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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手册

 案件审理工作手册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

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㈠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

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

可写为:

"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

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

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

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

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

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

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

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

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

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

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

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

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

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

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

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

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

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

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

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

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

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

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

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

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

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

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

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

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六、?

案件处理批复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批复,是指有权批准对案件作出某种处理的机关对下级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呈报的违纪案件处理请示所给予的正式答复公文。

  案件处理批复,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等。

  ㈡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批复的事项和文种。

如《关于对×××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批复》。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即呈报案件的下级组织或下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主送单位只写一个。

如果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请示,批复时则应将其中的主办单位作为主送单位,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㈣正文

  正文是针对请示内容而写的。

它一般包括批复根据和批复内容两个部分。

  1、批复根据。

一是写明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文件名称及文件字号。

一般是引述下级来文的日期、标题、文号,必须时还可引述来文要点。

如:

"你委×年×月×日报来的《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纪审[2000]×号)收悉"等。

二是写明批复意见的审议机关及讨论时间。

如:

"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讨论,......"、"×年×月×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县委批准......"等。

  2、批复内容应当完整,符合认定和处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应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的答复。

如果请示单位在请示事项中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是正确的,批复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对请示单位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批复时就要将改动或补充意见的理由写清楚;如果是给予留察处分的,应写明留察时间及起止期限;如果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亦应明确写清楚。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或"此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批复末尾的右下方签署批复单位的全称和批复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最后还应在批复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以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特点

   案件审理报告是案件审核处理阶段的重要审理文书,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审议案件的主要依据。

案件审理报告体现了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的说理、论证过程,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的综合反映;案件审理报告是制作请示、批复、处分决定等相关文书的基础。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依据

   中央纪委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在承办人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审议,然后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

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监察部《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就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案件审理报告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以案件审理报告的形式提出审理意见: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等部门调查终结,按规定移送审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呈报本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这类案件又可分为三种:

1、下级党委、纪检机关拟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须由本级党委、纪检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2、按规定须报中央纪委或省(部)级纪委批准比照处理的违犯党纪的案件;3、下级监察机关作出了重要的监察决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需报请本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权限,交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案件审理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

   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姓名、违纪行为性质、文种(审理报告)组成。

对于一人仅有一个违纪行为(如贪污行为)的案件,标题可写成《关于××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案有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或多人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的以及对于违纪性质不好概括的,也可以笼统地写成“违纪案”,如《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也可以不写被调查人员的姓名而写案件名称,如《关于××股票案的审理报告》。

   

(二)正文

   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

正文是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干部分,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1.导语

   导语部分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立案时间、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续、受理案件的时间、移送或报送案件的部门(单位)、案由、个别复杂的案件可在此部分写清楚本案前期的办理情况。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主要内容有: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写明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

对于下列特殊情况,需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以前受过处分的,需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

   第二,任职情况应主要写明任现职情况,如果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发生在现任职务期间,需写明被调查人违纪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

   第三,由于职务关系到处分的批准权限、处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等,因此在写被调查人的现任职务时,一定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包括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等职务;

   第四,如果是一案多人的,可按被调查人员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从重到轻,或按被调查人员的职务高低依次写明;

   第五,对于被调查人员有停职检查、被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可视不同的案件需要而有详有略,对于拟给予被调查人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在基本情况部分注明被调查人的工资级别等。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详尽说明的案件,可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作为案件审理报告的一个附件,附在案件审理报告之后,案件审理报告的这一部分则可以简写。

   3.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部分应能体现出下列内容:

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案件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对证据状况的评价;不同意调查报告对违纪事实认定的理由;被调查人的态度。

在具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并不要求将上述内容完全分开表述。

这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以能准确明晰地反映案情为原则。

   虽然案件审理报告因其涉及复杂多样的案情,使每个报告违纪事实部分的具体内容和制作要求各有所异,但仍有一些规范性的要求:

   

(1)在叙述事实时要分别写明:

经审理哪些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哪些违纪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认定;哪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构成违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对于违纪事实的认定若没有分歧,案件审理报告应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事实作较详细的叙述,之后可以另起一行,写明“以上事实的认定,我室与××××(移送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认定意见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调查报告所定的事实一致,但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不宜照抄调查报告,仍需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情节,力求表述准确。

   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对于事实的认定若有分歧,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应先对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加以叙述,着重写清经审理有分歧的部分,然后运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说明与调查报告不一致的理由。

   在撰写案件审理报告违纪事实部分时,有些情况可随之交待清楚,但对有些不宜写到具体事实过程中的情况,可在具体事实叙述之后.以“需要说明的问题”为题,另予说明。

   

(2)对于一人一错、一人多错、多人一错、多人多错的案件,要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

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次犯同一性质错误的案件,需按照被调查人违纪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

   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需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

在具体叙述中,对不同性质的违纪问题可列出小标题;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仍按时间顺序来叙述。

对于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责任不同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也可以性质、时间、案情发展的内在联系等为序)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有的被调查人除了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对此,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的事实。

   (3)案件审理报告对违纪事实的叙述,要全面、准确。

其内容要能准确明晰地反映出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

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

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供处理时考虑。

   4.定性及处理意见

   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在这一部分中,必要时还可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

这些组织、单位、部门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比较具体,他们的意见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全面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以对这些意见的表述应清楚、准确。

   

(2)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有些案件由于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在确定违纪性质时,应征求相关权威机关或部门的意见。

如有关走私案件,征求海关部门的意见;有关税收方面的案件,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可能构成犯罪的,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等。

如有以上情况,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应反映出以上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3)案件审理部门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主要是根据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情节,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对被调查人行为的性质作出评断。

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属于何种违纪性质,是否同意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应对被调查人作何处理及依照的法律法规等。

在具体制作过程中,可先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高度概括、归纳;在确定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案件移送或呈报单位或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写明审理后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理由。

对需按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案件,还可写明拟报哪一机关批准。

   需注意:

   处理意见既包括是否需给予被调查人党政纪处分、相应的处分档次及处理建议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责令退赔、收缴、登报、通报等内容;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要依次分别写出对每个被调查人员的处1理意见;提出撤职处分意见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写明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时,要完整引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案件审理部门内部对定性处理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可同时写明不同意见,并分别说明理由。

   5.结束语

   结束语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妥否),提请常委会议或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附件

   如果有附件,在正文之后,顺序列出附件名称。

   (四)署名

   一般署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五)成文日期

   案件审理报告的成文日期一般署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标注于案件审理部门署名的右下方。

   六、注意事项

   

(一)案件审理报告,是以案件审理部门名义作出的,只代表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

因此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不同意案件审理报告的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审定结果,制作批复、处分决定或呈报上级的请示。

原案件审理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部代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责成案件审理部门重新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在第二次审理结束后,应制作再次案件审理报告。

再次案件审理报告中,要明确回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在前次审议时提出的问题。

结案后,再次案件审理报告与第一次案件审理报告一并归入案件档案。

   

(二)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案件审理部门同时肩负着两项职能,所以案件审理部门在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即使同时给予被调查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也只需制作一个案件审理报告。

对于需给予被调查人员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在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应在报告上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处分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

   (三)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我们审理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应在遵循案件审理报告所应具备的格式、基本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既不脱离规范性的要求,又不拘泥于规定的模式。

比如,对于违纪问题较多、情节较复杂的案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不一定在所有事实都写完后再分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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