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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带动农户的可能与限度

资本带动农户的可能与限度

熊万胜石梅静

【摘要】“带动”一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常见于说明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本文详细阐释了“带动”一词的起源、发展和可能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实现更好“带动”功能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且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但是,企业对于农户的“带动”最终是无法完满的,因为汪洋大海般的承包制小农依然是被遗忘的角色。

他们既不能被龙头企业带动,也很难被专业合作社带动。

本文最后认为,解决“带动”问题的未来方案应该不是建立一个统一的组织模式,而是发展出多种组织形式共生共荣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关键词】带动;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带动”一词在中国的出现频率很高,国家和社会各界所以要重用这个口语化词语,主要用意在于说明:

为什么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一种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然是可能的。

它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可它的内涵是不够明确的,它指向的是一种形式多变而且尚无定论的试验和探索。

作为农业领域里的带动,所指要明确一些。

我们可以通过解释这种狭义的“带动”,来对更广义的“带动”加深理解。

这里思考的基本问题是,龙头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的组织,而“带动”包含了让资本与农民合作起来的目标,让一个本质上是市场化的组织实现合作化的目标,如何可能?

  农业领域的“带动”指的是一种经济与社会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由龙头企业这种企业制度来实现的,而这种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我们首先要介绍这种农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制度,然后再从三个层次来分析这种功能的实现方式。

  

  一、农业产业化战略、龙头企业制度与“带动”承诺

  

  

(一)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提出

  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是1992-1993年间在山东潍坊市诸城县提出来的,在此之前,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提出了“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农业服务系列化”、“专业化”或“商品化”等类似的口号,而且,还有一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提出的更为综合的“农业社会化”的提法。

那么,这个来自地方实践的新提法为什么能够得到高层的认可和提倡呢?

更重要的是这个提法所指称的现象有什么现实合理性或者必要性呢?

  1995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在将这个地方实践上升为全国经验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它是这样为“农业产业化”下定义的:

“从潍坊的经验看,它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它的本质是生产经营一体化,关键是龙头企业带动,基础是广大农户参与,核心是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

  这个提法形成之后,学术界曾对这个提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农业本来是产业,何来再一次的产业化。

在这个提法形成政策之后,学术界反过来追认了这个提法,在这个追认的过程中给予了种种解读。

比如,说所谓产业化就是把农业生产当作一种“事业”来做,还有说农业所以要产业化是因为当时的农业与国民经济体系其他部门还有脱节,等等。

但在所有的内涵中,最为根本也最为独特的一个含义,是一个当时还有争议的方面:

沿着农业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农业生产关系。

用这个社论的判断来表达,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地、系统地、从总体上组织、改造和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思想和实际运作。

”因此这个提法既反映了既有发展的实际,也反映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是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力图整体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符合了当时改革思潮转变的方向。

相对而言,各种“一体化”和“专业化”的提法就比较中性,不具有这种意识形态的导向功能。

而“系列化”的提法其实恰恰具有很多计划经济色彩。

“商品化”、“现代化”与“社会化”的提法又过于笼统,不能反映出这种新组织形式的结构性特征。

  尽管“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寓意很深远,但它的语意确实是不严谨的。

或许也为了在理论上站住脚,1995年还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的说法:

“农业产业化经营”。

这个提法常常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提并论,被看成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补充,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

如此,这个新提法就不仅从一个口号上升为一个概念,而且从一个概念进入了一种理论网络中。

1995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

“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划纲要时,把最后一句改成“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这段话的出现,既说明了一个提法的成熟,也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一种地方发展战略正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战略。

  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必要性在哪里呢?

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这个战略在宏观上的合理性来自于整个国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要性,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必要性。

这个战略对于农业本身发展的必要性,时任山东省副省长的王渭田概括了四个方面:

一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二是农业社会效益高与自身效益低的矛盾;三是产供销脱节的问题;四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

在这里面所谓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当时最常用的理由。

虽然有人预见市场将“越来越大”,但当时的市场显然还不够“大”,毕竟农产品的大范围自由流通在当时还没有形成,那么这个“大市场”指的是什么意思?

这个说法的主要证据是1992年前曾发生过两次大的农产品抢购—卖难现象。

可是,这两次事件到底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一般而言,小生产是不会直接对接大市场的,尤其在改革初期,市场的区域分割还很严重,与其说是小生产在对接大市场,还不如说是贩子、地方企业或县乡政府在对接大市场。

“小生产—大市场”的对比能给人一种构词学上的美感,一提出来就几乎打动了所有人,但其中的逻辑却是晦暗不明的。

因此,也有些人对这个经典说法提出了质疑。

要深入揭示这个对比的内涵必需专文论述。

王渭田提到的后面三方面的论证其实也很值得关注。

要理解实施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必须要认识到这是一个来自县级政府的创造,它必然具有挣破体制束缚,弥补体制缺陷的使命。

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部门垄断格局,把农产品的产加销等环节割裂开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不能返还农业,影响了农业的自我协调发展。

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造成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长期处于一种相互隔离状态,而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和传统农业的弱质性又导致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大量流出农村,致使农业低水平发展,城乡差距继续拉大。

这时候必须有一种制度安排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与产后诸环节有机地连结起来,使农民能够分享整个农业系统内部的平均利润,使农业真正形成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新的生产经营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帮助农业和地方自主发展的制度。

正如陆学艺所概括的:

“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就得有代价,就得有投入,就得付成本。

国家的钱大部分都投到这里去了,因而对农业、农村投入就没钱了,农业长期面临投入不足的问题,国外通常有的工业化过程后工业反哺农业现象在我国就没有了,农业发展、农业现代化还得靠农民自己。

农业产业化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创造出来的。

它之所以把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联为一体,就是把本来应该由加工企业、商业部门、流通领域承担的事拿过来自己干,农民自己来突破原来体制的束缚,自己来理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自己来提高效益,增加积累,解决发展难题。

如果说农民办乡镇企业是把工业利润过高有剪刀差那部分利益拿回来,那么,农民搞产业化的实质是为了改善农产品的流通条件并拿回一部分流通领域的利益。

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农业产业化称作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

”以上是从农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来思考的,还可以从区域比较的角度来分析。

我们发现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虽然是东南沿海开风气之先,但淮河以北地区很快后来居上,这应该是各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战略的结果。

东南地区的乡镇工业发展占了先机,“块状”经济很有规模;北方传统农业区域为发展乡镇工业做了很多努力,但成效不彰,反过来在农业产业化方向上趟出了一条新路,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龙型”经济。

这个选择或者转换,本身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生产的重心从南向北转移的一个缩影。

  

(二)龙头企业制度

  农业产业化是要发展农产品产加销的一体化经营,它可以有多种带动形式,比如产业集群带动、农产品市场带动、中介组织带动和龙头企业带动。

在山东省的发展经验中认为,发展龙头企业并发挥其带动功能是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关键。

  龙头企业这个事物的出现,要比这个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提出早得多。

龙头企业是在各种产业一体化实践中出现的,也包括了农业领域内的一体化。

农业产业的一体化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

如果是官办的,那么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如果是民办的,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9年登陆深圳的泰国正大集团以其实际运营成为我国龙头企业的第一个典范。

相应的提法也是作为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很早就出现在报刊和文件中,比如说“农工商一条龙”或者“贸工农一条龙”,其中就有一个“龙头”,还有“龙身”和“龙尾”。

张晓山等人研究发现,说“农工商一条龙”时,这里的龙头是一种产业,比如农业,而在说“贸工农一条龙”时,龙头一般指的是一个贸易企业,也就是一个“龙头”企业。

在农业产业化战略在各地推广之后,龙头企业也获得了一个全称: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与农户的联接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这个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今天所称的“公司+农户”。

这个提法的出现可能首先是来自于对正大集团的运作模式的概括,所以一开始也有人称之为“正大模式”。

1988年8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评价中泰合资上海大江有限公司的述评,题为《公司+农户——新的生长点》,第一次正式概括了“公司+农户”模式。

同年,农业部政策法规司、《人民日报》经济部、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等单位组织召开了理论研讨会,确立了“公司+农户”是农村组织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三)“带动”的承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带动农户,这是这种企业制度背负的经济与社会责任。

农业产业化战略提出时,被认为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是先富带动后富的必由之路。

  建国之初的农业社会化道路选择过程中,就已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农业到底是要走两极分化的道路还是共同富裕的道路,或者说是要走市场化的道路还是合作化的道路。

当时的选择是要走合作化的道路,这是被认为可能导致共同富裕的道路。

可见,当时根本就不相信先富可能带动后富,必须防范有人先富起来。

大家应该共同发展,既不能有人冒尖,也不能有人掉队。

近三十年的实践下来,这种发展道路成功地解决了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但距离共同富裕还很遥远。

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我们可以说,合作化道路在排除了市场化方向以后,它的目标仍然不够单纯,仍然是内在冲突的:

一方面是为了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另一方面是保障供应,确保城市发展。

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要想实现城乡同步发展是很困难的。

改革以后,各种合作化运动的体制遗存,依然深陷于重重矛盾之中,找不到方向,结果被农民和市场所抛弃。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战略以来,我们转向了市场化,但是,合作化的追求并没有被放弃。

农业产业化战略的主要意图是推动农业市场化,尽快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率,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持适度公平,带动农民致富。

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明确要求企业能够带动农户一起发展,对于建立何种利益共享机制甚至带动农户的数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的战略意图里既有市场化取向,也有合作化取向。

这个双重内涵,在200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得到清晰概括:

“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所以,龙头企业制度也被看成了一种中国特色的合作制,吴志雄等人也认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发展合作经济,他们认为:

“ICA(国际合作社联盟,笔者加)强调,合作社的原则是劳动控制资本,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弱势群体联合起来打破大资本垄断。

用这个理念指导我国农产品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不行的。

第一,我国许多农产品合作组织,其骨干或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农村先富起来的人们,因此,与其用弱势群体联合的理念去分析,不如用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和政策去解释,才能更准确、更全面。

第二,许多农产品合作组织由专业大户持大股,其个人资产有些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些合作组织办得不错,很受群众欢迎,显然,他们并没有体现劳动控制资本的ICA政治理念,而是实践了先富帮未富的政策原则,是劳动者资本为主的联合。

第三,不少农产品合作组织依托大公司发展起来,并和大公司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显然没有体现弱势群体联合起来对抗大资本的意图,而是弱势群体和大公司结合,实现了互利共赢。

  与政策和理论话语相比,农村发展实践中的“带动”是一个更加含糊和更加灵活的说法,在政策和理论探讨中被作为底线的“利益共享”甚至都不是必须坚守的。

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其实是无限责任的,社会成员只要是从事了“正当职业”,都在客观上“帮助”政府履行了某种责任。

如果这种“帮助”直接体现为农民处境的某种改良,那就存在一种对农民的“带动”。

比如,如果某个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某种产品,被当地农民模仿性地生产,尽管企业和农民之间没有什么利益共享机制,甚至有竞争关系,但也会被看成是一种带动。

或者这个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了农技推广工作,那么也算是一种带动。

等等。

更为广义的“带动”,甚至包括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各种非经济性社会责任,本文暂不探讨。

  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在农村发展实践中的“带动”与农业产业化政策文本中所指的“带动”相比具有更宽泛的内涵,它至少包括了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作为一种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关系的“带动”问题。

这要求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明确的或紧或松的契约关系,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里,这可以看成是一个企业制度的选择问题。

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经营行为的外部性的“带动”功能。

这个时候,企业与其所带动的那些组织或事物之间存在一种共生共荣的关联,但不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

之所以这两种关系都可以被看成是某种带动,特别是企业必然具有的外部性也会被地方干部看成一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带动”,根源是这种外部性帮助政府实现了某些政府目标。

在一种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下,这些目标未必应该由政府完成,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这些目标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本文进一步认为,带动关系不仅仅是体现为企业内部制度和企业行为的外部性,还可以体现在农业经营与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关系中。

  

  二、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带动关系

  

  龙头企业+农户的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非契约化的市场交易关系,第二种是“互惠契约”关系,第三种是“出资参股”关系,第四种是“租地——雇工经营”关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关系。

根据张晓山等人的理解,其中非契约化的市场交易关系,由于并没有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所以不能算是龙头企业+农户,只是一种普通的市场制度;而“租地——雇工经营”关系或者“土地返租倒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高度内部化的企业内部经营制度,其中农户是作为股东或者雇工出现的,不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所以,这种企业制度也不能说是龙头企业+农户。

剩下的互惠契约应该是最标准的龙头企业+农户关系,至于农户在企业中出资参股,如果同时保持了和企业的契约化的交易关系,那么,这种合作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龙头企业+农户的关系的高级形态。

  在农业市场化的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成功的龙头企业+农户的实践,比如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正大集团,广东的温氏集团,雀巢公司等,但是,与这些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相比,更为常见的是企业或农户的违约行为。

农业产业化概念的提出,就是对于这种现状的一个批判,这个概念认为,如果真正建立了双方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那么就可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企业与农户的互利共赢。

现在看来,这种想法具有明显的理想化色彩。

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在市场风险增加时,会被放大,此时,最常见的策略依然是分散突围,各求自保。

  周立群、曹利群,刘凤芹,张晓山等人对于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稳定性做了深入的分析。

认为契约不稳定和约束力弱的原因包括:

契约双方实力的不对等、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性、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

刘凤芹引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认为,合约不完全的成因有:

1、语言本身的限制;2、疏忽:

从而合约是不完全的。

3、解决合约纠纷的高成本;4、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性。

5、喜欢合作的倾向:

指异质性商品或关系性合约。

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违约契机。

可以将前三种原因引发的不完全合约称为“通常意义上的”不完全合约。

如果假定存在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能便利私人订约,并运用通用的政治原则,那么,法庭可以完善这类不完全合约,或可以通过再协商及一些其它的方法来完善此类合约。

对于后两种原因引发的不完全合约,可以称为“注定不完全”的合约。

对于这样的合约,法庭无法得到充分的信息来做出判断,经济理论和法理对其均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或解决方案。

刘凤芹认为,信息不完全和专用性投资是产生“注定不完全”合约的根本条件。

当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太高所产生的信息不完全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当合约方互有专用性投资而引起敲竹杠和租金消散现象时,一个“注定不完全合约”就产生了。

刘凤芹引述以上观点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农业经营中的短期契约的不稳定性的根源,但实际上,这也同样适用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看似长期的合约。

由于对于企业或小农的法律制裁都很困难,所以,长期合约的稳定性也很差,结果,长期契约在履约时遇到的情境往往和短期契约的差别不明显。

  因此,很多人认为应该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一个合作社组织,以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高昂的交易成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在现实中广泛发生着的选择。

周立群和曹利群根据山东莱阳的经验发现:

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

为了克服这些组织的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

这种组织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缺陷,从而在实践中日益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

郭红东根据浙江的经验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

蒋永穆和王学林认为伴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产业化经营形式有一个升级的过程,而龙头企业加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结构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成熟时期的产物。

他们进一步完善了这个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谱系图,也认为在农业产业化的成熟阶段,将是以中介组织联动型的组织结构为主导的。

  相较于单个农户,合作社的谈判能力比较强,有利于形成组织内部的力量均衡,维持契约关系的稳定。

但要保持这个均衡是很困难的,恰亚诺夫分析了这种均衡出现的条件,他说:

“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中合作成分的兴起于发展只是在一体化过程中某些特定阶段才是可能的,其前提条件是地方资本力量的相对软弱。

这里我们特别强调‘相对’一词,因为这种相对软弱既可能是由于地方企业资本家自身的绝对软弱,也可能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农场本身的经济力量雄厚(例如丹麦),另一方面还可能是由于国家支持合作成分,另外还可能是巨大输出资本或工业资本需要未掺假的原料。

”可见,在纵向一体化的链条上,资本愿意与农户搞合作的原因是他们自己比较软弱,这个条件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至少不是稳定的。

有时候,我们还能看到所谓合作社其实并不是用来和资本抗衡的,而是企业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

可以推论的是,无论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地主“加”佃农,还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人民公社“加”社员,都曾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加”农户也会十分困难。

所以,很多企业支持为自己提供原料的农户组成合作社,目的是为了动员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和确保契约关系的实现,是把一种关系变成多种关系。

这更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捆绑,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联合。

  农业产业化发生在农产品产业链上,农业组织的出现是这种产业链内部整合过程中的现象。

在这个产业链上,不仅仅是农户是弱势的,即便是根源于农业企业老板们也可能是弱势的,现在的一个事实是,主导这个产业链整合的力量越来越从农业资本转向了城市工商资本。

所以,很多人主张从城市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合作社的发展。

在这个极不平等的纵向博弈关系中,即便是坚定主张合作化道路的学者也开始质疑,合作社是否真的能够成为一种弱者的联合?

在目前的合作社研究中,很多研究推崇一种类似于美国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导向的合作社。

这其实是认为合作社应该成为农民中的强者的联合。

张晓山的观点比较温和,他主张的是合作社应该成为专业户的联合,类似于一种中农的联合。

如此看来,市场竞争激烈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不仅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承诺难以实现,就是合作社也可能远离农户中的弱者。

  

  三、作为企业行为外部性的带动关系

  

  由于龙头企业+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都很难稳定下去,企业转而依靠经纪人来连接农户。

在土地产权制度事实上有所放宽之后,很多企业进而发展所谓基地+农户,其实也就是发展资本化的农场,从而降低了对于农户的依靠。

总的来说,合作制度陷入与市场制度或科层制度的激烈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在合作制度中,自然会产生带动关系。

但在地方经济发展实践中,地方和基层部门往往认为那些非合作组织或个体的经营行为也具有带动性。

这种带动性不是这些组织或者个体的组织制度本身的属性,而是它们的经营行为的外部性。

外部性又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情况。

作为外部性的带动,指的是这些非合作组织或个体的经营行为对农户赋予了额外的利益。

  在农产品市场上,和农民打交道最多的经营主体是贩子,他们才是最重要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

这是一个生活常识。

但这种最主要的市场经营主体却不被看成是最主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因为农业产业化政策和理论青睐那些组织化程度更高的主体。

贩子是一个口语,在政策话语里,他们被称为经纪人或者大户。

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里,农村的贩子曾经被看成是对农民进行残酷盘剥的人,属于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计划经济时期受到严厉打压。

在改革之后的初期,他们发展很快。

但直到南巡讲话之前,他们的经营行为还有些遮遮掩掩。

在改革初期,如同私营企业要给自己戴上一个红帽子一样,他们常用另一个含糊的词来包装自己的牟利本质:

服务。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他们的地位不断地得到认可和提升。

他们先后被说成是专业户,是经济能人,是农村致富带头人,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多个轮子之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等。

在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话语脉络里,农村贩子的形象越来越正面。

在南方谈话后,“带动”取代了“服务”,使得他们的经营牟利行为获得了正面的道德内涵。

现在,在不太正式的宣传语言中,我们常常能看见“经纪人带动”,或者“大户带动”这样的说法。

从“盘剥”到“服务”,再到“带动”,乡村社会里一个最古老也曾经是最卑微的职业,获得了全新的,也是高尚的社会评价。

  另一类非合作组织是独立的企业,特别是公司化农场。

在郭晓鸣、廖祖君和付娆提出的产业化经营形式路线图中认为,在经历了成熟阶段的龙头企业加中介组织+农户之后,到了完善阶段,存在两种均衡的制度形式,一种是合作社一体化组织,另一种是农工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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