江苏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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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储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我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折、存单等,下同),个人凭存款凭证或存款凭证及密码、印鉴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营业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备和安全防范设备。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上级行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营业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八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身份联网核查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同胞,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以是中国护照;

(六)外国公民,为护照;

(七)外国边民,为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八)前七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我国法律及国家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营业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及从事储蓄业务的员工,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储蓄业务

第十二条储蓄业务的范围

(一)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

(二)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通知储蓄存款;

(四)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八)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九)报经有权监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客户必须凭预留密码办理通兑业务。

(二)客户凭存款凭证及密码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为本人所为。

(三)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各项储蓄业务开户时,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告知客户以上两项内容。

(四)客户因对自己储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五)营业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可作质押的储蓄业务种类。

(六)营业机构在受理客户储蓄业务开户申请时,须请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柜面受理客户存取现金业务时,客户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或存款凭证及密码、凭印鉴、凭身份证件可随时支取现金的业务。

活期储蓄须壹元起存。

第十五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部分支取时剩余本金应高于最低起存额。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种在存款时就约定整存整取储蓄到期后按原期限转存,一次存入本金,可全部或部分支取,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日和约定转到期日外,均视为提前支取。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50元起存,多存不限。

其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十六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零存整取储蓄5元起存,多存不限。

零存整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教育储蓄,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不可一次性趸存2万元。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到期支取,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零存整取储蓄和教育储蓄存款内如漏存一次可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连续超过两次的视为违约,违约后不允许再存。

单位集体零整是营业机构为单位提供的一种以单位名称开户,开户时约定月存总额,可分户部分提前支取,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单位集体零整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当月存款额应等于上月存款额。

月存款额可按月减少、但不得增加。

按“对年对月对日”和月积数方式计息。

第十七条人民币整存零取储蓄定期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及支取方式,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的业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1000元起存。

整存零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第十八条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但约定支取存款的通知期限,支取时按约定期限提前通知营业网点,约定支取存款的日期和金额,凭存款凭证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的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个品种。

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部分支取时剩余本金应高于最低起存金额5万元。

第十九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随时可以支取的业务。

定活两便存款50元起存。

第二十条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及取息期,存款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的业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5000元起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日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按照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外币储蓄存款的支取或汇出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客户如支取或汇出其他币种,需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二十三条外币活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第二十四条外币定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自动转存业务,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在外币定期存款或约转日为其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

外币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

第二十五条“一本通”储蓄存款分为定期“一本通”和活期“一本通”。

第二十六条定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定期储蓄账户。

一个定期“一本通”账户,可以存入多笔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和个人通知存款。

定期“一本通”账户具有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的全部基本功能。

定期“一本通”储蓄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办理将定期“一本通”账户中的存款转为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第二十七条活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多账户的活期储蓄,既可以存取人民币,也可以存取外币,还可开立各种专用账户。

以人民币账户作为其主账户,外币账户作为其子账户。

活期“一本通”账户具有人民币和外币活期储蓄的全部基本功能。

第三章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美元、港币、日元及欧元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公布,营业机构统一执行。

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九条利率根据计算利息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由百分之几表示,写成“%”;月利率用千分之几表示,写成“‰”;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写成“‰0”。

年、月、日利率换算的公式是: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三十条计算利息应具备三个要素,即:

本金、利率和存期。

其计算公式为:

本金×利率×存期=利息

本金:

本金是指客户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金额。

利率:

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

存期:

是指客户存款在营业机构存储的时间,以存入日算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即算头不算尾。

各种储蓄存款均以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角分不计息。

各种储蓄存款利息应计至厘位,支付时计至分位将厘位四舍五入。

各种储蓄存款利息(除活期储蓄按季结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转存外)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息,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即:

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息。

《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计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为止。

从2005年9月21日起,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活期储蓄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第三十二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到期息需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

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其利息仍照原定存期内,其利息仍照原定利率计算。

如原定存款内先遇到利率调高又遇到利率调低时,则利息按最高利率调高日分段,调高前按原利率计息,调高后按调高利率从调整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凡存款满三个月以上的,按实存天数的同档利率计息;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按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遇利率调低时,按原利率计息;调高时,分段计息。

提前支取,实际存期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一年以上,按实际存期同档利率计息;逾期支取按实际过期天数照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到期支取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存期,提前支取不满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

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按原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按原规定,即:

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九折计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

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第三十五条人民币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一)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5万元)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三)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期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三十六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营业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营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三十七条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外币储蓄存款以原币计息,计算规定同人民币,但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当日牌价折付人民币。

第四章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税

第三十八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营业机构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

第四十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4、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有关规定计算储蓄存款利息税。

第四十一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其他专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符合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取得国家规定比例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客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

如对以利息清单作为完税凭证有异议的,请其到税务部门咨询解决。

第四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第四十四条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

第四十五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缴库方式以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六条其他按储蓄存款利息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定期储蓄提前支取

第四十七条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约定存期内客户如需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的,可凭储蓄存款凭证或储蓄存款凭证及密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

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提供代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八条客户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时,营业机构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要素,在验证存款凭证开户人姓名和证件号码与证件上姓名及号码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委托他人代取的,还须核对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作相应记录。

第四十九条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且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部分提前支取后,未提取部分仍按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定期利率开具新存款凭证。

第六章同城储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十条同城通存通兑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

第五十一条活期储蓄或定期储蓄同城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同一地区号内营业机构之间为客户办理的存取业务。

客户凭本地区营业机构开立的本外币活期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及密码可在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兑及销户业务。

未预留密码的客户,要求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需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前往开户机构预留密码后方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十二条定期储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兑业务暂限定在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整存零取、通知存款等储蓄种类。

第七章大额储蓄存取管理

第五十三条个人客户在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必须向营业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须遵循《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理。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营业机构准备现金。

外币存取限额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

营业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外币存取限额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凡营业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取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备案内容包括:

开户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五十五条营业机构对登记备案的存取款人的存取款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八章应急业务

第五十六条同城应急业务是指由于通讯线路或计算机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造成辖区内营业机构无法正常办理业务,且客户急需支取储蓄账户存款时,营业机构采取手工处理方式为客户办理的取款业务。

应急业务暂限定为活期储蓄取款业务,且每日只限一次。

第五十七条应急业务仅限在储蓄账户原开户营业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

营业机构凭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取款凭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工为其办理支取现金业务,若他人代取的应同时提供代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应急付款业务最高限额为5000元(含)人民币或相当于5000元人民币的外币。

第五十八条应急业务应序时逐笔编号登记《应急业务登记簿》,系统恢复运行后,营业机构须依据应急业务付款凭证立即通过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系统当天不能恢复运行的,营业机构应编制手工营业日报表,核对现金库存,保证账款相符,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补记账处理。

第九章储蓄存款凭证挂失及重置密码

第五十九条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记名式的存款可以办理挂失。

第六十条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存款种类、币种、存款金额、账号、期限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营业机构正式申请挂失,声明挂失止付。

在特殊情况下,如客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用口头或电子渠道申请挂失。

口头或电子渠道挂失,须在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还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储户应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

第六十一条营业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

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书面正式挂失七天后,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营业机构或挂失业务受理营业机构办理补领、更换新存款凭证或支取存款业务手续。

第六十三条客户如遗失或损毁正式挂失申请书,其挂失手续应比照存款凭证挂失手续办理。

第六十四条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要求撤销挂失时,必须向原申请挂失营业机构申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和存款凭证,经营业机构审核后收回挂失申请书,方可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一律不退。

第六十五条客户遗忘存款凭证的预留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书面向营业机构正式申请密码挂失。

营业机构在认真审核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后,为客户办理密码挂失及储蓄存款止付手续。

如客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密码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密码挂失手续办妥七天后,客户本人凭密码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经办营业机构或开户营业机构重置密码,同时储蓄存款解除止付。

第十章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

第六十六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六十七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原则。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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