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613301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28.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docx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

 

广西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

 

(2015年5月)

证券机构信息报送要求

1、证券公司作为报备主体的,报备材料应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报备主体的(本指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项),报备材料应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公章,不能以非合同印章、行政印章或业务印章等代替。

2、报备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各一份。

3、电子材料应为与原件完全一致的以PDF格式存储的光盘扫描件,并在光盘上注明报送单位。

所有材料及相关附件均应存放于一个PDF文件内。

PDF文件的大小不得大于100M,若大于100M的,请酌情调整扫描分辨率或进行文件压缩。

4、纸质材料封面应注明报送人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应为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特殊的报表或材料需用A3纸时,请将A3纸对折于内),厚度较大的可用绳子穿孔、胶装等方式进行装订,请勿额外加装面积超过A4纸的封面(套)。

纸质材料装订后厚度一般不得大于3.5cm,大于时请分册装订。

纸质材料中的分隔页面积请勿超过A4纸大小。

5、符合上述报送要求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予以接收。

 

目  录

一、公司治理

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

2、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3、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二、

组织机构调整

4、新设、收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5、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

6、证券公司境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相关事项

三、融资

7、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高管人员

8、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

9、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职

10、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缺位

11、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五、证券业务

1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

14、证券公司承销业务

15、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

16、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

17、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

18、证券公司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

六、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19、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

20、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

21、证券公司合规情况报告。

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2、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八、报表报送

23、证券公司年报

24、证券公司月度监管报表

25、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

26、证券分支机构月度监管报表

2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

28、短期债券业务月报

九、证券分支机构

29、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转任

30、证券分支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31、证券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3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

十、其他

33、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

34、反洗钱情况

35、信息安全事故

36、重大、突发事项

十一、信息公示

37、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一、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①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②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③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④变更名称;

⑤发生合并、分立;

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1、法规依据

《证券法》(2013年)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

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四)至(六)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1、法规依据

《证券法》(2013年)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

(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

(4)发起人协议;

(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二、组织机构调整

(四)新设、收购证券分支机构开业。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以下材料: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报告(由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出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文件;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仅适用于A型和B型证券营业部);

(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机房、强弱电及网络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仅适用于A型和B型证券营业部);

(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8)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六)证券公司境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相关事项。

1、法规依据

《证券法》第148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67条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取得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2)作出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的决议;

(3)公司或者工作人员受到境外监管当局的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5)按规定向境外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融资

(七)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法规依据

《关于落实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补充资本相关要求的通知》(桂证监发〔2014〕5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机构部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四、高管人员

(八)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

1、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证监会公告〔2014〕40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①关于**同志担任**职务的报告;②任职、免职决定文件;③相关会议的决议;④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⑤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2)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3)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4)证券公司任命尚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①关于**同志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报告(由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出文);②任职、免职决定文件;③相关会议的决议;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⑥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上述材料应当同时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

(九)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职。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①免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原任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报当地派出机构备案);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

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十)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缺位。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

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2)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上述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

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时,证券公司应当每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代为履行职务的相关情况。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证券公司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证券公司关于指定**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的报告。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岗原因和离岗时间,以及代行职责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是否熟悉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近3年内是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鉴定意见;②代行职责人员简历(注明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关于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3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取得任职资格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资格年检。

每年度的资格年检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参检人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登记表》。

五、证券业务

(十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三)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13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月报和年报的相关规定,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直投子公司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我局。

证券公司履行上述报告义务,除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当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CISP系统。

(十四)证券公司承销业务。

1、法规依据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在IPO初步询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将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股票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并录入CISP系统。

(十五)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

1、法规依据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1号)

《转融通业务监管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7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确有必要修订业务方案有关内容的,应事前向我局报备拟修订方案的相关内容,我局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文件提出问题、表示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实施。

(十六)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

1、法规依据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申请通过参与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交易以对冲债券利率风险的,应参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4号)有关要求,充分做好制度、人员、系统、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向我局报备。

自报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证券公司即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展业务。

(十七)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根据试点期间的监管要求向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相关自律机构报送有关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等信息。

业务开展初期每日报送;一个月后每周报送;3个月后每月报送,并增加业务整体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总结分析。

(十八)证券公司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

1、法规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的报告(由证券营业部所属公司出文);

(2)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的批复文件;

(3)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的实施方案;

(4)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①业务规则,②风险监控实施细则,③培训管理实施办法,④客户投诉管理实施办法,⑤应急预案;

(5)开展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操作指南;

(6)单客户多银行业务信息系统测试报告;

(7)单客户多银行服务业务合规意见书

六、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十九)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并在4月30日之前将年度测试报告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2)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等。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二十)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二十一)证券公司合规情况报告。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

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2)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我局。

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十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3、报备内容

(1)跨辖区变更营业地址。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迁出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出地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善后处理以及报备材料的审阅情况,向公司出具明确书面意见;迁出地证监局对跨辖区迁址无异议的,公司向拟迁入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入地证监局向公司出具是否同意其迁入的监管意见函。

(2)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5个工作日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变更事项说明、股东或公司决议、相关协议文件、新股东承诺函等报备材料,以及公司关于报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书面承诺函。

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和报务材料审阅情况,向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

八、报表报送

(二十三)证券公司年报。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报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