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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兰州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姓名:

学号:

专业:

工商管理

教学站点:

入学时间:

 

指导教师: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2014年月日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答辩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成绩:

 

学院(盖章)

 

年月日

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论文提纲:

引言

1电子商务及税收理论

1.1电子商务定义及特点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2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2.1电子商务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2.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3.1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带来的问题

3.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带来的问题

3.3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带来的问题

4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

4.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4.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4.3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5结论

摘要: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我国电子商务涉税研究中应采取的态度、思路、措施作初步探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

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税收;流转税;所得税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

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许多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问题。

因而,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

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我国电子商务涉税研究中应采取的态度、思路、措施作初步探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1电子商务及税收理论

研究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必须首先界定电子商务的内涵。

1.1电子商务定义及特点

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也并不统一,有OECD定义、美国定义、欧盟定义等。

但所有定义,都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电子商务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

自1992年internet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虚拟商店、网上广告、网上银行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

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

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

1)全球性。

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2)流动性。

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

3)隐蔽性。

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

4)电子化、数字化。

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

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

1.2.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

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

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其要旨是:

(1)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做到中性,对电子商务产生扭曲;

(2)各国运用国际税收原则相一致;(3)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

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m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

该纲要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

(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

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会于1998年内通过电子商务免税的议案。

电子商务免税法案于同年5月获得参议院通过,同年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一项草案,在3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比特税(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

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2006年。

在此期间,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的税赋。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由此,已经执行3年,于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又将延长两年。

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

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5的月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

另外,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1.2.2欧盟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

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

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

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以促进电子商务,不再征收额外税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的“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Intem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

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该方案规定对坐落于欧盟境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设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

2000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

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

并将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增值税发票结合。

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

这些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视频产品和教育产品等。

1.2.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

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

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

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

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发展中国家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

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相反,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2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2.1电子商务对税收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2.1.1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

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在流转税情况下,网上销售数字产品主要引发两个问题:

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首先,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

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

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

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

其次,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

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

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

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

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

2.1.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

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和常设机构是否适用于电子地址和服务器。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

传统交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

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

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

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其次,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上的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这样,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

在判定某项销售收入的收入来源地时,可考虑产品的生产地、合同的签订地及产品的销售地等,通常传统销售情况下,这些地点存在着紧密联系,但电子商务环境下上述地点的分散则对收入来源地规则产生很大的压力。

最后,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

《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

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无能为力。

如果一企业在客户所在国设立的网址和服务器被界定为常设机构,则该企业完全可通过将服务器或网址转移至避税地或避税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而正常避税。

2.1.3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

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

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

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

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

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

但是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

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

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3)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

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

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

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2.1.4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

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调解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

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2.1.5税款流失风险加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

目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企业只要上网经营,就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其实并非如此。

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对税收政策的描述是这样的,“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还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络交易,其赋税应比照先行规定办理。

在线购物导致销售税税款流失,实际是电子贸易产生的一种连锁反映。

没有税收关联,自然也就不构成纳税义务,即在此辖区免征销售税。

当然销售税要有最终消费者承担,销售方只是为地方政府代征而已。

但是不交销售税对购买者来说的确是一种诱惑,只要运费、手续费相对于要承受的税费少到一定的比例,购买者当然宁肯邮购或在线购物方式。

这样导致的结果自然是买,卖双方均收益,只有地方政府眼睁睁的看着税款流失。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不难得知,在过去采用邮购方式同样会造成税款的少征,只是这部分税款占地方政府所征税款总额而言,所占比例较少而已。

互联网的普及,使大、小企业都能够在网上建立自己的“虚拟商店”,并在全世界范围宣传产品,既而实现在线销售,大大加剧了异地商品交易的可能。

由此可见,造成销售税流失并非是对网上交易免税的直接结果,而是高科技手段为纳税人针对线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而已。

目前,销售税的利益正在驱使零售商们纷纷关闭在各地的门市,上网经营,取消了实体商店,他们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地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

2.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

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隐蔽性、流动性、数据化等特点,将给税务管理带来以下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

传统上,这些记录要用书面形式保存。

然而,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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