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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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BSZN
BSZN-006800-2014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办事指南
绥江县水务局
2014年10月30日发布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事项: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2、代码;1369-6
二、受理范围
绥江县辖区内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4、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
5、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涉及防洪的,符合防洪法及有关规定;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事项数量不限
7、受理地点
地址: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号码:
。
八、申请材料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涉及防洪的,符合防洪法及有关规定;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9、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
13日
10、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窗口查询: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号码:
。
(二)咨询回复
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录入问题库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提交
(2)网络提交
网址:
(暂未开通)
(3)传真提交:
(4)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00。
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暂未开通)
(二)受理
1.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绥江县水务局补正材料通知书。
2.网络受理。
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暂未开通)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进程查询:
网络进程查询:
(暂未开通)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领取项目核准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准结果将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暂未开通)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电话投诉:
12388(纪检监察)、12310(机构编制)、96128(政务服务)。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绥江县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昭通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绥江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附件1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流程图
附件2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性质
申请日期
绥江县水务局印制
申
请
单
位
名称
企业
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邮编
申
请
个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住址
电话
邮编
申请理由
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目录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3绥江县水务局材料收件凭证
(申请人名称):
你于年月日申请的材料收悉,特此证明。
收到材料:
1、
2、
3、
4、
5、
受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字)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绥江县水务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补告字[]第号
:
你(单位)申请的,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印 章
年月日
附件5绥江县水务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申请受理决定书
() 受字[]第号
:
你(单位)提出 的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印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6绥江县水务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名称):
你于年月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办理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该项目不予以受理。
理由如下:
1、
2、
3、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