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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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doc

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着力推进审批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全过程有效监管,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二、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坚持职权法定、应放尽放,梳理规范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113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取消下放、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113项审批事项中,取消6项,保留50项,整合42项为9项;改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改为征求部门意见4项,改为强制性审查或评估10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审批事项减少为59项。

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17项,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8项。

实行并联办理49项。

(一)项目立项阶段。

1.取消下放审批(服务)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7项。

(1)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权限。

除省属项目和国家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审批。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2)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

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3)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4)下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权限。

省辖市、县(市、区)项目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5)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行政审批性备案改为企业告知性备案。

将国家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6)下放国家和省审批核准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并修订我省相关法规。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下放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2项为1项。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

3.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项。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4.实行并联办理11项: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方案审批、节能审查3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3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用地预审3项,由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4)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5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项目报建阶段。

1.取消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事项13项。

(1)取消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取消利用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将非省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下放到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2)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3项事项。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取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

省地震局)

(4)取消通航安全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和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审批2项事项。

(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5)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再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下放一批环评审批权限,待《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修订后实施。

(责任单位:

省环保厅)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办理改为项目开工前办理,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流域、跨大江大河、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批。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并修订我省相关法规。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

(7)将郑州市的市级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委托郑州市文物部门实施。

(责任单位:

省文物局)

(8)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委托济源市、汝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实施。

(责任单位:

省林业厅)

(9)将省管项目、省重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辖市国家安全部门。

(责任单位:

省国家安全厅)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23项为7项。

(1)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

(6)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责任单位:

省文物局)

(7)将“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国家级森林公园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林地占用征收征用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1项。

(责任单位:

省林业厅)

3.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4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2项,改为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

相关审批部门)

4.自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8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自行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6项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人防办、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4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

实施范围为: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规定范围。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责任单位:

省地震局)

(2)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

实施范围为: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责任单位:

省气象局)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实施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范围为: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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