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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的SWOC分析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SWOC分析

来源:

信托产品

一、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历经风雨30余年,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

从1982年到2002年底,国务院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1年6月5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实施和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标示着我国的信托业终于走上了一条真正属于信托的道路。

然而,我国的信托业在尚未稳定下来找到真正的定位时,又因个别不守规矩的信托机构的违规行为,导致信托业地第六次清理整顿,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托市场,银监会又于2007年3月除了对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外,还就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做出了规定。

在《信托法》颁布的十年间,信托业面对激烈的金融震荡,受到来自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业等多方面的竞争和挤压,信托公司面临众多危机,同时又充满发展的机遇,本文以SWOT分析法对信托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对优势和经验教训等分析中对信托业发展的前景作出展望。

二、信托业发展的SWOC分析

1.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首先,由“一法两规”升级为“一法三规”,即由《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构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有关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银信合作等方面管理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通知接连不断,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了信托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另外,近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等一些细则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与国际监管准则接轨,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次,在监管上,提出了“六位一体”的信托监管模式,即:

央行监管+信托投公司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信托当事人监督+中介机构监督+社会各界监督。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监管的不断加强,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2.信托产品不断创新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也为了规避监管部门愈来愈强的调控约束机制,信托业的创新模式不断出现,既有对原先投资方式的改进,也不乏全新的创举。

随着国内信托市场的扩容,投资者可选择的信托产品种类也将愈加丰富。

一是在财产管理信托方面,包括资金信托业务、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和财产及财产权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产品比较突出,主要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贷款类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与商业银行贷款基本相同,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其二是权益类信托,信托公司参股或控股房地产公司,靠房地产开发或产生收益,另一种是信托公司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地产的全部和部分产权,靠经营房地产来获得收入,这类产品就是一种准REITs产品。

二是在投资基金业务方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及管理业务。

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创新发展,有限合伙制设计、TOT、TOFT(信托投资基金和信托)、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等产品,可以丰富中国的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是公益信托业务通过金融创新向参与公益事业的捐赠者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和公益活动模式。

安信信托做为一种创新尝试,也发行过“关爱系列‘阳光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真正体现了类公益信托的效能,作为创新信托金融方式,开辟一条“资产保值、滚动增值、公益捐赠”的新渠道,也是公益信托与金融产业有效对接、互惠互利的创新举措。

3.信托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壮大

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根据中国人民政府网站数据显示,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1.2万亿元;2009年底的2万亿元;2010年的3万亿元,四年实现9倍的增长。

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

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加速增长,其占GDP的比重也逐渐加大。

由下表1可知:

2004年信托资产规模占同期GDP的比重仅为1.1%,到2009年时这一比重已上升到5.7%。

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速度要快于同期GDP的发展速度,信托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提高。

表1-信托资产规模与GDP比较

单位:

亿元,%

指标单位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

信托资产规模亿元15222064360096001451918974

GDP总量亿元135357182321209407246619300670333244

占GDP的比重%1.11.11.73.94.45.7

1.风险易发性

一方面,信托公司不仅无法抵御和吸收单个信托财产运作失败的经营风险,反而可能将单个项目的经营风险放大成整个公司的支付风险。

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吸收的资金往往直接对应于单个产业投资或贷款项目,一旦项目失败,信托公司就面临无法按信托合同约定归还信托财产的难题。

另一方面,存在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的道德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高达3亿元,但出于监管容忍,加上对信托公司资本金的功能认识不清,因此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时,出资形态不限于货币出资,只要历史上货币注资合计达到3亿元即可,也不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

由于关联交易渠道的畅通,相当多信托投资公司存在注资不实或资本金抽逃、侵蚀问题。

2.监管体制的历史局限性

从监管主体来看,目前我国信托业的监管职能是由银监会非银行机构管理部来履行的,除了对信托公司监管以外,该部门还负责管理辖内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监管体制的设置就把信托公司放在银行业的从属地位,在监管过程中必然影响到监管的独立性。

从信托业监管历史和监管方式来看,存在着“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不断循环的局面。

从信托业六次整顿的情况来看,前五次整顿都带有解决过渡性问题的色彩,监管机构一直采取的是政策主导型的监管体制,信托市场的规则往往是通过一些“讲话”、“决定”的形式出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基本都是针对信托经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后对已经产生的问题经事后修补,使得我国信托业长期处于违规发展——整顿——再违规发展——再整顿的低效率循环发展道路,对不断产生违规问题深层症结行为——信托功能及业主定位,鲜有触及或者界定模糊。

经过第六次整顿,目前我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抢夺高端客户市场,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配套制度缺乏等问题。

3.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足

信托公司有些业务领域的发展存在体制和人为的障碍,各信托公司的业务特色不够鲜明,产品雷同,主业不突出。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中银信合作业务随有调整,但占比仍较高,且平台通道类业务比重较大。

在目前的银信合作业务中,商业银行就可凭借自身庞大的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以及可承诺收益率等诸多优势,对信托公司造成巨大的冲击,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比例较低。

虽然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占全部信托资产的70%左右,但利润贡献度大约只有20%,规模、收益和风险很不匹配。

为此,银监会出台了多项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规定,2009年末,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发挥主动管理的功能,承担尽职调查、产品设计、方案设计、事后管理等职责,逐步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较高的受托报酬,避免行业性的价格竞争。

另外,以当前的信托财产规模和报酬率还不能支撑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迫使信托公司拓展其他自营业务。

况且信托公司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中,无论是规模大小、业务能力、人才资源、信用程度,还是制度环境等方面,都还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不强,不利于信托公司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信托公司需要加强自身主动性管理,促进信托公司形成自己的核心盈利模式,最终实现信托业务的突破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理财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信托业将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一法两规”的颁布确定了中国信托业的基本制度体系,各种监管政策的出台规范了信托业的经营活动,也促进了信托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得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有了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行业将逐步开放,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使信托业的运作空间得到很大程度的拓宽,我国的信托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非银行金融机构正面临着一个很好的形势,我国对直接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外开放使得国外很多产品和技术已逐步引入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产品和服务也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国际市场上看,直接融资创新活动和参与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已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支主力军。

较之其它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着更具前瞻性的比较优势。

1.信托业受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竞争

中国金融业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资产总额达50多万亿元,是当年GDP30余万亿元的1倍多,实力与规模已今非昔比,但银行“一业独大”明显,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大一统”单极化格局的路径依赖效应至今依然强大。

从下表2可见,金融业中,占比最小的是信托业,无论是从规模总量、盈利能力,还是从机构数、从业人数等方面来看,“话语权”明显不足。

而且在金融混业趋势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围绕主业做强做大的基础上,不断将触角伸向原属于信托业专属的资产管理等领域,使其面临被金融同业不断蚕食的“边缘化”尴尬局面。

表2-2008年金融同业比较

行业资产总额(万亿元)融资规模(亿元)净利润

(亿元)法人机构数(个)从业人数(万人)

银行44.7769005834.2133271.9

证券3.13534.9482.31061011

保险3.39784.1120.713032218

信托1.21554.5106.5540.5

就业务范围来看,由于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公司面临着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竞争。

银行、保险、证券业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银证受托理财”等一系列业务,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

就业务能力来看,信托公司缺乏经纪人队伍来拓展信托业务,加上历史上信托公司的六次整顿造成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信誉存有质疑,因而,没有稳定的投资人客户群体。

就经营范围看,当前重新登记后信托公司面临最敏感的问题是跨区域经营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分支机构问题。

监管层规定信托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并且尚未明确的信托投资公司跨区域经营的问题,阻碍了全国金融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限制了市场效应,使得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同业相比,发展受到严重的制度束缚。

因而可以说,信托业要成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信托公司产品设计和运作能力亟须提升

虽然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鼓励和规制信托公司从事企业年金、PE、资产证券化、REITs、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新业务,信托公司不断开发新型信托产品,比如矿产能源信托、艺术品信托、专利信托等,但多数信托公司目前还不具备迅速开展上述新业务和产品的能力和条件。

首先,长期以来多数信托公司以贷款、证券市场投资业务为主,对企业年金、PE、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研究,短期内信托公司能否在这些业务领域迅速扩展还有待观察;其次,这些业务同时也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列为发展重点。

和这些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在组织机构、人员能力、市场熟悉程度等方面均没有优势,需要信托公司找出提升产品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3.监管法规的约束

随着信托监管法规日渐详密,信托业界感到信托的灵活性和综合优势似乎正在流失,信托公司发展规模受到限制,其表现主要为:

净资本管理制度推出后,信托公司的营运规模将受到“数量限制”,信托公司正在努力寻找盈利、风险和资本占用量之间的三元平衡;而此前则主要在盈利与风险之间进行二元平衡即可。

4.信托业内部环境有待改善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首先,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

国外完善的信托投资制度中,信托公司内部均设有直接受董事会领导的信托管理委员会和信托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和约束。

我国信托公司则多采取董事会、总经理、职能部门的三级组织结构,没有类似的监督和约束机构。

个别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要做到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的要求明显不相符。

其次,股权结构有待多元化某些信托公司虽然表面上机构设置齐全,制度体系也相对健全,但股权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相关管理制度有名无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均处在易发的状态,极易产生不可控事件。

再次,从企业管理运行上看,信托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缺乏严格的防火墙体系。

信托人才普遍缺失

由于信托业发展时间尚短,我国缺乏大量专业对口的信托人才,这是信托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严重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致使信托公司在产品销售、基金管理、投资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从而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以及人力资源的专业性产生质疑。

相比国外的人才队伍而言,国内的信托业人力资源尤其显得不足。

人才的匮乏,队伍素质低,导致服务不到位,进而导致社会认同度低。

三、展望与结语

信托业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经营模式,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尽管从市场影响力来说,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金融行业中,信托业目前仍然还是最薄弱的一块,信托公司利用其安全性、灵活性和广泛性三大制度优势,并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进行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

同时政策和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也为信托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回首《信托法》颁布的十年间,信托业经历了曲折艰难的过程,从市场条件缺失、功能定位不明、理论研究欠缺、制度建设滞后、监管政策不利等教训中,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也汲取了不少经验,信托业的发展也步入正轨,从数据上可看出,信托行业的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信托产品不断丰富,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预示着信托行业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性阶段,信托市场也将在发展中进行自我的结构性调整。

在此调整当中,加强信托公司本身的发展建设将昭示着信托业未来的美好前景,同时也告诉我们,当前市场的竞争不仅来自信托业内部,更激烈的竞争来自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拥有混业优势的金融控股公司。

所以,对信托行业来说,如果不能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与国际竞争力,其未来生存环境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挤压。

面对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信托公司而言,最迫切的任务是:

尽快通过业务转型,培育专业化的销售能力和投资能力;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成为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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