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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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李桂荣

一、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医药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水平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我国从医药大国迈向医药强国的进程。

(一)行业背景

2009年,工信部组织的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情况中期评估指出,“十一五”以来我国医药工业产值和效益增长迅速,国际化步伐加快,骨干企业竞争力增强,但长期积累的很多结构性矛盾仍未有效解决,医药行业的增长方式亟待转变。

基于此,《指导意见》从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出口结构五大方面引导行业对症下药进行调整。

目前,我国产品是以仿制药品为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少。

一些重大病、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依靠进口,肿瘤、心脑血管病治疗药品国内生产较少;生物技术药品刚刚起步,传统中药继承和创新不够,医疗器械对外依存度高,各类产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

在技术结构方面,我国创新技术开发能力和信息化制药装备水平低,工程技术和制剂技术以及节能清洁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

在组织结构方面,我国百强企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为31%,而全球十强企业收入占全球药品市场的比重是42%,差距较大。

在区域结构方面,“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目前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问题,西部地区医药工业基础薄弱。

在出口结构方面,我国医药出口产品附加值低,化学药出口主要是医药中间体和大宗原料药,制剂出口量小且基本出口到欠发达国家,中药国际化进程不快;企业国际化程度低,较少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生产和销售机构。

基于上述问题,《指导意见》从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出口结构五大方面引导行业对症下药进行调整。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指导意见》对加强医药行业集中度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目标:

显著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医药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医药百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到全行业的销售收入的5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形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格局。

  《指导意见》对加强医药行业集中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政策:

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项目优先予以核准,在股票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以及银行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在产品结构上,推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支持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三)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了鼓励技术创新的保障措施:

继续加大对医药研发的投入,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制,在科研立项、经费补助、新药审批、进入医保目录和技术改造投资上给予支持。

《指导意见》赋予创新性药物单独定价的特权:

完善药品价格政策,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基本原则,根据创新程度,对成本费用和利润实行差别控制,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价格核定过程中给予单独制定价格的政策。

对各个子行业,《指导意见》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创新发展目标。

(四)《指导意见》原文

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消费[201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药行业一直保持较快发展速度,产品种类日益增多,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世界医药生产大国。

但是,我国医药行业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长期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水平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

加快结构调整既是医药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紧迫任务,也是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推动兼并重组,培育大企业集团,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通过五年的调整,使行业结构趋于合理,发展方式明显转变,综合实力显著提高,逐步实现我国医药行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整合生产要素,实现优胜劣汰。

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支持力度,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医药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2.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推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推动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进行改造,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3.坚持保障生产供应与强化质量安全相结合。

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基本药物生产,保障供应,同时推进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协调发展。

强化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标准和检测体系,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调整产品结构  

1.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适应基本药物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增加生产保障供应。

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基本药物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能力。

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居前20位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应达到80%以上,实现基本药物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2.在化学药领域,研发满足我国疾病谱的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创新药物,争取有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药物实现产业化。

抓住全球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及一批临床用量大、销售额居前列的专利药陆续专利到期的机遇,加快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培育20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专利到期药新品种。

  

3.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紧跟世界生物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研发防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艾滋病以及免疫缺陷等疾病的基因工程药物和抗体药物,加大传染病新型疫苗研发力度,争取有15个以上新的生物技术药物投放市场。

  

4.在中药领域,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借鉴国际天然药物发展经验,加快中成药的二次研究与开发,优先发展具有中医药治疗优势的治疗领域的药品,培育50个以上疗效确切、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明确、安全性高、剂型先进、质量稳定可控的现代中药。

同时,促进民族药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民族药标准提高,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5.在医疗器械领域,针对临床需求大、应用面广的医学影像、放射治疗、微创介入、外科植入、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推进核心部件、关键技术的国产化,培育200个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的先进医疗设备。

  

(二)调整技术结构  

1.在化学药领域,推广应用膜分离、手性合成、新型结晶、生物转化等原料药新技术,运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技术构建新菌种或改造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的生产菌种,提高质量、产率,节能减排和降低成本。

加强缓释控释、透皮吸收、粘膜给药、靶向给药等新型制剂技术在药物开发中的应用。

  

2.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重点突破大规模、高通量基因克隆及蛋白表达、抗体人源化及人源抗体的制备、新型疫苗佐剂、大规模细胞培养和蛋白纯化等技术。

加快开发生物活性高、稳定性好、半衰期长的口服、肺部给药的新型生物技术药物制剂。

3.在中药领域,根据中药特点,以药物效用最大化、安全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加快现代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和过程质量控制技术,重点发展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超临界流体萃取、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高效率、低能耗、低碳排放的先进技术。

建立和完善中药种植(养殖)、研发、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中药多成分含量测定和指纹图谱整体成分控制相结合的中药质量控制技术。

开发现代中药制剂,结合中药特点,重点发展适合产品自身特点的新剂型。

  

4.推进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创建基于信息技术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平台。

加快医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大计算机控制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范围,提高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

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

  

(三)调整组织结构  

贯彻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精神,鼓励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促进品种、技术、渠道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通过扶优扶强和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显著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医药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医药百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到全行业的销售收入的5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形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调整区域结构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人才、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先进技术,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高科技产品,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性医药生产基地。

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鲜明的专业性生产基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严防化学原料药生产向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地区转移和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的布局,促进区域医药经济协调发展。

  

(五)调整出口结构  

加快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抓住世界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的机遇,扩大制剂出口,特别是增加面向美国、欧洲、日本等世界主要医药市场的销售。

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制剂产品,加快开展国际注册和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建立国际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设立制剂工厂,直接面向终端客户。

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推动50家以上制剂企业通过发达国家的GMP认证,制剂在药品出口中所占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鼓励技术创新

继续加大对医药研发的投入,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制,在科研立项、经费补助、新药审批、进入医保目录和技术改造投资上给予支持。

鼓励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开发共性、关键性以及前沿性重大医药研发课题。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通过产学研整合技术资源,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加强技术改造

制定《医药行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以技术改造为抓手,推动结构调整。

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对医药产业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创新药物产业化、基本药物上水平、药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升级、中药现代化、医疗器械国产化。

  

(三)发挥药品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完善药品价格政策,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基本原则,根据创新程度,对成本费用和利润实行差别控制,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价格核定过程中给予单独制定价格的政策。

  

(四)完善集中采购和临床使用政策

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评标标准和方法,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切实落实“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产品结构调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发挥药品监管的促进作用

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技术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办制药企业数量。

实施《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管理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提高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实行强强联合,促进医药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项目优先予以核准,在股票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以及银行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七)制止重复建设,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

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订重要产品准入条件,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盘活存量资产,引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淘汰同品种中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低的产品,促进结构调整。

  

(八)推进中药材生产产业化进程

鼓励企业建立中药材原料基地,发挥其带动中药材生产的作用,推进中药材生产产业化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实施。

应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规模化种植,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供应。

对重要野生药材品种要加强人工选育工作,制止过度采挖,运用生物技术进行优良种源的繁育,建立和完善种子种苗基地、栽培试验示范基地,推动野生药材的家种,降低对野生药材的依赖,为现代中药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九)推动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

鼓励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医药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引导其加强综合服务体系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关联企业在园区落户,形成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产业关联度高、专业配套齐的医药产业聚集区。

  

(十)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完善医药行业运行监测体系,密切跟踪结构调整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指导。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2000年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分散、一对一的采购。

这个时候基本上是医疗机构根据自己的临床需要,单独的和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一对一的采购,所以那个时候采购处于分散的阶段。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当中第一次提出来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全国四个省市开展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进行了一年以后,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个部委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这几个文件标志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入了全面普及的阶段,同时第一次明确了在政策、技术、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

2005年,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在成都召开了部分省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一点带有现场会的味道。

就是推广四川省以“省为单位,政府主导”的模式,在这个会上强调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当中,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

这是药品集中采购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的标志。

以往药品集中采购可以是医院联合组织,也可以是以地、市级为最小的组织单位。

但是从

2009年,国务院启动了新一轮的医药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基本药物的采购问题。

2009年8月,九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创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2010年6月2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单位联合印发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收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15日发布施行。

(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对象、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管理办法》罗列了25条药品招标采购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并表示将重点监管政府组织部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单位和医疗机构等三类重点对象,如果违规,相关单位、人员将受到严惩。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三类: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将依法给予处理。

同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等行为的,将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管理办法》还对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以及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管理办法》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原文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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