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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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附件2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本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二、行政执法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监察分局的行政执法考核。

三、行政执法考核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省局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局领导为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考核办公室(简称“执法考核办”),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局组织执法考核时,执法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人员由省局主管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各监察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安全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时间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由省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执法考核办组织。

每年度6月底,各监察分局应进行自考检查,将自考报告于7月上旬报省局执法考核办,执法考核办进行书面评议;次年1月上旬由省局执法考核办组织年度执法考核,各监察分局要在省局执法考核前进行自考,形成自考报告。

五、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一)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5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记3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

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记1分。

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公开内容包括:

执法人员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处罚决定、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

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记4分。

各监察分局对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2次全面自考,并要有自考记录或自考报告。

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1次扣1分。

4.建立健全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记9分。

根据省局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制定分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方案,明确安全监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重点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执法计划。

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执法计划一次各扣1分,内容不全扣1分;月度计划如需调整,应将调整方案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在3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批的,一次扣3分,调整后的计划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分。

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记5分。

各监察分局要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或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度,未建立各项制度的,一项扣1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

记6分。

每月5日前将本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上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执法分析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

未报告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报批、审理、备案制度。

记7分。

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

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料完整。

无制度或无审委会的,不得分;应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55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好“三项监察”。

记10分。

各分局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发现一次未按计划落实的,扣2分。

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做到有检查、有处理,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要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抽查10件,应该复查不复查也未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的、应该处罚不处罚的,有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记4分。

安全监察人员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下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

分局局长书记不少于8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天。

须达到规定天数。

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责任追究。

记6分。

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未实施该项制度的,不记分;逾期未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一项扣1分;有一项应通报、提交、送达而未通报、提交、送达的,扣1分。

1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

记6分。

严格按行政监察执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

有一件违反程序,扣2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

记6分。

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有一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分;有一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3.保证文书质量。

记6分。

按当年度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中规定进行折算分数计分。

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认真受理群众举报。

记4分。

按规定或按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

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的,一件扣1分。

15.严肃事故查处。

记4分。

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接到事故报告(举报事故初步查实)后要立即逐级上报,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的,不记分;调查报告(抽查10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每处扣0.5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扣2分,扣完为止。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记9分。

监察分局每半年度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少一次扣1分;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未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1次,向县(市、区)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通报不及时或未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至少1次,少一次扣1分;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不及时或没有提交或送达的,一次扣1分;监察分局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少一次扣分。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0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记3分。

做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

记3分。

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记4分。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或事项不再具备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为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省局可根据需要对小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前通知各监察分局执行,具体以下发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为准。

六、考核结果

(一)实得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二)实得分80-9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达标单位;

(三)实得分低于8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

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本单位因行政执法工作出现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件的,原则上不得评为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七、奖惩

对行政执法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通报表彰;对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黄牌警告,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行政执法考核结果将纳入省局综合考核体系,对在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中,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嘉奖;对不能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监察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冀煤安监字〔2004〕79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

单位:

总分:

项目

考核标准及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情况

得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监察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

记3分。

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的,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将公示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记1分。

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有制度并考核,记4分。

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一次扣1分。

4.制定年度和月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

根据省局年度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制定分局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明确安全监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并认真落实计划。

年度和月度计划要按时报省局,月度计划的调整应及时向省局报批,并按计划落实。

记9分。

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一次各扣1分,内容不全扣1分;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批的,一次扣3分,调整后的计划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分。

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度。

记5分。

没有建立各项制度,一项扣1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

每月8日前将上月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执法分析及本月执法计划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记6分。

未上报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审理、报批、备案制度。

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

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料完整的,记7分。

无制度或无审委会不得分。

应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分;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作好三项监察。

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对辖区煤矿依法实施三项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复查的按时复查或及时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记10分。

未落实执法计划的,每次扣2分;抽查10套,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不当的,一件扣1分;应复查未复查也未移交、应处罚不处罚的,一件扣2分。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到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

分局局长书记不少于8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天。

达到规定天数,记4分。

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控治理。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记6分。

未建立定期排查登记、报告、提交、送达制度的,不记分。

有制度但未认真登记和挂牌督办的,扣1分;逾期未解决的,一项扣1分;有一项应报告、提交、送达而未报告、提交、送达的,扣1分。

1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

严格按行政监察执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记6分。

违反程序,每件扣2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

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记6分。

有一件因适用法律错误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有一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分。

13.保证文书质量。

正确掌握和使用执法文书,所办案件文书使用齐全,制作规范,违法事实部分叙述清楚、准确、平实、不加修饰,签名、盖章、批准手续完备,记6分。

执法文书制作优秀、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受理群众举报并认真查处。

按规定或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记4分。

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每件扣1分。

15.严肃事故查处。

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记4分。

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不记分;调查报告(抽查10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每处扣0.5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扣1分。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职责。

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向设区的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向县(市、区)政府分别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一次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记9分。

不履行职责不记分;未听取或少一次听取汇报扣1分;该通报未通报或通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该送达未送达或送达不及时、该提交未提交或提交不及时,每1次各扣1分;未按时向省局报告,扣1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

记3分。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

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记3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需暂扣有关许可证的要及时暂扣,需撤销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记4分。

发现有一件应暂扣未暂扣,每件扣1分;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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