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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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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技术规定,加强北方公司煤炭事业部所管理煤矿的矿井防治水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方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三条各煤矿要认真分析、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扎实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生产矿井要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

(一)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对防治水情况的汇报,经常督促和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备、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水灾应急预案、矿井水患防治及处理计划、水害严重采区、工作面的防治水设计、安全措施等。

(三)各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

(四)各矿生产技术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五)矿安检部、驻矿安检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六)各矿有关部门(区队)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部门(区队)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按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不少于1名、中等矿井不少于2名、复杂矿井不少于3名配备,所配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第六条各矿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并登记建档管理。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五落实”。

第七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建立防治水专项资金,对地表塌陷区的回填、地质及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周边小窑的调查和治理等专项工程要及时安排,定期检查工程进度。

每年年初落实安全生产所需专项设备的同时,对矿井防治水所需的深孔钻机、排水设备及水文地质工作所需的物探设备等要专项解决。

第八条各矿根据各自的水文地质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之规定,有针对性的认真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各矿每旬必须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一次自检,煤炭事业部每月进行—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各矿要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坚持“科学找疑”的原则,不断加强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创建新型的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和水害快速救援体系。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资料

第十一条矿井各种水文地质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及时填绘、内容真实全面。

矿井定期对本井田及其周围进行全面水文地质调查,查明本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情况、邻近矿井和废弃老窑的开采情况等各种充水因素,并在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三线(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位置等。

边界相邻的矿井之间必须每半年交换一次图纸,所交换图纸需经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二条各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2、气象资料台帐;

3、地表水观测台帐;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

5、抽(放)水实验成果台帐;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9、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12、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13、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4、水闸门(墙)观测台帐;

15、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十三条各矿井应具备的矿图:

1、矿井充水性图:

1:

2000或1:

5000;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比例尺1:

2000或1:

5000或1:

10000;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比例尺1:

500;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比例尺1:

1000--1:

5000。

6、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图;

7、区域水文地质图;

8、排水系统图;

第十四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的防治水6项制度和1个预案:

1、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2、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3、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防治水资料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6、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7、煤矿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各个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地面防治水

第十六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4—258条之规定,做好地面防治水工作,特别要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第十七条各矿要在汛期到来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领导机构,组建抢险队伍,编制抢险预案,组织抢险演习,编排实施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制定并严格落实雨季防治水措施,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到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抢险队伍、抢险物资、抢险预案、工程计划、防治措施“六到位”。

第十八条建立汛情预报,在雨季来临之前做好井下水仓清理,确保疏排水系统的畅通,对主排水设备和管道,以及地面井口防雷电系统进行认真检修,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更换完善,确保系统完好。

第十九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堵、疏、排等措施。

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下料孔、水文观测孔等,孔口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二十条各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全面排查分析矿井水情水害,形成报告备案。

对矿区河流、沟渠、积水坑、地面塌陷区等渗漏水地段,采取堵漏或修筑沟渠、河床改道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防水煤(岩)柱;

2、严禁擅自提高煤层开采高度上限;

3、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煤层露头、地面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4、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等措施;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7、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矿井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十二条在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下开采时,必须依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应急处置措施,停产度汛的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经公司煤炭事业部组织分析论证,采取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四条各矿井必须开展水文动态观测:

矿井总涌水量、分水平、分采区(分地点)涌水量,各水文地质单元的主要含水层水位,老空积水等水体的水位、水量等,每月至少观测1次,异常情况加密观测次数,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建立台帐。

本矿井积水区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积水区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每半年至少核实一次积水区的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修订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擅自采掘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水闸门(墙)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第二十八条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开拓地质说明谁、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必须查清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足防水煤(岩)柱。

巷道确需穿过时,必须探水前进,并采取超前预注浆措施进行封堵加固,必要时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它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一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建立防水闸门。

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建立分区防水闸门,建成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十二条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矿井在需要堵截水的地点应设置永久水闸墙,水闸墙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筑墙地点应选择在岩石坚硬、完整的地方,并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矿井煤层顶板有含水层等积水体存在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第三十六条矿井开采受水威胁严重的煤层,严禁用巷道直接揭露导水构造或强含水层,巷道必须穿过时,应提前进行疏水降压或预注浆处理。

第三十七条矿井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矿井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2、承压含水层的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可预先进行惟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编制帷幕注浆设计;

3、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条件时,可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或改造含水层为隔水层的方法,但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可靠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

措施应包括防止突水、建筑防水闸门、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增加排水能力等内容;

4、采取降低底板破坏深度的采煤方法,如条带开采或巷道穿采等。

第五章探放水

第三十九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矿井开采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特别是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采”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矿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况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点,应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积水区。

凡受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十二条掘进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老空区积水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四十三条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四条矿井探水钻孔内水压大于2MPa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第6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四十六条各露天煤矿要借鉴井工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方面的方式方法和经验,设置防治水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健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各类防治水台账、卡片、资料、图纸和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露天煤矿每年初要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四十八条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地段。

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漫流。

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

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四十九条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d。

⑵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d。

⑶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大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得大于3d。

⑷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十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五十一条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排土场建设初期,内排应形成地面防治水保护圈,如存在地下水,应采取盲沟等疏排措施,防止产生泥石流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按国家有关技术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各生产矿井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煤炭事业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北方公司煤炭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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