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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验收报告.docx

公路养护验收报告

公路养护验收报告

篇一:

公路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单

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单

篇二:

河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河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二)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五)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

(六)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其它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七)《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干线公路大修工程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委托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

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干线公路中修工程验收,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中修工程验收工作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可参照大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执行。

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等级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建设项目等级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养护工程建成后,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二)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准备总结报告材料;

(四)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含变更设计)全面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并经监理计量签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确认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

局部改线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逐一检查。

(二)路基路面:

不良地段、翻浆处理路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宽度、厚度、边坡、边沟、和排水设施等应逐项检查;路面工程每两公里抽查1-3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和压实度。

(三)大中桥和隧道:

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等应逐一检查。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小桥、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

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七)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八)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

根据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即:

Σ[标段(单位)工程质量分值×该标段(单位工程)投资额]

工程(标段)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标段投资额)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组应听取和审查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六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a),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报省厅公路管理局

核备。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接管养护。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由原承包单位限期自费修复、补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责任缺陷期满或交付使用一年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并使用一年或责任缺陷期已满的工程;

(二)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四)按规定已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已完成竣工审计。

(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篇三:

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

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管局系统所有养护专项工程竣

(交)工验收工作,省管一般收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其中总投资20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报高管局备案;总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验收分为交

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条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和第二批养护和大、中修计划等,仅要求省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

(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按规定不需招标的项目,其中外委项目须有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由管理处(公司)所辖的养护工区等内部单位完成的项目,须有管理处(公司)对此养护专项工程下达的正式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

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

第七条一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完工后,并在完工15个月之内(其中绿化工程在完工一年后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

(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XX)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对于投资较小、技术较简单、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养护专项工程由管理处(公司)养护管理部门出具评定意见);

(五)竣工决算已按高管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

(六)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七)管理处(公司)或下辖的养护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对于总投资小于2000万元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可以不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报告(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没有监理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只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报告。

第八条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高管局或管理处(公司)及时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组成:

管理处(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由管理处(公司)主管领导以及养护、计划、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申请省质监站质量监督的项目,省质监站有关人员进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路政部门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部门参加。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可以适当减少。

高管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厅质监站、高管局养护管理部、财务与投融资部、计划统计部有关人员组成;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高管局路政总队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管理部参加。

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

第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推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详见附件五),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等级,形成《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管理处(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管理处(公司)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管理处(公司)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开展工作;高管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管理处(公司)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高管局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开展工作;

(四)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需设计单位参加,并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可以不参加,但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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