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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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0年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0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按照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内部商品类衍生业务由平台公司作为公司操作主体统一进行集中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类衍生业务是为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在国家许可的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类衍生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品种。

仅限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内的大宗商品;

(三)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四)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使用期货、期权工具建立的头寸数量的总和及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实行品种分类管理。

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八)交易工具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授权组织建立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具体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

(四)审议批准公司操作主体年度商品类衍生业务计划和调整计划;

(五)审议批准其他与商品类衍生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的管理机构。

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管理部、纪检风控部、经营管理部、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操作主体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组成。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修订并向董事会提交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业务计划和调整计划;

(三)负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商品类衍生业务半年度、年度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批准操作主体的商品类衍生业务制度和操作手册;

(五)对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品类衍生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分管销售的领导分管商品类衍生业务,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司部门职责

(一)经营管理部每季度抽取部分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每季度审核操作主体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并向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提交操作主体上报的商品类衍生业务季度、年度经营报告。

(二)纪检风控部负责主管商品类衍生业务的风险管理,对商品类衍生业务执行情况及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风险监控,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和交易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每年对操作主体进行审计,定期编制商品类衍生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

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进行整改问责。

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力度;

审核操作主体提交的商品类衍生业务季度、年度经营报告。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和防范交易中出现的资金风险,规范、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商品衍生业务的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工作。

每月末收取操作主体商品类衍生业务报表,对商品类衍生业务与现货综合盈亏进行审核,避免瞒报、漏报、错报。

根据相应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操作主体对商品类衍生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处理;负责对商品类衍生业务计划、交易交割资料、交易协议等业务档案与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审核操作主体提交的商品类衍生业务季度、年度经营报告。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相关信息,协助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条操作主体为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执行部门,职责如下:

(一)建立商品类衍生业务决策小组,根据现货销售具体情况和商品类衍生品市场行情负责年度商品类衍生业务计划的编制,提交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审批,依据董事会审批的年度套保计划,分析研究市场的变化,分阶段制订具体操作计划,并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商品类衍生业务。

商品类衍生业务计划应包括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或产品)、拟使用的套保工具、实货规模、拟投资的资金金额,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负责制定本级商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合规操作手册,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风险管理、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要求,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

操作实施、资金管控、交易核算、绩效自评、跟踪管理,并提交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定期向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

(三)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交易、财务部门(岗位),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

风险管理岗位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岗位、交易岗位与财务岗位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交易部门(岗位)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商品衍生业务决策小组根据批准的业务计划审批业务部门提交的交易方案、进行交易授权审批。

(四)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制定保证金出入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审批流程,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防范资金风险,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报告制度,每月末向公司管理部门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

风险管理岗位应建立完善每日检查报告制度,对比具体操作方案、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执行,执行差错及纠正情况进行报告;每月结束操作主体应组织编报分品种的月度建仓、平仓、月末持仓、保证金占用、累计盈亏、持仓盈亏、现货数量和套保数量及套保比例等报表,报公司商品衍生业务领导小组。

每季度、年度对于业务经营情况,应当向公司管理部门报送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季度、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季末、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

年末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并上报。

(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七)应当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八)建立保密制度,商品衍生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商品衍生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九)建立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三章业务授权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操作主体每年向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商品衍生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如期间商品衍生业务发生重大调整,将视投资额度调整情况,重新履行审批。

第十二条业务计划的审批权限

(一)拟净存入或调整的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拟净存入或调整的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保证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拟净存入的保证金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单笔业务500万元以下,由操作主体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联签审批;

(二)拟净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或单笔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冠农股份总经理批准;

(三)拟净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或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由冠农股份董事长批准。

保证金审批流程:

期货交易员提交期货保证金申请→部门主管→操作主体公司分管领导(如有)→操作主体公司财务经理→操作主体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出纳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及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注册资本、交易数量上处于同业领先水平,并且其证监会评级不得低于A)、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操作主体应建立对资金风险、套保头寸保证金变动风险的测算机制,测算账户的风险度、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

第十六条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操作主体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处理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操作主体应立即报告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和风险控制部门。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操作主体应立即向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1、商品类衍生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有违反商品类衍生业务计划或交易决策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商品类衍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建立止损机制。

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价值损失达到止损额度时,启动止损机制,操作公司应将亏损情况向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四)风险处置。

操作主体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操作主体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七条操作主体在执行交易决策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所限仓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十八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等事项时立即向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十九条操作主体应建立交易错单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操作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商品类衍生业务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操作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日常监管工作中,不配合监管工作,不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或上报虚假信息、隐瞒交易损失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应当根据《冠农集团(股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商品类衍生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套期保值的目的、拟使用的套期保值工具、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操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建立头寸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如涉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调整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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