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稿张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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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稿张讲课稿
江苏省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评审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内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有轨电车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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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4549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GB/T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CJJ49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T417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DGJ32/J14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术语和定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833-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轨电车tram
与道路上其他交通方式共享路权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其他线路通常设在地面。
3.2
列车train
以在运营线路上运行为目的而编组的由一个或多个车组组成的集合体。
3.3
路权rightofway
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3.4
有轨电车路权rightofway
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符合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为有轨电车规定的在专门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用车行道的权利。
3.5
试运行trialrunning
有轨电车工程冷、热滑工程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试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6
试运营trialoperation
有轨电车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试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试运营活动。
基础条件
4.1运营单位资格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工程基本条件
有轨电车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E)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F)消防验收文件。
消防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安全检查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查、备案文件。
H)卫生评价文件。
卫生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卫生评价文件。
I)环保验收文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J)防雷接地验收文件。
气象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防雷装置等设施出具的验收文件。
K)票价批复文件。
价格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L)档案批复文件。
档案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
M)其他批复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
4.4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应以有轨电车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试运行要求
4.5.1组织试运行的单位应提供有轨电车试运行的情况报告,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施设备可靠性和故障率情况等。
4.5.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最后20日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行车计划行车。
4.5.3试运行最后20日,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A)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兑现率:
不应低于98%;
B)列车发车正点率:
不应低于97.5%;
C)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不应高于1次/万列公里;
D)车辆系统故障率:
因车辆故障造成站点站5min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6次/万列公里;
E)调度系统故障率:
不应高于2次/万列公里;
注:
调度系统故障,即道岔无法遥控,或失去表示的情况。
F)供电系统故障率:
不应高于0.5次/万列公里;
注:
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位供电的供电故障。
5.限界基本条件
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轨行区构筑物、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满足GB50490和车辆技术条件的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6.土建工程基本条件
6.1线路工程
6.1.1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齐全、标识清晰、埋设牢固。
6.1.2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有轨电车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当有轨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非混行段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3有轨电车线路沿线,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
6.1.4有轨电车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6.1.5轨旁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或屏蔽措施,避免行人接触。
6.1.6有轨电车沿线道路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标识、标牌,有轨电车与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应设置禁停标识或标线。
6.2轨道与路基工程
6.2.1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满足减震、降噪要求。
6.2.2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
6.2.3当利用走行轨做牵引网回流时,轨道应进行绝缘处理,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告。
6.2.4线路排水应畅通,应采取措施加快轨槽排水,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冬季易下雪、结冰区域,应在道岔转辙机处采取融雪、防冰冻措施。
6.2.5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探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6.2.6与道路交通混行区域轨行区表面应做硬化处理,并能满足道路交通设计荷载。
6.3车站建筑
6.3.1车站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引导标识。
6.3.2车站的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3车站的设备区应明示危险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4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好,并与周围城市无障碍交通系统衔接。
6.3.5车站建筑防灾设计应满足GB50016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6.3.6在站台边缘,应设置防护设施或醒目的安全线。
6.4结构工程
6.4.1隧道、桥梁、敞开段和暗埋段等结构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6.4.2应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高架区段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道路规划最小净度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4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其他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1车辆
7.1.1车辆应满足GB50490和CJ/T417的相关规定。
7.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车辆载客运营之前,各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2000列公里。
7.1.4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灭火器、紧急解锁装置、安全锤等应设置齐全。
7.1.5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宜具备前照灯、示阔灯、转向指示灯、后位灯和后视镜。
7.2车辆基地
7.2.1车辆基地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7.2.2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有电区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识;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车辆基地应满足防水、防火、防淹、防雷、防爆、防盗要求。
7.2.5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6架车机、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7.2.7车辆基地的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7.2.8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均应符合消防要求。
7.2.9车辆基地中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8.控制中心
8.1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设备维修及信息管理等运营调度和指挥功能。
8.2控制中心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9.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9.1供电
9.1.1牵引供电
A)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满足GB/T14549和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B)中压网络及变电所中压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符合GB/T14285的要求。
C)交流电气设备的
接地、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GB50065的规定。
D)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
E)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F)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电缆孔洞应封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悬挂走向标示牌。
9.1.2变电所
A)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和供电电缆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达到GB50490和DGJ32/J14的规定。
B)应有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由一主一备电源供电。
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C)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应整洁,设备间距应符合规定,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应清洁、无杂物。
变电所外部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9.1.3接触网(充电网)
A)接触网(充电网)工作高度应满足车辆技术条件,与道路交通混行路段还应满足道路规划最小净高。
B)接触网(充电网)应架设贯通的架空地线或避雷线,所有与接触网(充电网)带电部分通过绝缘隔离的金属部分皆连接至架空地线。
C)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识。
D)对易受其他机动车辆损伤的支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必要时平交道口处架空接触网两侧道路应设置限界门。
9.1.4电力监控系统
A)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站)及传输通道。
B)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
9.1.5杂散电流防护
A)杂散电流防护应满足CJJ49的规定。
B)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T50064的规定。
9.1.6照明系统
A)照明设备必须根据运营需要及应急疏散、救援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B)应能够使相关运营设施的使用不会出现危险,特别是能够清晰地分辨出站台边缘。
C)不得影响信号的可辨认性。
9.2通信系统
9.2.1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营管理所需的调度、监控、信息传输、乘客服务等功能,准确传递语音、文字、图像和数据等多种信息。
下设的传输系统、无线通信、公务电话、调度电话、视频监视系统、广播、时钟系统和电源接地系统等应满足GB50490和GB50382的规定。
公务电话应实现路网内各线路间互通,并与市话互联互通。
9.2.2传输系统的语音、文字、数据和图像等各种信息的数据传输功能以及告警、网管和保护功能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9.2.3无线通信系统应进行信号覆盖度、稳定性和强度测试,具备场强测试报告。
应满足有轨电车控制中心行车调度、车辆段调度与列车驾驶员、防灾、维修等移动人员之间的语音通信的需要。
9.2.4全线视频监控摄像头应综合考虑气象条件、地理环境和线路条件合理布置,应重点针对道路交叉口、站台、售检票设备、道岔区段、易被侵入的轨行区、电梯、自动扶梯以及车辆基地等位置,满足行车调度、安全保卫和设备维检修的需求。
9.2.5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并能够向相关设备系统发送时间信号。
9.2.6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应达到2小时。
9.2.7非正常或紧急情况下,应能作为抢险救灾的通信手段。
9.2.8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符合规范要求;宜具备恒温恒湿条件。
9.2.9通信系统的接地、防雷系统应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及正常工作。
9.3调度系统
9.3.1调度系统的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和行车组织方案的要求。
9.3.2调度系统应确保控制中心、轨旁设备与车载设备间的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备;完成车辆基地与正线系统的相关接口调试。
9.3.3调度系统应具有完整的测试报告,并有具备资质的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对证书的限制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9.3.4调度系统应实现对全线运行列车及道岔的自动监测功能。
9.3.5调度系统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符合规范要求。
9.3.6平交路口有轨电车信号应按设计文件布置并投入使用,有轨电车信号应与道路信号系统联动,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应综合考虑整体交通状况,按照有轨电车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提出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方案,报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9.3.7道岔应具备驾驶员遥控、就地控制两种控制模式;非正常情况下可实现手动操作。
9.3.8宜进行144小时连续测试。
9.4通风空调系统
9.4.1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9.4.2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9.4.3完成多联空调的室外机地面硬化,接入排水系统。
9.4.4空调系统冷凝管道及送风口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对于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的,应加装相应的防护措施。
9.5消防及给排水系统
9.5.1消防器材、气体灭火和给排水等系统应满足GB50016和GB50490的规定。
9.5.2消防器材和消防泵房内相关设备应按照规范要求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设置。
9.5.3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满足有轨电车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水源可靠,生活用水具有水质监测合格报告。
9.5.4排水系统应提供可靠的排水设施,并满足排放条件。
地面井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并已接入市政排水系统。
9.5.5完成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所和各类集水池的杂物清理。
9.5.6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站、变电所等区域应按照GB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
9.5.7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站、变电所等区域应按照GB13495和GB15630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6.1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全封闭运行的车站等建筑物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6.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内。
9.7售检票系统
9.7.1售检票系统应具备适应各种票务政策,进行客流统计、收入清分等功能。
9.7.2车票制式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标准一致,检票设备应具备江苏省公交一卡通读卡功能。
9.7.3售检票系统应满足各种运行模式的要求。
使用车站售检票模式时,紧急状态下检票机闸门应处于自由开启状态,允许乘客快速通过。
9.7.4自动检票机对乘客应有明确、清晰、醒目的工作状态显示。
9.8电梯和自动扶梯
9.8.1电梯和自动扶梯应满足GB7588、GB16899和GB50490的规定。
9.8.2电梯、扶梯应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获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
9.8.3电梯和自动扶梯应具有在开放式工作条件下的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防水、密闭性能良好。
9.9站台门
9.9.1设置站台门的车站,列车车门与站台门应具备联动功能。
9.9.2站台门系统接地应采取绝缘措施,提供站台门本体绝缘检测报告。
9.9.3站台门系统后备电源应能安全运行。
9.9.4应张贴门体安全标识和使用标识。
10.人员基本条件
10.1一般条件
10.1.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人员到位,满足运营要求。
10.1.2车辆驾驶员、调度员、乘客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技能以及高度的岗位责任心,并通过健康检查。
10.1.3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
10.2车辆驾驶员
10.2.1车辆驾驶员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P类驾驶执照。
10.2.2车辆驾驶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2.3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运营线路,在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的指导和监督下驾驶,正线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km。
10.3调度员
10.3.1调度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10.3.2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员担任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工作经验,熟悉电力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
10.4乘客服务人员
10.4.1乘客服务人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并持证上岗。
10.4.2乘客服务人员应熟悉急救知识,并且能够协助车辆驾驶员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10.5其他人员
10.5.1设备维修人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备设备维修技能,并持证上岗。
10.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10.5.3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11.运营组织基本条件
11.1规章制度
试运营前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A)安全管理类。
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B)行车制度类。
应制定行车管理办法、车辆基地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和检修施工管理办法等;
C)客运服务类。
应制定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客运服务工作规范和票务管理办法等;
D)设备维护类。
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等;
E)操作办法类。
应制定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列车驾驶员操作手册和故障处理指南等;
F)应急处置类。
应制定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列车脱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制定事故处理流程、乘客服务信息应急发布、乘客伤亡事故处置和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11.2行车组织
11.2.1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拟开通试运营线路的客流预测,制定行车组织方案。
11.2.2运营单位应按行车组织方案,结合列车采购、静动态调试等情况编制车辆配属方案,试运营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和备用车等应配属到位。
11.2.3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11.2.4高峰时段最小发车间隔不宜大于15min。
11.3客运组织
11.3.1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11.3.2运营单位应做好试运营的宣传工作。
11.3.3运营单位应公示与客运服务的公共信息,方便乘客乘车。
11.4交通衔接
11.4.1应编制完成与其他公共交通站点的衔接方案。
11.4.2各车站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客流出行特性,配套设置停车场、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自行车存放点等。
11.4.3各车站出入口500m的范围内,宜在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位置,设有清晰、醒目的有轨电车车站指示标志。
11.4.4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指引标志引导乘客完成有轨电车与其他方式之间的换乘,换乘流线应设施完善、走行流畅,不得有异物遮挡、侵占或阻碍。
11.5行驶安全
11.5.1应通过视线分析确保有轨电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视线不受影响。
11.5.2车站附近应指定横穿轨道的区域,应安装警告标志,引导乘客使用。
行人过街设施需从线路穿越时,线路中间宜设有安全岛。
11.5.3平交道口布置与交通设施设置应满足GB50647和GB50688的规定。
11.5.4平交道口有轨电车信号相位时间应确保一列有轨电车自启动起顺利通过交叉口所需时间。
11.5.5平交道口信号控制及道路标线应避免与有轨电车运行存在冲突。
11.5.6有轨电车通过平交道口时宜采用声光提醒。
12.应急与演练
12.1应急预案
12.1.1运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满足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协同要求。
12.1.2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A)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应对有轨电车与路面其他车辆的剐蹭、相撞等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
B)运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应对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脱轨、列车相撞和突发大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C)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根据城市气象条件,应对地震、台风、雨涝、冰雪灾害和地质灾害等的应急预案。
D)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应对大风、雨雪、雾霾等导致行车瞭望条件恶化的应急预案。
E)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F)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投毒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
12.1.3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内容完备,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12.2应急演练要求
12.2.1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应急演练:
A)道岔故障处理、手动操作道岔办理进路、列车故障救援和列车折返等演练;
B)交通事故演练;
C)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D)火灾、爆炸事故演练;
E)突发大客流演练;
F)列车相撞、脱轨事故演练;
G)恶劣天气条件下行车演练等。
12.2.2应开展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12.2.3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12.3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