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新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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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新版doc

附件1: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

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挂号收费”、“23080102诊察收费”、“23080103检查收费”、“23080104化验收费”、“23080105治疗收费”、“23080106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110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西药收费”、“2308010802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西药”、“230801080102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床位收费”、“23080202诊察收费”、“23080203检查收费”、“23080204化验收费”、“23080205治疗收费”、“23080206手术收费”、“23080207护理收费”、“23080208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药品收费”、“23080210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西药收费”、“2308020902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20901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西药”、“230802090102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

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中成药”和“130201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血库材料”、“13020202医用气体”、“13020203影像材料”、“13020204化验材料”和“13020205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提取奖励基金”、“330203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1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2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2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2)“400102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3)“40010203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科研教学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门急诊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挂号收入”、“4101010102诊察收入”、“4101010103检查收入”、“4101010104化验收入”、“4101010105治疗收入”、“4101010106手术收入”、“4101010107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108药品收入”、“4101010109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110其他门急诊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111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08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西药”、“410101010802中成药”和“4101010108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10801西药”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01西药”、“41010101080102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111门急诊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住院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1床位收入”、“4101010202诊察收入”、“4101010203检查收入”、“4101010204化验收入”、“4101010205治疗收入”、“4101010206手术收入”、“4101010207护理收入”、“4101010208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209药品收入”、“4101010210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211其他住院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09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西药”、“410101020902中成药”和“4101010209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20901西药”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01西药”、“41010102090102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

3.“410103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3科教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301科研收入”、“41010302教学收入”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业收入——科教收入——教学收入”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460101医疗收入”和“460102公共卫生收入”明细科目。

(十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医疗费用”、“500102公共卫生费用”和“500103科教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医疗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1医疗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计提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医疗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2.“500102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2公共卫生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公共卫生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3.“500103科教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3科教费用”科目下设置“科研费用”、“教学费用”明细科目。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十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610101医疗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1医疗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01门急诊预算收入”、“61010102住院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2.“610102公共卫生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3.“610103科教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3科教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301科研项目预算收入”、“61010302教学项目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并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8301专用结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830101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2.“830102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情况详见附表1。

三、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至少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预算收入支出表和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照新制度和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按月度和年度编制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详见附表3)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详见附表5)。

(一)资产负债表

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2):

(1)在“应缴财政款”和“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之间增加“待结算医疗款”项目。

(2)在“累计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

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新旧转换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待结算医疗款”项目,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收费。

本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累计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新旧转换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1.本表适用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医疗收费情况。

2.本表各项目金额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门急诊结算差额”和“住院结算差额”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净发生额填列,净发生额为借方数的,以“-”号填列。

编制月度报表时,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贷方实际发生数(“门急诊结算差额”、“住院结算差额”项目为本月净发生额,下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贷方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本表的“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将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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