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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着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至449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着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着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

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

所以《,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

”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

在法典的序言中,汉穆拉比声称自己以神的名义颁布法典,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

在法典的“结束语”中说:

“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竭力证明自己拥有至尊无比的权力,表达了“君权神授”的思想。

这是明白了然地表达宗教思想。

汉穆拉比把这种宗教思想直接溶进具体法律条款中。

如在法典很多地方仍保留使用“水审”、“火审”等原始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

一些难以决裁的案件,就把当事者投入水或火,以证明是否有罪。

《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规定: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这里所说的“应投入于河”就是把该妇女投入河中,由河神神判。

此外,法典还有“对神发誓”判案的条规。

法典第131条规定: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

她并未被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发誓,并得回其家。

”这里“对神发誓”就是神明裁判的法律规定。

这种“对神发誓”、“水审”等法律规定虽然是保留原始判案习俗,但也说明了《汉穆拉比法典》具有宗教性质。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同样也存在宗教思想的影响。

《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

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事民案。

如规定“火葬的柴薪不得用斧头削平”“,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带没药的饮料”等等。

这些规定似乎是无关大雅的琐屑之事,但《十二铜表法》却郑重其事地当做“神圣”大事,违反不得。

很明显,这些法规带有宗教性质。

缘何《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都具有宗教性这是原始氏族制残余的社会反映,也

是上古人类存在的原始宗教思想的顽强表现。

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是顽固的,带有很强的因袭

性。

不是一个新社会制度代替了旧社会制度,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支配下,就能完

全彻底地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的。

思想意识具有惰性。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传

统观念与旧习俗做了继承,在法律条款上予以保留与体现。

这对处于发展中的古巴比伦与古罗

马是消极落后的,因为传统观念即意识观念的延续性往往呈现出保守性。

然而,二部法律接受

与保留传统观念却是现实主义的,可以争取与团结民众。

任何社会具有先进思想觉悟的人都是

少数,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因循守旧是属情理之中。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存在氏族制度残余,人

们的原始宗教思想依然存在,反映社会现实的二部法律体现古代宗教思想影响是历史的必然。

因此二部法典的现实性与保守性同时存在。

第二,保留氏族制残余。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处在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原始氏族社会的残

留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在于代表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即维护私有制经济的法律,如何去面对这

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残余是彻底荡涤氏族制度残余,还是对某些客观存在的氏族制

残余给予保留并加以法律规范,这是《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所要考虑与应对的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

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

大家知道,古巴比伦基本上是属家庭奴隶制阶段,奴隶

数量不大,尤其土地占有制还未完全摆脱公社公有形式,氏族公社仍残存。

《汉穆拉比法典》接

受氏族制残余,在法律规定上予以体现。

例如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

有权。

土地公社占有仍占很大比重。

耕地总数的83%属公社占有,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

配给公社成员家庭使用。

森林、牧场、池塘、晒场等都是公社集体所有。

《汉穆拉比法典》第53

条、54条都提及“公社”与“公社耕地”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条款中处处体现家

长的特权地位,这是氏族家长制社会的遗风遗俗表征。

财产的继承规定不超出家内继承范围。

这些都体现出法典保存了氏族制残余。

此外《,汉穆拉比法典》对刑罚规定得十分残酷。

诸如儿

子殴打父亲要断其手指,养子不承认父母要割其舌。

须知,刑罚的残酷性是原始氏族制的残余,

因为原始社会对敌人的惩办是严酷残忍的。

这是当时的习俗。

又之《,汉穆拉比法典》还保留氏

族社会那种“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惩罚办法。

法典第200条规定: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

努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这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条规。

法典第230条规定,建筑师为自由

民建造房屋,如果工程不牢固,造成房屋倒毁,那么处罚的办法是“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

死此建筑师之子。

”这是以建筑师之子的处死来抵偿房主之子的死亡。

当然,建筑师之子可能是

无辜的,却遭此厄运。

这就是“同态复仇”的氏族社会残余。

有关“血亲复仇”在法典中亦有所

现,不过已演变为“犯罪集体负责”的表现形式。

法典第23条规定:

“如果自由民犯强盗罪,而捕

不到,那么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失主之物。

”就是说强盗犯所在的公社及长老应替这个强盗承担责

任。

显然,公社与长老顶罪意味着“犯罪集体负责”精神。

法典第24条规定:

“如果生命被害,而

罪犯捕不到,那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明那。

”总之,公社与长老为其不屑成员付出沉重

的代价,体现“血亲复仇”的另样形式,即“犯罪集体负责”。

《汉穆拉比法典》在很多方面仍保留

氏族制度的残余。

从理论上说,这是保留落后,不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从而是不合理的。

从实

践上看,这是承认现实,符合实际。

《汉穆拉比法典》把消极的历史遗物加以法律规范,成为合法

的东西,法典的现实主义态度又是合理的。

《汉穆拉比法典》具有现实性与保守性两重性。

《十二铜表法》同样保留氏族制的残余。

古罗马共和早期,奴隶社会尚处早期阶段,带有家

长制奴隶制特点,且奴隶数量也较少,因此氏族公社制也残存。

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还存在

“公共土地”的公社集体所有制。

《十二铜表法》也是面对古罗马的社会现实,把行将被历史淘汰

的“公共土地”给予法律肯定。

《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B规定:

“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

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

地占有形式。

显然,法律承认氏族公社的公有土地,并把“公共土地”写进法律条款,表明其合法

性。

这就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

另外《,十二铜表法》对刑罚的规定也是十分残酷。

这也是氏族

制的遗风。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9条规定:

“如果成年人于夜间在犁耕的田地上践踏或收割

庄稼,则处以死刑。

”把践踏犁耕地或偷收割庄稼处以死刑,除说明重视保护私人财产外,还说明

刑罚的残酷性。

这种残酷性正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残迹。

与《汉穆拉比法典》相似《,十二铜表法》

也保留“同态复仇”的条款。

如《第八表》第2条规定:

“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

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

”“遭受同样的伤害”显然是“同态复仇”的特征。

这是遗传氏

族社会的惩罚习俗。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在法律条规上都保存氏族社会某些落后的遗风遗俗。

是当时社会现实的无奈反映,无法规避的。

一部法律过多地考虑照顾旧社会的遗俗与传统势

力,那么法律的时代先进性就大大地被挫钝。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虽然对新生的奴

隶制度以及私有制给以肯定与维护,为奴隶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这是二部法典的主流,发

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但保存大量氏族制度残余就显现法典的保守性。

第三,阶级属性鲜明。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毫无疑问《,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

表法》分别是古巴比伦奴隶主和古罗马奴隶主的统治工具。

尽管说它们都存在旧时代的痕迹,

但都不愧为奴隶社会的利剑。

《汉穆拉比法典》重视维护奴隶制私有制,尤其是神庙与宫廷的财产。

侵犯了这些财产,将

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典第6条规定: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

处死刑。

”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

法典

规定“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法典》第15条)

很明显,这些法律条款是维护氏族贵族与奴隶主等最高统治者的利益。

法典第278条、279条

都规定奴隶可以买卖。

并规定自由民捕获逃亡奴隶应归还其主人。

《汉穆拉比法典》维护奴隶

制利益的阶级属性是鲜明的。

《十二铜表法》同样体现出维护奴隶制的阶级属性。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

“如

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这就是说,打断奴

隶的头骨,罚金只是自由人的一半。

可见奴隶在社会上不能与自由人平等,法律维护了奴隶主

利益,阶级属性也是昭然于世。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维护奴隶制度,虽然说奴隶制存在着人世不平等与人身束

缚,人权更劣,但作为奴隶制度初创时期的法律,维护奴隶制还意味着维护先进生产力及其制

度,对历史起推动作用。

法律做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功能得到正面效应。

古巴比伦奴隶制与古罗马奴隶制又有不同,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太一样。

古巴比伦虽然有工

商活动,但主要经济基础是农业。

古罗马农业生产占一定比重,但主要是工商业经济。

建筑在

不同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各有特色。

古巴比伦的法律文化带有农业文化色彩,古罗马的法

律文化却有较多的工商文化色泽。

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

特点。

其一,法律的规范程度不同。

《汉穆拉比法典》之前,两河流域已出现成文法,诸如《乌尔纳

姆法典》、《利皮特———伊斯塔法典》、《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汉穆拉比法典》仍可

视为成文法的初创之一。

与古罗马首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相比《,汉穆拉比法典》在法律规范

程度上远不如《十二铜表法》。

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是考虑可能发生的案件,不是针对已发生

的案件,更不是搞案例汇编。

这样,法律的条款应当是对法的抽象,不是案例的归纳、总结和汇

编。

这就是法律条文的规范化文字程式。

法律是防恶惩恶的,适用于未来。

法律不是做为判案

的参照系的百科全书。

法律应遵循自然正义原则,确立正义与公平。

法律不应搞厚此薄彼,制

造不公。

这些是较成熟法律的范式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是类似判例汇编,缺乏法的抽象。

是依照过去习惯法做为判案的根据,加以文字整理,遂成成文法。

因此《,汉穆拉比法典》把过去

已发生案件的处理作为判案的参照系,制定法律处分条款。

罗列许多具体案例,做出裁判处罚

规定。

举几例说明,如关于夫妻关系处理办法,自由民夫妻不睦,状告妻子不贞等的判决。

法典

第142条规定,如果妻憎恶其夫,经过调查,妻无过错,那么“妻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143

条规定,如果妻有不贞洁,使夫家破产,那么“则此妇应投于水。

”这种判案办法是完全参照“水

审”习惯法进行的。

关于妻不育夫纳妾问题的规定。

如果妻不育,妻给夫以女奴生育子女,那么

“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理由是妻子已经让丈夫与女奴媾合生育,已经有子女了,故不再允许

纳妾。

如果妻子没有想办法让其夫生有子女,那么,法典第145条规定“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

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显然,这种丈夫可否纳妾,以及妾的家庭地位的规

定都是参照习惯法来处理的。

由此可见《,汉____P穆拉比法典》带有案例汇编色彩,这就使法律规范

程度偏低。

《十二铜表法》的法律规范层次高一些,条款的制定有从法理角度加以抽象,不是参照某一

案例,具有普通性意义。

如《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3条、第4条关于“时效”的规定,就是从法

的角度加以法定。

“占有土地的时效规定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

”就是说自由民占有

某种物品超过一年,占有土地超过二年,那么该自由民就可合法拥有物品或土地。

这种“时效”

的规定,不是过去具体案例的汇集,而完全是从法理抽象出来的。

又如婚姻的时效问题,规定

“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自己的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她的一年时

效。

”妇女只要离开家三夜,就使丈夫对妻子一年的占有时效不够,从而丈夫就没有支配妻子的

权力。

这种时效规定也是法的抽象而成的。

从“占有权法”的规定来看《,十二铜表法》的法律成

熟程度及法律规范程度比《汉穆拉比法典》为高。

《汉穆拉比法典》比《十二铜表法》早问世一千多年,从人类五千年的文明史来看,这一千多

年是举足轻重的时间因素,一千多年对人类思维及文化、文明进步的影响是很大的。

因此《,十

二铜表法》法律规范程度比《汉穆拉比法典》高是不足为怪的。

说明了法律文化是与时俱进的。

世界是朝着法治社会前进的。

其二,重视民主民权程度不同。

一个法制社会,是会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

法律除维护

阶级统治的作用外,法律还有约束、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

法是以恶治恶,使人性恶的一面

收敛。

人民大众是法律行为的主体。

法律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预防与惩治人类的恶行,另一

方面又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人类的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权。

成熟的法律这两方面的功效

都发挥得很好。

从历史经验来看,各国都对法律的维权作用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法律的惩治

作用。

因此历史上还没有出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的认识能力

的提高,法律的维权作用也愈益被重视。

所以,重视民主民权的程度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进

步与文明的水平。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比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在重视民主民权方面

做得更好一些。

《汉穆拉比法典》是维护奴隶制的法典,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是奴隶主的统治工具,存在着

必然的阶级不平等,民主、自由、人权无从谈起。

然而,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意识到法律的公

正性有助于巩固自己统治,因此《汉穆拉比法典》在维权方面也有所注意。

声称制定本法典是为

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

福。

”为此汉穆拉比在法典的“序言”和“结束语”中,多处标榜自己是“公正之王”。

这是问题的一

面。

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古巴比伦是奴隶制中央集权专制统治,政权的专制又弱化了法律的维权

意识,冲淡了维权效能。

法典鼓吹“君权神授”,神化国王汉穆拉比。

汉穆拉比声称“马都克(巴

比伦的庇护神———笔者)命我统治万民”“,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

”神化王权就消化、灭化了民权

人权。

《汉穆拉比法典》更多的是体现专制统治的严惩酷刑。

尤其对涉及奴隶反抗、逃亡均用重

典。

法典第16条规定: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

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19条规定“,倘芷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

此自由民应处死。

”用严刑峻法维护奴隶制度,残酷镇压反抗的奴隶与自由民,那么民权人权就

荡然无存了。

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汉穆拉比严格控制军队,把暴力做为维护奴隶制的威慑力量。

《汉穆拉

比法典》对加强控制军队做出法律规定,尤其加强对军官的控制。

法典第33条说:

“倘德苦或卢

布图(均为巴比伦军队指挥官———笔者)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

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34条又规定: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重装兵或

轻装兵———笔者)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此德若或卢布图应处死。

”这些都是加

强对指挥官的控制措施。

使指挥官听命于国王,不得擅自行动。

以维护专制统治。

强权政治则

民权人权消失。

《汉穆拉比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严厉。

对侵犯神庙和王室财产都予以

重处。

对盗窃、强盗罪几乎都是处死。

甚至对罪犯知而不报也处死刑。

法典第109条规定:

“卖

酒妇明知罪犯在自己店中共谋不轨,而不申报,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用重典,通过刑罚的残酷性

来达到专制统治,民权人权笈笈可危。

此外《,汉穆拉比法典》还体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条款,

如对土地租赁、手工业、商业都有详细规定,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的10%。

总之,

《汉穆拉比法典》全方位控制国家,强化中央集权专制统治,民主民权人权被漠视了。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情况有所不同。

先前,古罗马贵族拥有大量土地与奴隶,掌握国家大

权。

罗马氏族贵族政治上享有特权。

法律上又没有成文法,贵族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任意解

释习惯法,行使司法审判权。

由于平民长期坚持斗争,终于双方达成妥协,制定了《十二铜表

法》。

所以《,十二铜表法》的产生正是平民反贵族斗争的胜利成果,促使国家民主化。

《十二铜

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的颁布使日后贵族任意解释法律,进行审判受到限制。

一定程

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反映了平民的意志与要求。

《十二铜表法》使罗马奴隶制民主制初见端

倪。

比较重视平民的民主民权。

《十二铜表法》比较重视民主民权表现在所制定的法律比较尊重人格尊严,并予以保护。

律对毁谤他人,侮辱人格,侵犯名誉的行为予以严惩。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伤害法》第1条规

定“,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得处死,就是说,假如有人编造或歌唱含有毁谤或侮辱他人的歌词

时,必须处死。

这就足以显示对人格名誉的保护力度。

第4条规定:

“如果欺侮人,则罚款25阿

司。

”社会上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欺侮人现象是司空见惯《,十二铜表法》对欺侮人的人予以追

究法律责任,这在其他法典是不多见的。

可以透视古罗马社会民主化程度,这对维护民权与人

格尊严是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十二铜表法》对高利贷进行限制。

众所周知,经济上的困窘会

造成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卑贱与依附,会失去人身自由。

因此,高利贷盘剥会造成无数人沦

为奴隶。

最终成为社会问题,导致社会动荡。

所以,对高利贷的限制某种意义上说是保护民生

民权的措施。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取得超过百分之一月息。

”这就

从法律上限制了高利贷的盘剥。

以前古罗马财主可以随心所欲地自行规定高利贷利息。

限制

高利贷对自由民是有利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给予债务人的还债宽限时间。

《十二铜表法·第三

表·债务法》第1条规定:

“债务人在其承认债务之后或对他作了判决之后,得有三十天的特许期

限。

”时间宽限是对债务人的某种保护,防止逼人太甚造成恶果。

法律还规定不允许债权人搞饥

饿体罚,要求监禁债务人不得使其挨饿。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4条规定:

“若无力自费供养,

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

”这些表明《十二铜表法》对平民的利

益,对民生民权有一定的注意。

在民事权利上,平民与贵族基本享有平等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

《十二铜表法》没有出现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条款。

平民反贵族斗争胜利成果得到体现,平

民争得民主权,使国家逐渐走向奴隶制民主社会。

总之,在民主民权问题上《,十二铜表法》比起《汉穆拉比法典》重视程度多得多。

《汉穆拉比

法典》对“公道与正义”标榜得多,喊得很响,可实际体现却很少。

相反《,十二铜表法》没见一句

自我标榜的言词,却在若干法律条款上予以规定。

评价一部法律,不应看如何标榜与自吹,应察

其实质内容。

正因为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对成文法开了务实的好头,把平民反贵族斗争的成果

札札实实地体现出来,从而维护了平民的民主民权。

因此,后来罗马平民反贵族斗争取得辉煌

胜利,全体平民都享有罗马公民权,称为罗马市民。

后来制定了《市民法》、《万民法》,把自然法

的“公平”、“正义”学说做为法学的理论基础。

使罗马国家进一步民主化。

《十二铜表法》为罗马

民主政治奠下第一块基石。

其三,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有其使用价值。

统治者在制定法律

的时候,都考虑过其法律的使用价值问题。

不同统治者,因各种不同因素原因,会有不同的法律

价值取向。

因此,每部法律、法典所蕴含并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不尽相同的。

《汉穆拉比法典》与

《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时代不同,政治经济特点不同,以及统者的素质差异,都会造成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

《汉

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朝第六个王汉穆拉比,在经过35年的征战,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了

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国家之后制定的,国家的空前强盛给制定法律定下了基调,左右了法律

的价值取向。

国王法穆拉比居功自傲,藐视一切,不可一世。

他自认为是受神的命令,作为诸王

之王来统治世界的。

于是他独揽大权,集行政、军事、立法、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直接任命中

央到地方的各层官吏。

在唯我独尊心态指导下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必然反映出专制独裁的

特点。

因此,如何通过法典,把这种强盛无比的巴比伦王朝千秋万代的留存下去就成为《汉穆拉

比法典》的主旨思想。

另外,汉穆拉比虽然鹿死其手,成为一代天骄,但他所处的时代的特殊性,

即从氏族公社过渡到奴隶社会,土地与财产私有制不断发展,自由民内部日益分化,高利贷专

横,引起阶级斗争激烈,社会出现不稳。

因此,如何通过法典,缓和矛盾与斗争,维护社会安定稳

定,遂成为制定法典的另一个指导思想。

这样,无论旨在加强王权,建立永久的霸业,也无论是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调整人事间关系,均属政治伦理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的价值取向可归结

为政治伦理价值取向。

果不其然,政治伦理价值取向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得到充分的展现。

首先,法典表露了汉穆拉比王的志高气扬心态。

在法典的序言与结束语中,诸如“众王之君

主”、“众王之首”、“无敌之王”、“众王之上之王”、“功业无双”等肉麻颂词充斥全文,这就为实行

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制造舆论气氛,也为制定维护专制统治的法律提供理论依据。

政治伦理价值

成为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直接取向。

接着,汉穆拉比考虑盖世功业如何万代留传问题。

“此后,千秋万代,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

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

我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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