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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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交易相关人员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分析咨询、交易、风险管理、营销、资金清算等与交易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交易相关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并接受所服务机构、交易商协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交易相关人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五条交易相关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服务机构的客户,维护客户利益,但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交易相关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随意披露上述各方信息,经相关方同意披露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七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八条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配合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所服务机构、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采取诋毁同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第十条交易相关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的精神,及时采取行动,公平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交易相关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收受商业贿赂,未经所服务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招待、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接受现金和支票赠款。

第十二条交易相关人员有责任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筹集资金活动,如怀疑任何机构和个人涉嫌此类活动,应迅速根据本机构报送路径进行报告,或直接向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反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一、  分析咨询人员

第十三条分析咨询人员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投资分析、预测、咨询等相关行为的人员。

第十四条分析咨询人员应履行执业回避和利益关系披露的义务。

第十五条分析咨询人员应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架构。

第十六条分析咨询人员应恪守谨慎客观原则,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第十七条分析咨询人员应恪守独立诚信原则,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十八条分析咨询人员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分析咨询人员应明确地对客户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不得故意向客户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二十条分析咨询人员应恪守公正公平原则,提出的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分析咨询人员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二条分析咨询人员在向客户发送的研究报告中,应包含经法律部门审核的风险揭示、说明或免责条款。

二、交易人员

第二十三条交易人员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产品报价、询价及达成交易等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交易人员应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交易系统操作培训。

第二十五条交易人员在进行交易时,应获得相应的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授权的交易人员、授权进行的交易产品、敞口限额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交易人员应谨慎对待尚未确认真伪的信息,不应随意传播。

第二十七条交易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进行债券交易,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条交易人员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自己的承诺,对于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人员不得故意利用交易对手的明显错误赚取利润。

第三十条交易人员不得将所在机构、客户及交易对手的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资料披露给非相关人士。

交易人员不得根据上述非公开资料进行交易,且不得协助他人利用该非公开资料为其公司、其客户或个人谋利。

第三十一条完成交易后,交易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相关证据,并及时按内部流程,将交易信息递送风险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交易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应要求后台清算结算人员修改、撤销已达成的交易,但应该保持前后台信息顺畅流通。

第三十三条交易人员应对自己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不应将责任归咎于其他相关人员。

三、风险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人员是指对所在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风险进行衡量、监控、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前台交易合规性、一致性检测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行为时应坚持独立、客观、专业的执业原则,运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和真实可靠的数据,独立于所在机构的交易部门做出风险判断。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人员应在了解所在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性质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风险评估指标,提供风险控制建议,并应尽量指明影响建议准确性的一些限制性因素。

第三十八条风险管理人员应客观的选择操作性指标和警告指标,建立完善的内控和预警机制,防范营运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人员应客观的揭示风险,不应回避因提出风险报告而可能导致的事态扩大或其他矛盾冲突。

第四十条风险管理人员应警惕风险管理报告被用作不适当的或者非法的用途。

四、营销人员

第四十一条营销人员是指根据潜在客户风险收益偏好,将合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产品推荐给客户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向客户明示以下交易条款,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

(一)客户需了解交易的条款、条件及风险;

(二)客户需自行评估,独立决定交易,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十三条营销人员应向客户客观描述所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投资业绩,不得粉饰。

第四十四条营销人员应明确、客观地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及法律关系,不得故意对产品存在的以上因素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陈述。

第四十五条营销人员应审慎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和相关约定,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六条营销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选择同一产品的客户应得到相同标准的服务。

根据所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除外。

第四十七条营销人员应耐心、礼貌地对待客户,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处理客户投诉。

五、清算结算人员

第四十八条清算结算人员是指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进行清算结算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算人员应参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托管结算系统操作培训。

第五十条清算结算人员应独立确认已达成交易的细节。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算人员应根据交易细节,严格按照所在机构授权进行操作,及时、准确地执行交割程序,完成清算结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结算人员应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送达或确认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章        交易相关人员与所服务机构

第五十三条交易相关人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十四条交易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十五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所服务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交易相关人员应尊重同事,树立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不当引用、剽窃他人的工作成果。

第五十八条交易相关人员离职时,应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五十九条所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交易相关人员遵守本守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将交易相关人员遵守本守则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条交易商协会负责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不断加强对交易相关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交易相关人员应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债券业务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六十二条交易相关人员应互相监督、共谋发展,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守则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交易商协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对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认定,调查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电话询问、书面询问、当面约谈及现场取证。

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积极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十四条对确认有违反本守则行为的交易相关人员,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     诫勉谈话;

                                

(二)     书面警告;

                                (三)     市场公开通报;

                                (四)     建议相关机构暂停或取消任职资格。

有违反有关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行为的,交易商协会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交易商协会对具有不良记录的交易相关人员建立专档。

第六十六条交易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将会纳入所服务机构的会员分类管理评价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守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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