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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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在建项目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等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分(子)公司所属在建项目的临时用电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三条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由项目总工牵头,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并按流程报分(子)公司技术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变压器选型;
(五)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控制、保护及测量等电器;
(3)设计接地装置;
(4)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防雷装置;
(七)确定外电防护措施;
(八)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四条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获批的临时用电方案提出各型电缆线、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空气隔离开关等临电设施的需求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物资管理部门采购。
临电设施到位后,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第五条项目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的需求计划,及时购置各型临电设施。
各型临电设施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由专业厂家生产。
入库前,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
第六条项目质检部门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及时组织设备、技术、工程、安监等职能部门共同验收(见附表1、2),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项目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工程使用期间的维护保养和常用电动机械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电组织设计的安全资料;
(二)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及拆除工作记录(见附表3)。
第八条项目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临时用电工程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十条三级配时,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或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一条不论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还是三相四线制供电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均应严格电气设备不带电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零工作,同时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及接地线(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二)工作零线应单独敷设,严禁重复接地,且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部分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三)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与工作零线相连接;
(四)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五)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且其材质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8~5.1.9条中的要求;
(六)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第十二条二级保护时,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二)选择两级漏电保护器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三)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四)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需使用高压电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带电进行线路的敷设、维修等各项作业;
(二)线路接长时,线路接头及延长段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五条配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线型的选择及敷设方式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章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机动车道、起重机械及开挖沟槽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2~4.1.8条中的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自备的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当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船舶接岸电时,原则上只接照明电源。
当需接动力电源时,必须敷设专用线路。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常用电动机械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章相关要求,其中,交流电焊机械必须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及生活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作业区,如隧道等,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现场照明供电及照明装置的有关要求应符合(JGJ46-2005)第10.2~10.3节规定。
第二十条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施工场所,如瓦斯隧道、易燃易爆品临时存储库等,应按场所的危险等级选用对应防爆类型的临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二)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三)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四)停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涉及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未认真履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触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二航安监〔2012〕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记录表
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严格按临时用电方案要求实施总体布设。
2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在建工程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距离符合要求。
机动车道、起重机与外电架空线路距离符合要求。
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
3
接地与防雷
电动设备、设施是否安装接地线。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电缆线采用的接零线、接地线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是否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4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配电柜四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5
配电线路
架空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进出电线要排列整齐、匹配合理。
线路过道有可靠的保护。
线路直接埋地,敷设深度不小于0.7m,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
配电箱及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开关箱中装设漏电保护器。
6
配电箱及开关箱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配电箱、开关箱是否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严禁继续使用。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用电安全装置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
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是否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有无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交流电焊机械有无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在潮湿场所和金属构架上操作时,是否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工电动工具。
对电动建筑机械等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是否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且关门上锁。
8
照明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8
照明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
日期:
注:
验收栏目内有数据的,在验收栏目内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用文字说明。
附件2
接地电阻测验记录表
单位名称
仪表类型
工程名称
测验日期
接地电阻(Ω)
接地名称
接地类别
规定电阻值(Ω)
实测电阻值(Ω)
测定结果
备注
重复接地1
≤1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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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接地
≤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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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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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测验负责人:
检测人员:
附件3
电工巡视(维修)工作记录表
工程名称:
电箱编号:
年月
日期
接地/
接零
漏保(试动作)
电箱
整体
配电
线路
电箱内外杂物清理
发现隐患及整改情况
巡视电工
签名
注:
检查项合格画√;不合格画×;未检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