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用带购房合同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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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用带购房合同么
离婚用带购房合同么
篇一:
20XX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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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XX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20XX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20XX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155555931126edb6f1a10cd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de6371ffd78dbd6f0b280556ec21f3f2&sign=d6fcfb196a&zoom=&png=21110-&jpg=114204-"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二:
婚姻期间签订离婚房产归一方有效
婚姻期间签订离婚房产归一方有效?
:
大律师
导语:
两边签定的协议本想是为了让对方可以永久相濡以沫、不离不弃,怎么知道婚后的生活不如抱负最后致使了收场,那么之前的成婚协议还有用么
范某和陈某于20XX年3月相识,20XX年7月成婚。
在收取的前一天黑夜,范某提出要签定一份成婚协议,意图是想给两边的婚姻加一个稳妥,用经济来束缚两边,使两边可以永久不离不弃。
陈某赞同了。
为使自个的婚姻更加安定,女方范某在成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定一份成婚协议,约好两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抛弃悉数(包含现金、产业)。
婚后,由于两边性情上存在较大区别,时有争持,豪情逐步冷漠,所以男方吴某提出离婚。
范某即建议按照协议约好,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一切。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请求依据协议获得男方房产。
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定,对女方范某提出的悉数占有产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男方对女方作恰当抵偿。
专家点评
我以为,该成婚协议对产业虽有约好,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产业的获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违反了我国法令对于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产业的处理约好无效。
因而,法院对范某请求房产归其一切的请求不予支撑,是准确的判定。
延伸:
的写法
篇三:
离婚协议书(适用于房产出售的情况)
离婚协议书(适用于房产出售的情况)
离婚协议书(适用于房产出售的情况)
离婚协议书
男方:
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
女方:
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市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与女方_____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现在无身孕,双方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
三、财产分割如下:
1.位于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属双方婚内共同财产。
现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出售。
该出售款扣除该房屋剩余贷款、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等所有正常支付后剩余的房屋净价值由双方均等分割。
2.该房应挂牌出售。
挂牌出售的价格,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以及中介公司的建议决定。
若双方对于挂牌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挂牌的最低预期参考价格。
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酌情加价作为正式挂牌的价格。
3.当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的下家出价高于或者等于挂牌的最低预期参考价格时,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若一方认可,另外一方均应认可,除非在三日内找到出价更高者。
否则,双方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认可,履行相关的售房手续。
4.当挂牌出售的三个月内,下家的报价低于挂牌的最低预期参考价格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按照最低预期参考价格主张房产归己所有,一次性给付另一方折价款时,另一方不得拒绝。
(2)按照下家报价中最接近最低预期参考价格出售该房屋,任何一方不同意,需在三日内找到出价更高者,否则,双方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履行相关的售房手续。
5.该房的售房款(包括首付款、尾款),应首先支付归还房屋剩余的贷款以及其他税费等,再平均分别支付至双方各自的名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将此条文作为合同附件写明,并注明双方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
6.若该房屋自第一次挂牌出售起满一年,认为成交卖出,则再次由双方协议房价或者由评估公司评估房屋总价,由愿意居住此房屋的一方支付房屋总价的一半一次性给付另一方。
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仍按本条售房。
7.双方可以共同授权代理人出售该房,代理费用由双方共同各半承担。
8.卖方过程中的税费由双方共同各半承担。
9.除该房存在贷款外,双方确认婚内无其他共同债务。
任何一方自己发生的债务由自己负责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10.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四、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诈,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离婚房产归属答疑
离婚,房怎么离?
9类房产归属答疑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疑惑之一: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
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
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之二: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
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
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
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
“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
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
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
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
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
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之六: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
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
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
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
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
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
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疑惑之七:
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
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
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
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
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
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惑之八: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疑惑之九:
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篇五:
离婚为买房结婚还是为买房
离婚为买房结婚还是为买房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以及各种商品住宅房的限购条件的推出,国人的购房手段也出现了多种变化。
有海西贷的友调侃,那时候为了买房子买到有优惠的房子,什么假合同、假离婚的购房案件一起接着一起,如今为了买房又出现了假结婚。
这中国的婚姻被房产市场可搅和的不得安宁呀。
日前,北京地区对于购房中介还兼任“婚托”案件的查处引起了众多市民的注意,据了解,在针对购房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两家房产交易中介门店涉及17宗“婚托”购房,其中一名京籍女子在5个月内,曾先后三次与人结婚、离婚,以使对方避开限购,获取在京购房资格。
根据北京最新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员如要在北京买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且只限购一套。
而如果一名外地户籍人员与京籍人员结婚,那么就是京籍家庭,则可以无须社保或纳税证明,并最多可以购买两套住房。
因此这种“婚托”的方式,让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购房资格。
此次查处行动的执法人员明确表示,这样的中介机构必然是疏于管理,因此这次进行的是综合执法检查。
不但针对‘婚托’现象,而且包括门店公示信息、合同管理、房源信息等其他各项
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实施“国五条”细则,开发商和中介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否则将给予暂停签,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市住建委将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如果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参与教唆、协助“婚托”的行为,或是其人员参与“婚托”的行为将从严查出。
其实利用结婚、离婚的方式获得优惠购房,或者获得当地的购房资格的案件在国内出现的是非常多的,出于道德规范及法律概念的范围,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需要严格管理及改正的。
但同时是否也折射出了,是否因为现在的房子实在太难买价格太过昂贵才导致出现这类的情况呢,假如有一天,买房成为了一件极其轻松简单的事情,我想人们还是不会去跨越那道道德底线的。
篇六:
离婚协议书(按揭贷款方要房产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
XX,汉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
女方:
XX,汉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
双方于X年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个女儿,名XX尹。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应于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抚养费金额为XX元/月,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之间,直至女儿年满18岁。
(抚养费直接支付到男方指定的)。
2、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月可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三天不超过五天。
)
3、为了给女儿更好的健康及教育环境,当女儿发生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因女儿就读重点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择校费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条不受女儿18岁年龄的限制。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X区XX栋1XXX室房屋状态为银行抵押按揭房产,房屋主贷款人为男方,现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之前仍然享受该房产的居住权并有权拒绝男方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房屋的请求,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后不再享受该房产的任何权利,女方有义务按照男方的要求配合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女方不再提其他附加条件。
2、男方向女方支付房产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大写:
人民币XX万元),支付方式为办理完离婚手续后6个月之内,男方将该房屋补偿款支付到女方指定的账户。
如果男方在6个月内无法支付房屋补偿款,或者男方明确表示在6个月内无法支付补偿款,双方应当将房产变卖,从变卖房产的款项中女方仍然分割其中的XX万元。
在房产变卖过
程中双方均需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3、因房屋过户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因房产过户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4、房屋内共同购置的家用电器中,冰箱以及安装在主卧室的电视机、空调归女方所有,其余归男方所有,双方各自的个人生活用品衣服归各自所有。
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双方即可进行交接。
5、除上述1-4条外,双方共同确认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
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6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