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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煤矿

No.:

000000000000073730

安全管理制度

 

2011.1

1、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4、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应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⑴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⑵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⑶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⑷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5、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⑴事故死亡人数;

⑵千人负伤率;

⑶工日损失;

⑷设备完好率;

⑸工程质量;

⑹设备和财产损失;

⑺安全教育与培训;

⑻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6、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本年计划水平。

7、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⑴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⑵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⑶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⑷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8、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⑴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⑵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9、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10、平均每月奖励标准按工种在安全生产责任状中规定,月考核,月兑现。

1、煤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矿井隐患进行排查,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2、煤矿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每周一次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隐患进行查处。

3、隐患排查的内容:

⑴检查全矿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措施情况。

⑵检查煤矿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首位。

⑶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⑷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

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网络。

⑸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4、日常安全隐患排查:

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矿长、分管矿长、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⑵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作业人员,必须经常对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向矿长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⑶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矿要求,及时整改,并要组织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⑷日常排查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的情况等,记录存档。

5、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经济处罚,直至刑事责任。

一、总则

1、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2、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3、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4、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1、矿长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2、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安全副矿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监科: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矿总工程师:

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3、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班中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三、教育培训范围与任务

1、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副矿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队长、班组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2、新工人入矿,应由煤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分配到队、班组,入井前,队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3、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4、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5、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四、教育与培训内容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煤矿管理制度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岗位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五、教育培训实施

1、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3、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周不少于1次;

(2)开好班前会,抓好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4、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

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

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副矿长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5、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六、附则

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切实做到有效、合理的发放、使用,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所指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用品)为:

矿用安全帽,矿用工作服,绝缘水靴,矿灯带,帆布手套,线织手套,井下防尘口罩,电焊防护镜,毛巾,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2、劳动保护用品由供应部门每年做出采购计划,报矿长批准后进行采购,发放。

劳保用品要有专库存放,供应部门要建立劳保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存档管理。

3、供应部门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采购后必须经矿安检科派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未经验收合格,严禁入库。

4、供应部门建立健全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并建档管理。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凭票到供应部门领取全套的劳保用品。

入井前必须按规定配齐戴全劳保用品,否则不准入井作业。

6、井下直接工种每年可领取安全帽一顶,灯带一条,工作服两套,水靴两双,毛巾两条,帆布手套4双,防尘口罩一个。

生产辅助工种每年领取安全帽一顶,灯带一条,工作服一套,水靴一双,毛巾一条,帆布手套两双。

特种作业如电气铆焊、高压操作等按需开票领取劳保用品。

7、因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待岗学习。

安全奖惩制度

1、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⑴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⑵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⑶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⑷在抢救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⑸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⑹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⑴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⑵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⑶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⑷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⑸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7、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监科做好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办公会或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⑴违章情节较轻或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⑵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遵守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50元,给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

9、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30%;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安全办公会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10、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由矿安监科登记。

11、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12、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一)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罚款、开除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的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1、瓦检员脱岗、漏检、虚报瓦斯情况、不在现场交接班者。

2、故意破坏监测装置或随意甩掉“两闭锁”装置者。

3、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崩人事故者。

4、偷拿火工品者。

5、井下吸烟者。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7、殴打或辱骂正确执行职责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者,加重处罚。

8、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者。

9、回采工作面结束,不按规定时间撤除设备或设置密闭,造成自燃的责任者。

(二)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罚款、降工资的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者。

2、巷道贯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者。

3、巷道贯通未按规定下达贯透通知书或因测量误差造成巷道提前贯通者、误差超过规定或贯通不了者。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无风、微风或风流短路者。

5、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危险区者。

6、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时未经瓦斯检查私自送电者。

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矿灯泡、矿灯拆卸工具下井者。

8、井下带电作业者。

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者。

10、瓦检员不执行“一班三汇报”者。

11、排放瓦斯不严格按规定和措施执行者。

(三)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全矿通报批评同时处以200-500元罚款。

1、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盲目作业者。

2、局部通风机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者。

或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除瓦斯,盲目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3、在井下或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有措施盲目作业者。

4、破坏通风设施者。

5、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影响安全或通风、行人的责任者。

6、私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者。

7、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符规定者。

8、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者。

9、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和汇报者。

10、不落实防突措施的责任者。

(四)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50-200元罚款。

1、携带不合格光学瓦检器下井者。

2、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者。

3、随意解开迎头风筒或挪动风筒者。

4、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或用风带吹瓦斯传感器者。

5、随意更改瓦斯抽放设计者。

6、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警戒者。

7、不按规定洗尘,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现象的责任者。

8、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

9、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检查记录、汇报、填写牌板者。

10、随意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者。

11、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2、不按规定时间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者。

13、缺少“一通三防”有关资料的责任者。

14、不按规定喷注阻化剂的责任者。

15、未按规定对采空区或火区取样化验的责任者。

16、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监测装置进行调试的责任者。

17、不及时处理监测装置故障的责任者。

18、封闭巷道不执行“三断”的责任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1、通风区(科)每月底,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进行责任划分,并书面下发各施工单位,凡在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遭到破坏、丢失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施工单位又未及时找到责任人,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风幛)、栅栏、牌板等遭到人为破坏,视其破坏程度处以50-800元之罚款。

3、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货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4、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5、管线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6、密闭前堆积浮货、杂物,每次罚款100元,并在通风部门监护下立即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7、已安装好的风筒,若因人为损坏,100mm以下破口,每处罚款20元,100-300mm的破口,每处罚款100元,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款300元,每丢失一节风带罚款500元(10m一节),撕风筒粘合条每节罚100元,解吊挂风带钢丝绳按10元/m计罚。

8、断电仪探头、分站、主机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款3000-5000元,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长各罚款300元,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未汇报,各罚款300元。

探头线每丢失1米按5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

9、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的两倍罚款;阀门每丢失或破坏一个罚款100元;丢失或损坏一组喷雾罚款3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100元,人为破坏或丢失一个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架罚款100元。

1、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

2、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救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7、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安监科做好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办公会或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50元,给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元,由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9、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

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安全办公会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10、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由矿安监科登记。

11、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12、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各煤矿专职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并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合格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持证上岗。

2、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的性能、质量、规格等必须符合行业部门的技术要求。

3、矿用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的领取、必须根据作业规程规定的需要量,发爆器由使用煤矿爆破员到矿调度室领取,爆破母线由爆破员凭票到地面材料库领取。

一个采(掘)工作面只许用一台发爆器。

4、每班下班后,爆破员必须将矿用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分别交回矿调度室和材料库。

5、井下爆破必须用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手把)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不到爆破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手把)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手把)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6、爆破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

爆破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宜采用中间无接头的双芯软电缆线。

(2)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挂并用绝缘胶布包好,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7、发爆器必须是由爆破工亲自领取、保管和使用,井下启爆必须是用发爆器,严禁用其他电源启爆。

对于性能不良的发爆器,必须交地面管理人员修理,严禁在井下拆卸发爆器或用短路的方法试发爆器。

8、矿设专人按相关标准对发爆器进行维修,严禁性能不良的发爆器入井。

煤矿档案管理制度

1、各煤矿要建立档案管理室,由专职的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2、档案管理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责任心强、工作细心、有耐心、会熟练操作电脑、身体好的人员担任。

3、煤矿的各种证照、各级管理人员的证件、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对外和对内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资料、各类技术资料、职工培训资料、人事档案等,全部交档案室管理。

4、档案管理员必须对所有档案建立明细台账,并且用电脑管理档案,便于查找。

5、公司或煤矿任何人去档案室取资料必须写借条,交回资料后取回借条,同时建立资料借出和退回台账。

6、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室的资料外借或泄漏煤矿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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