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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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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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海星航
2007-1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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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贯彻科学进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爱护治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爱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动身,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依照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工程设计采纳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消火栓Fire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
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消火栓系统Hydrant(hosereal)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刻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爱护范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temporary—high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坚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坚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坚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坚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7低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low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1.8消防水池fire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9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0高位消防水箱Gravityfire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1消防水源Watersourceof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连续时刻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
2.1.12消防水泵接合器Firedepartmentconnection
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
2.1.13余压ResidualPressure
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
2.1.14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DryHydrantSystems/Dry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
2.1.15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hydrantsystems/Wet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刻都充满水。
2.1.16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StandpipeSystem/Automationhydrant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刻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2.1.17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ManualDryHydrantSystems/ManualDry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
2.1.18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淌时的压力。
2.1.19动水压力flow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2.1.20自动水灭火系统Automatic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截了当干预的情形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
2.1.21搅动压力Churnpressure/shutoff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Singl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能提供火灾连续时刻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连续时刻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显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Equivalent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显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5独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foroneandonly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6联合消防给水系统Combined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7区域消防给水系统District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3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一样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依照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依照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截了当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都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城镇消防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 15
1.02.55.010.020.030.040.070N>100.0
3.2.2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依照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刻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运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运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运算
3.3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依照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一
、
二
级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丙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
三
级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
四
级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
注:
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运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运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爱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爱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运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运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
当储罐采纳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现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纳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依照表3.3.2运算确定。
3.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运算。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纳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运算;
5.储罐可采纳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
当采纳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爱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运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纳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纳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运算。
8.覆土爱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
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运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
当运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纳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畴和供给强度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着
火
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s•m)
相
邻
罐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相邻
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
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依照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运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爱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运算确定。
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爱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运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畴内的相邻储罐的爱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运算;
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
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
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运算。
3.3.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15
30
45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15
30
45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60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200000
V>200000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
5<V≤30
V>30 15
30
45
3.3.5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3.4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依照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m2)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24<h≤50 20 10
h>50 30 15
仓库 h≤24 V≤5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5000 丙 30 10
其他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h≤24 V≤10000 10 10
m>10000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住宅建筑 多层 8、9层 10 10
通廊式住宅 10 10
高层 h≤50m 10(20) 10
h>50m 20(30) 10(15)
国家级文物爱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10
20 10
10
汽车库/修车库 10 1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10
V≤5000~10000 20 10
V>10000 30 15
注:
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运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运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连续时刻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运算。
(3.5.5)
其中:
——室外消防给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