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地方税务局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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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地方税务局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

 

施甸县地方税务局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工作生活秩序,切实改进地税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树立机关良好的表率形象,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学习制度

第一条学习时间:

县局机关每星期举行一次学习,原则上定为每周一上午,如有变化,以办公室、监察室和人教股具体通知的学习时间为准。

第二条学习形式,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组织收看由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收看的专题教育片;学习近期新出台的地方税收政策、法规业务,听取各股室每个季度开展工作情况(工作小结、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等)汇报和按月通报全局税费工作执行情况。

集体学习由人教股和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机关党支部进行记录和整理学习情况,并负责对基层分局开展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集体学习期间,机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有事或有病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对有事、有病不事先请假或迟到时间在20分钟以上的一律视为缺席;中途离场的视为早退,超过会议规定时间到场的视为迟到;由办公室、监察室和人教股安排专人负责学习的考勤记录,年底汇总后作为年度“六好”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四条县局机关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机关职工大会制度。

一、党组会议:

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为各党组成员。

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察室主任作为党组会议的记录人,必须每次会议都要参加。

党组会议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党组会议根据全县地税系统的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为局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主持人,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参会人员为副局长、纪检组长,列席人员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局务会议:

局长为局务会议的召集、主持人,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为召集、主持人。

参会人员为副局长、纪检组长以及机关各股室的负责人。

根据全县地税系统的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局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地税系统的工作计划、规划、安排、总结等有关问题;(三)研究上报市地税局、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报告或请示;(四)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分析税费收入形势,研究、制定完成收入任务的措施;(六)研究、决定局机关各股室和各分局请示县局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决定局领导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局机关职工大会: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1次局机关职工大会;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实行上下班制度(上午8:

00至11:

30;下午2:

30至5:

30),超过规定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迟到半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上班实行签到制,机关全体公务员轮流值班考核,每人值班1个星期。

县局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度,每人带班1个星期,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每天的值班记录交带班领导签字,每个星期五下午4点前交人教股。

正常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办事一律实行报告制度,即:

一般人员需要外出办事的必须报经股室领导同意,股室领导外出办事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不在的,要向办公室报告;局领导下乡、开会或出差的,要向办公室说明具体的去向。

第六条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当日在岗的人员没有特殊情况的,要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服从指挥,必须积极主动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中途退场。

第四章昼夜值班制度

第七条为确保政令畅通,市局机关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一、设立夜间值班室(值班电话2233735),由正式干部职工担任值班员(临时人员、驾驶员除外),每人值1天(女同志每2人值1天,含双休日);局领导实行带班制,每人带1天。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

夜间值班时间:

下午20点至次日8点;白天值班时间:

早上8点至下午20点。

三、实行值班抽查制。

平时值班,由办公室负责抽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带班局领导负责抽查;值班人员不在值班岗位的,一律不给值班报酬,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五章值(加)班补休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为进一步增强地税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实行值(加)班补休和干部职工离岗外出请销假制度。

一、值(加)班补休制度:

市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持每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并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当日的工作事项当日要办结。

凡离开保山出差或开会占用了双休日的,可安排补休,但不能累加,只能在当月或次月补休;双休日不鼓励加班,确因紧急公务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报人教科备案,当月或次月安排补休。

确因工作需要又不能补休的,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照保署办发〔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一)每次值(加)班4小时(含4小时)以下按半天发值(加)班费;每次值(加)班4小时以上按一天发值(加)班费。

(二)白天每天发值(加)班费15元;昼夜值(加)班,每天发值(加)班费27元。

(三)值(加)班人员领取值(加)班费时,须将具体的值(加)班日期及时间列成明细表,并附领款人签名单,提供计统科作为原始凭证。

二、下乡和出差制度:

市局机关各部门需要下乡和出差的人员,在下乡和出差之前,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下乡和出差的意图(省局通知开会的除外),说明下乡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措施及时间;分管局领导不在的职能部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都不在家的,要向办公室说明后,下乡人员方可离岗。

否则,视为旷工处理,除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出差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

一般干部的病、事假在2天内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2天以上的,一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因有事、有病需要请假的,无论天数多少,一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主要领导需要请假的,在向上级局请假的同时,报人教科备案。

(二)工休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行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报人教科备案。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使用。

(三)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享受1次或4年享受1次探亲假的人员,休假前由本人写出申请,一般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请探亲假的,经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探亲假结束后,应到人教科办理销假手续,计统科依据人教科的休假通知按规定报销探亲费用。

第六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九条机关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局局长、直属征收分局局长和稽查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副分局长是直接责任人。

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室是车管制度的监督部门。

二、车辆外出一律实行派车制度,并填写派车单,局领导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由局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专职司机驾驶。

三、职工(包括驾驶员)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由办公室开派车单,报经局领导审批,并按往返里程每公里收取0.50元油料费。

本局职工和直系亲属因病需用车就近送医院抢救治疗,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派车,不收费用。

四、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的机动车,属征管业务用车,驾驶员实行指定和兼职。

五、实行机动车辆定点修理和定点加油制度(除长途出差外)。

油耗要保持在每百公里耗油标准以内;购买工具、材料、设备和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计划,经办公室车班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经局长审批,由计统科统一凭发票和工时、材料清单结帐报销。

更换大的部件如轮胎、电瓶等,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凡是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的单据,计统科一律不予报销。

六、车辆实行专车专人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违者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驾驶员自负。

机关车辆不外借他人驾驶,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单位主要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由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七、驾驶人员在因公出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和保险部门处理,对我方承担责任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剩余损失由驾驶人员负担10%(最高负担不超过500元);对驾驶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的,由驾驶员个人全部负担。

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视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驾驶员做到遵守规章制度,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出勤达到规定天数以上的,经考核,每年每人给予500元安全奖。

驾驶员未经批准而出车,为私自出车,在一天之中私自出车半天以内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过半天的,每次罚款200元。

应缴罚款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特殊情况出车,事后要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机关的财务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大笔的经费开支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即100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计统科负责会计核算,凭合法凭证报销。

第十一条差旅费实行签批制度。

本单位人员到省内市外出差,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照保署办发〔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天住宿包干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元;市内出差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天住宿费包干3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包干25元。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先由会计人员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

出差乘座飞机的人员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实行学费报销制度。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56号)第七条的规定,市局机关干部职工经批准参加委培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的学费,录取后,回单位凭发票据实报销;未录取,由自己承担。

读委培大专、本科、研究生的学费,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为标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凭发票,专科学历市局承担70%,个人承担30%;本科学历省局承担80%,个人承担20%;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省局承担90%,个人承担10%。

第十三条实行电话费包干制度。

机关各职能部门公用电话,实行市局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核定话费包月基数包干到职能部门(允许超1倍的范围之内使用),年终超封顶数部分的支出,从市局对各职能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励资金中扣回。

第十四条市局统一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后勤服务中心视会议规模的大小做出会议经费开支计划,报局党组审批后严格控制使用;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各职能部门作出会议计划,报局长审批后控制使用,食宿由牵头部门具体办理,非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就餐。

会议费标准:

市局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为全市局长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60元;二类会议为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专业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三类会议为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有关会议及业务培训,住宿费每人每天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五条无论何种接待一律实行归口管理,即:

上级职能部门、外州市地税局和县区局领导的接待由市局分管领导和具体的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上级局领导的接待由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各县区局、分局来市局办理公务需要安排食宿的,由业务对口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机关各职能部门(不含直属单位)接待经费,实行每年包干制度,即每个职能部门每年接待费用为5000元,持合法凭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

市局副职领导每人每年核定经费15000元,正副调研员每人核定经费5000元,并注明接待对象,凭发票据实报销,由计统科分户建立登记台帐,按季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超支自理。

第十六条业务费使用制度。

凡订购的各种报刊、书籍、资料必须经主要局领导审批;购买的邮票、纸张、笔、墨水和印制文件头、信封、信笺等办公用品,要编制计划,既要保证需要,又要注意节约。

办公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由计统科负责。

第八章安全保卫、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规定,做到不准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准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准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第十八条机关发文,由职能部门拟制好之后,必须先交由办公室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分管局领导一律不予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局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局领导或者主要局领导授权的其他分管领导签发。

制发工资、人事及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一律由主要局领导签发。

机关收文,无论收到任何单位的公文,必须先交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然后由办公室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后送主要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批示,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分别交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办理,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以文件批示的主办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积极给予配合,承办部门在收到批示文件后,必须按批示要求,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严格加强机关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个人、外单位使用机关行政印章必须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由用印单位到办公室用印时进行登记;行政印章不允许外借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章外出的,必须报经局领导同意,由用印单位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并由办公室派员随同外出用印。

党组印章、纪检监察印章和机关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各种印章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使用,对因管理不善而引发各类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管理印章的人全部负责。

第二十条机关文件实行归档制度,机关各部门的文书资料必须在年度终后,于次年的4月底以前全部整理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单位防火、防盗工作。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不准在办公区域内用汽油生火;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乱接电线;各职能部门人员下班后要注意检查,看各种电器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安全事故,其后果一律由直接责任人自负。

第九章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狠抓落实,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机关的良好工作形象,对机关各项工作实施督查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抓好市委、市政府、省地税局和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

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写出书面办理结果,并在报送分管领导的同时,报送办公室一份,以便办公室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个时期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章公物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物购置及配发统一由计统科具体负责。

配发到各职能部门的公物,由计统科造册登记,填写公物登记卡,每年进行一次查对,实行公物标记办法。

计算机材料的购置及维修,由信息中心负责审查办理,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实物领用登记帐卡,以备考核。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具体业务由计统科负责;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统一计入固定资产帐。

第十一章信息和宣传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各部门报送并被省和市级采用的地税信息、简报、宣传报道稿件和调研文稿,给予一定金额的稿酬。

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息类: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采用每条20元;

(二)省地税局采用每条20元。

二、简报类:

省地税局采用每条40元。

三、宣传报道稿件类:

(一)被市级报刊(《保山日报》、《保山经济》等)采用的地税宣传报道稿件给予1倍的稿酬,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二)被省级报刊(《云南地税》、《云南地税研究》、《云南日报》等)采用的地税宣传报道稿件,给予2倍的稿酬;(三)被国家级报刊(《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等)采用的地税宣传报道稿件,给予3倍的稿酬。

四、被省和市级采用的各类宣传报道稿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资金从市政府给予的税收工作目标责任制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章税收执法责任制日常考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考核小组的考核,由法规、监察部门组成至少两人的考核组,并由一名局领导主持,对涉及税收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局务会议审定;未涉及税收执法岗位属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以部门自考为主,结合各部门相互间的反馈情况,由局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两个直属单位(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的日常考核以自考为准,市局组织半年和年终重点考核,即按市局对县区局的考核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日常考核结果的汇总。

个人自考、部门汇总统计表与现行办法一致。

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法规科),标注涉及执法岗位的人员。

未按考核办法要求填制日常考核表的,每次扣职能部门1分(以抽查为准);未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考核结果统计表的,每次扣职能部门2分。

负责考核的职能部门不按月组织考核的,每次扣2分(以痕迹记录为准)。

第十三章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机关各工作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贡献多少,本着权、责、利结合,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克服平均主义,充分体现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为使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开展“六好”创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机关工作目标管理、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为平时考核,“六好”创建活动情况考核为年终考核的办法。

总分为200分,其中:

平时考核占100分,年终考核占100分。

三、将日常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再与年终政府工作目标奖励资金应发总额相比求出单位分值,最后由人教科计算出各职能部门及每个人应得的奖金数额,提供给计统科兑现。

四、对个人的扣分作为个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对职能部门的扣分作为对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和评定等级的依据。

五、个人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倒扣分的形式,扣分只在该扣分项目基数内进行,基数分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第三十条目标管理考核的办法

一、日常考核100分。

(一)出勤20分

1、机关职能部门人均年出勤达不到规定出勤天数(计算应出勤天数时只能扣除公休假的天数,其余假期均不能扣除)的,每少1天扣个人1分。

2、经局领导批准,职工参加各种短训、函授、自学考试等学习考试时间算出勤(双休、节假日不记出勤);补考时间不计出勤。

3、离职学习1年以上者,不参加考核。

4、驾驶员出车,晚上9点以后返回的,第二天无出差任务,可休息半天,算出勤。

5、双休日或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出差工作在外报销了差旅费的,算出勤、不算加班),事前需填写加班通知单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加班通知单与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一起上报人教科登记备案。

加班只安排补休。

6、请假,事前先写假条(除急病住院者外),经批准后方能离岗;假满后及时销假,无假条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对旷工者,除对当事人以违反纪律处理外,每人次扣所在职能部门2分。

职能部门人员请假,假条当天送人教科备案考核。

中间所遇的双休节假日可以扣除。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迟到假、早退假(30分钟以内)的必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与值班人员衔接联系。

(二)学习10分

1、凡局机关组织学习,当天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

未经主持学习的局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学习的,每次扣个人1分,扣职工所在职能部门1分;布置写学习心得体会而完不成任务的,每人次扣个人1分,扣所在职能部门1分。

2、每星期的固定学习时间由人教科、监察室、办公室按顺序轮流主持召集,并负责做好学习记录,无特殊原因而不坚持学习制度的,每次扣职能部门1分。

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的不扣分。

(三)工作任务35分

1、职能部门月初工作计划由局务会议认定,次月局务会议考核确定得分。

完不成任务一项(包括领导布置的任务),扣职能部门2分;影响全局重大工作事项的,每次扣职能部门4分

2、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记录不认真的,一经查出,每次扣职能部门2分,扣值班人员2分;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与违规人员同等扣分。

3、每月职能部门的考勤登记表应于局务会议后3天内交人教科,不按时交的每次扣职能部门1分,考核记录由人教科负责提供。

4、各职能部门平均每月应向办公室提供1条信息或简报(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6条),完不成任务的,每条扣职能部门0.5分。

全年应完成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地税稿件2篇(后勤服务中心、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见报1篇),完不成每篇扣职能部门2分。

(四)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15分

严格按照省局印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及程序进行考核,考核中每扣1分,在市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对该职能部门加1倍扣分,并以此类推,但对同一项目不重复扣分。

(五)纪律20分

1、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每人次扣所在职能部门6分,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当事人的年终考核;受其他处罚的,取消当事人50%的年终考核奖励。

2、机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职业纪律、社会公德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受查处的,每人次扣所在职能部门5分,同时取消当事人50%的年终考核奖励。

3、旷工半天,取消当事人20%的年终考核奖励;旷工1天以上的,取消当事人40%的年终考核奖励;全年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4、机关人员违反保密、保卫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票证管理制度,每人次扣所在职能部门2分,扣当事人3至5分;违反卫生制度,每人次扣1分。

5、未经局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人次扣所在职能部门1分,扣个人1分,同时按旷工论处。

6、提倡机关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的风尚,对闹不团结,引起吵嘴打架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当事人所在职能部门3分,同时扣当事人3至5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7、因违纪违规造成职能部门的经济损失,一律由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

8、中午酒后上班,影响本人和他人工作的,每次扣所在职能部门2分,并视其情节扣当事人3至5分。

9、市局机关人员到基层工作,原则上吃工作餐,对违反纪律,喝酒过量闹事影响工作或影响部门形象的,一经查出,每次扣当事人5分。

10、经组织、领导安排参加过专业技术及业务培训后不能顶岗耽误工作的,每次扣职能部门2分,扣当事人2至5分。

11、作息时间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本局人员在每天上午8点、下午14点30分自行到签到处签到,超过上班时间未签到的,除因公出差、外出开会人员外,算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半天旷工论处。

考勤人员应对当天在岗、出差、开会、迟到、旷工人员逐一核对,写出考核结果,并于上午8点05分、下午14点35分由值班人员将值班记录情况,送局领导阅审签字认可。

做不到的每次扣值班人员2分。

二、年终考核100分

年终考核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开展“六好”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云地税发〔2007〕164号)的考核内容进行(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市局对县区局“六好”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进行)。

其中,省局在“六好”创建活动考核中对市局每扣1分,市局对所负责考核项目的职能部门加0.5倍扣分。

三、局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达标考核

(一)以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为依据,职能部门全年总分达到190分(不含)以上的为一级单位;总分达到180分(不含)以上至190分的为二级单位;总分达到180分(含)以下的为三级单位。

(二)达到一级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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