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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2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2006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8月15日)

深教〔2006〕364号

根据2006年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就2006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有关精神执行。

资格条件继续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的规定执行。

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粤人发〔2004〕108、〔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说明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调整为:

1.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其他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执行。

2.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调整按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中,《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

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

3.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规定。

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4.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从今年开始,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成果一概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之后取得的成果,只能作为下次申报的成果,而不能作为今年申报的业绩成果。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通过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2.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初级考试;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及以上的考试;同时取消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的规定。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取得博士学位;

(6)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小学、幼儿园教师。

(三)继续教育条件

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仍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论文(论著)条件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6〕1241号)的意见,今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其它条件

1.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

2.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市,但与我市学校(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学校(单位)从教工作满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和聘用合同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者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受理申报范围

我局负责受理申报基础教育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市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详见附件1)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表格,均由各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教育网站()下载并要求用计算机打印。

申报材料袋和送审论文材料袋由申报人自备坚固、完好的牛皮纸档案袋装放。

(二)《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详见附件2)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

凡属申报者填写部分不能涂改,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申报表“任现职或获现资格以来主要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情况”栏所填报的课时工作量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如课程表等)。

申报人在填报教学工作量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计划课时进行填写;人事部门要会同教务部门做好课时的核对工作,防止填写不实的情况出现。

申报者本人必须如实填报任现职或获现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工作负面情况并在申报表相关栏目填写申报材料承诺,保证所申报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三)《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详见附件3)填写的内容必须与《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一致,此表用A3纸单面打印,并在规定位置贴上条形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复印(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39份,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者25份),原件留在材料档案袋中。

(四)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论文(著作)的要求:

1.申报者提交的论文(著作)除应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外,并作如下具体要求:

①所送论文必须是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由申报者独立撰写的,需注明确切的写作(发表)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者本人所写;②所送论文必须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至少应有1篇是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面的论文;③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不能将教案、网上下载和抄袭的资料当作论文,已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须送原件,未发表的论文必须打印送上;④市外调入的教师或未调入我市,但在我市学校聘用的教师至少应有1篇论文是在调入本市后或在本市聘用期间所写;⑤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2.在提交的论文论著中,由申报者选定1篇(部)与申报学科一致的专业学科论文作为代表作提交专家鉴定。

送审论文要求1式4份,其中1份须是原件,用《深圳市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1》(详见附件4)作为封面与其它申报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内;另3份为复印件(复印时除将论文题目、正文保留外,其它内容不能出现,尤其是作者单位、姓名),分别装入另外3个送审论文材料袋,封面上贴上《深圳市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2》(详见附件5)。

为防丢失,请自行备份。

(五)申报者须提交由申报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学校)出具证明,写明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因,并写出任现职或获现资格以来的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不能涂改,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六)证书、证明、业绩、成果材料按1:

1的比例复印,其中证书、证明材料粘贴在《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表》的相关页面上,业绩、成果材料用《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成果材料封面》作为封面装订成册。

(七)报送的各类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印章为钢印复印不清的,须写出钢印内容全称),并经学校(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

凡证书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并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将足以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附上。

(八)兼任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要由区以上的教育人事部门出具对申报者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价意见1份。

(九)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须由区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1份,并证明其是该区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

(十)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不同系列(专业)申报要求准备不同的申报材料,同一业绩成果材料只能申报同一系列同一专业技术资格。

如发现以基本一致的业绩成果材料同时申报两个专业技术资格的,一概不予受理评审。

(十一)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材料要求,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成立至少由7人及以上组成的职称申报审核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职评小组),成员由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人事干部组成,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职评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教育局职称日常工作部门备案。

职评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进行个人公开述职、组织学生对所有申报者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审核申报者申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重点对申报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能力和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等方面分别进行评价,评定等级,并将统计结果和综合评价意见填写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中。

学校(单位)评价意见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均须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报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在2000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在1000字以上。

述职报告主要总结申报者任现职或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论文(论著)等,重点突出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

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有关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要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从市外调入或未调入我市但在我市学校聘用的教师,须着重反映在本市工作期间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情况。

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的公开述职要求在由本校本学科全体教师、其它学科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及学校领导参加的会上公开进行,中等规模以下的学校(单位)申报者的述职要求在本校(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会上公开进行。

电教、教研室人员的申报者,须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

述职后须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等有关情况填写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内。

凡没有进行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者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由各学校(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前按管理权限送市、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继续实行公示制度。

1.申报公示。

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将申报者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公开展示,并将主要条件以表格形式在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此表格的模板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前,各单位应把公示的时间、地点提前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告。

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写到《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应栏目中。

在公示期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

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于核实的,可如实说明,先行报送,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对申报者进行通报批评,按规定限期3年内不得申报。

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按事实予以更正。

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或证明证书造假的,申报者材料不得上送,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评审结果公示。

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统一在市人事局网站及市、区教育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审批程序报批发证。

(五)各区、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制度,认真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

要根据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尤其对申报人工作中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要严格审核其业绩成果材料,若申报人以基本一致的业绩成果材料同时申报两个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予上送。

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需按规定重新填报。

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已于2005年在深圳教育网公布)要求,做好论文(著)的审核工作,发表在非法期刊上的论文不得提交评审。

审核材料人员要认真对照《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和齐全,并在此表和《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内填写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审核材料责任人要签名,凡没有签名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有涂改的(申报表、工作表中的关键栏目不得涂改),须由经手人署名核实并加盖校正章。

今年将对各学校(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公布。

凡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填写的表格不规范,必填栏目空白或弄虚作假,一律不得上送。

如在评审过程中或经群众举报发现各学校(单位)把关不严或违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对申报者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单位出具意见部分,并加盖公章;

(三)各区教育局、各单位根据本区、本单位的申报人数,到我局领取条形码,并将申报者信息录入“深圳市教育局教师职称评审申报系统(该系统可在深圳教育网站下载)”,打印“申报者计算机信息校对表”(申报系统提供此表的打印功能)由申报者本人校对签名确认、审核人和单位签章后,将此表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装订成册。

(四)各区教育局、各单位将申报者信息(磁盘)、申报者计算机信息校对表、申报材料公示文稿、学校(单位)职评小组成员名单、深圳市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详见附件6)和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报我局人事处(区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一上报)。

六、报送材料时间、地点和要求

报送材料时间:

2006年9月25日至9月30日。

市属学校(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人事干部直接送我局人事处,区属学校(单位)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评审材料送各区教育局教师职称管理部门,区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我局,我局不接受个人送交的材料。

凡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尤其是论文论著)一经我局受理,不得随意更换或增补。

领取条形码及报送申报评审材料请到新园路37号原市教育局办公楼603室,电话82176869。

七、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函〉的通知》(粤人职〔2000〕45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费450元(含论文论著鉴定费10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费250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费120元。

本通知、有关文件及附件中的有关表格均可在深圳教育网人事处的有关栏目下载(网址:

)。

附件:

1.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

2.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4.深圳市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1

5.深圳市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2

6.深圳市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

(联系人:

张应伟,联系电话:

821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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