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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厂职业健康.docx

石化总厂职业健康

石油化工总厂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石油化工总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胜石化总厂发

〔2011〕212号

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科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综合管理

会签部门

劳动工资科/工会/物资供应科

监督检查者

安全环保科

审核部门

经营管理科/信息中心/

财务资产管理中心

解释权归属

安全环保科

签发日期

2011年12月31日

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

2011年12月31日

制定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制定依据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胜油局发〔2008〕19号

适用范围

总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

职业卫生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基本要求

1.1总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厂监督、单位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2总厂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安全环保科对总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科负责建立健全总厂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总厂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治理情况;督促各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及时悬挂警示标识;检查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设施使用和管理;组织做好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做好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总厂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并监督各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四档”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执行情况。

2.2财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将年度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3工会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以及总厂职业卫生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做好职业病人的康复工作,为其提供疗养条件。

2.4劳动工资科负责协助做好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变动时(含聘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有关政策给予职业病病人相关的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5物资供应科负责提供合格有效的职业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优先采购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新设备;对采购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含放射性物质材料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

2.6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管理内容

3.1建设项目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3.2作业场所管理

3.2.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超标点要有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

3.2.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以及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3.2.3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2.4在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风向标,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在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2.5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材料、物料等,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2.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3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2.7各单位应加强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制定方案时,应确定现场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检维修作业时加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作业人员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3.2.8安全环保科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按规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3.3.1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设监测点,并编制监测平面图。

3.3.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3.3.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覆盖率达到75%;监测点合格率达到95%。

3.3.4监测、分析有记录,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监测单位,监测档案内容齐全,及时向职工公布。

3.4职业危害告知

3.4.1总厂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3.4.2在醒目位置建立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4.3在现场公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4.4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本人。

3.5职业危害防护

3.5.1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3.5.2要对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并有使用、维护校验记录。

3.5.3按照《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配备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或公用的防护用品。

3.5.4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样表要求建立员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3.6放射防护

3.6.1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档案,包括放射源种类、数量、分布、位置、活度等信息,制定放射防护专项管理制度。

3.6.2辐射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齐全有效。

3.6.3射线作业前应按油田《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建立详细完整的放射源使用台帐。

3.6.4放射作业场所防护设施齐全,入口处有放射标志、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等。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源贮存场所。

3.6.5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场所辐射监测,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到100%。

3.6.6从事放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3.7职业健康监护

3.7.1总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达到100%。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3.7.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应符合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3.7.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3.7.4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卫生管理中心报告并申请诊断;对职业禁忌证患者要及时脱离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3.8职业病管理

3.8.1建立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档案,按诊断机构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8.2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8.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病程度鉴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执行。

3.8.4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时,按照油田《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3.9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9.1各单位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考核和记录。

3.9.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到100%,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3.9.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9.4班组每季度开展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职工熟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能够正确回答防护知识。

3.9.5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3.10应急救援

3.10.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体系,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配置、应急预案、启动实施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管理、检测、健康监护、防护、现场污染控制等。

3.10.2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定期修改,不断完善。

3.11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3.11.1各单位要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四个档案”,要设专人(兼职)管理,每年复核1次。

3.1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包括单位概况、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超标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异常结果处理情况、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登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隐患及治理情况等。

3.11.3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应包括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3.11.3.1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查体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包含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监测结果、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计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

3.11.3.2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3.11.4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

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包括发放周期、使用方法、保养方法等告知内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使用检查记录。

3.11.5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包括:

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材料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告知凭证)。

4监督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科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HSE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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