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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试运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金晖兆丰2×350MW自备电厂

机组调试、试运阶段安全管理制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

 

机组调试、试运阶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机组调试试运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由于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订此安全管理规定。

在机组调试试运中,各单位应认真执行。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及人员要求

2.1本制度规定了机组在试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票、停送电、动火工作票等的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

2.2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从单体调试开始到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到168小时结束全过程。

2.3对所有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的要求

2.3.1参与的所有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电气部分)且考试合格。

2.3.2在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票三制”。

2.3.3在进入运行调试阶段,在运行区域(除指定地点)禁止吸烟。

2.3.4无关人员不得操作试运范围内的设备。

3安全要求与管理

3.1安全管理要求

3.1.1机组从安装到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各项性能试验、完成168小时试运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每个阶段性工作之间都应办理验收签证和移交手续,各阶段不能遗留问题,以防责任不清。

确保管理顺畅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漏洞。

3.1.2设备单体调试试运前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并签证。

不得将安装缺陷带到调试阶段。

安装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具备开始启动调试的条件,比如:

转动设备应加好润滑油、手动盘车正常等,电气设备各项电气试验已作完并合格,临时措施已拆除,满足送电调试试运的条件。

单体调试试运前设备的名称、编号、介质流向、转动方向等临时性标示清楚并符合规定。

3.1.3从单体调试开始即进入调试管理阶段,在调试管理阶段,设备的启停、调试、消缺等各项工作的安排由调试试运组负责,设备消缺工作由安装单位具体负责。

3.1.4在单体调试阶段,设备的启停、调试、消缺等各项工作应在调试试运组的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消缺工作由安装单位负责工作。

3.1.5单体试验验收签证移交后的设备即进入代保管阶段,设备纳入运行管理,运行操作由运行值班人员在调试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消缺工作由安装单位具体负责。

3.1.6进入设备运行代保管后,设备的消缺、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未结束前需要对设备停电时,应填写停送电票,禁止口头联系。

3.1.7由调试组指定工作票签发人,安装单位应明确工作负责人,运行部门应明确工作许可人,名单应提交启动试运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

3.1.8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试运前,所有压力容器、固定安装的特种工种器具(如:

电梯、天车、电动葫芦等),应经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允许使用。

3.1.9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试运前,所有消防设施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允许使用,全部消防设施应投入使用。

3.1.10电气设备首次受电、转动设备首次启停、重要辅机启停,操作前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现场旁站,以备处理紧急情况。

3.1.11电气设备带电后,现场应有明显已带电的警示或标识,要做好施工设备与带电设备的安全隔离。

3.1.12较复杂的系统调试,容易引发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的试验,工作前应有完善和符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同时由技术负责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1.13每次试运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临时安全措施与警示标识是否明显齐全。

3.1.14重要操作要做好事故预想。

3.2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3.2.1现场整洁无杂物、无防碍调试试运的临时施工设施。

3.2.2现场照明充足并符合要求。

3.2.3现场无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存放。

3.2.4现场安全设施规范,符合要求,无遗留的沟坑孔洞,活动型盖板有防止错位措施并加以固定。

3.2.5现场使用的临时电源规范可靠,并符合要求。

3.2.6现场安全标识规范齐全并符合要求。

3.2.7现场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并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满足现场需要,机组整套启动时专职消防人员应在现场待命。

3.2.8所有电缆孔洞、盘柜孔洞已封堵并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措施已落实。

3.2.9现场施行“通行证”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数量,与调试试运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调试试运现场,调试试运人员应佩带“通行证”。

3.2.10现场应设保卫人员维护现场工作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以防造成误动、误碰或误入带电区域而发生意外事故。

3.2.11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调试试运安全监督工作。

3.2.12现场的通讯设施工作可靠,满足现场需要。

3.2.13现场调试试运所需的仪器、仪表等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备品备件等准备齐全,满足现场需要。

3.2.14现场紧急避险、紧急撤离的双向通道、楼梯间,不应有障碍物堵塞,门不能加锁,满足紧急避险和撤离的需要。

3.3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3.3.1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识齐全符合要求。

3.3.2厂用电受电及配电室带电以后至整套启动前,由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通过整套启动168小时后,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电厂生产单位施行封闭式管理。

3.3.3进入配电室的人员应遵守《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章操作人员,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3.3.4配电室内应有合格的照明,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

遇到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责任单位应及时消除。

3.3.5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已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附合防火要求。

3.3.6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应能很容易打开房门。

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

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3.3.7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

从带电后到整套启动时,施工单位拿两把;运行部运行人员拿一把;整套启动后,三把钥匙全部由运行部保管。

与调试试运工作无关的人不准随意进出高低压开关室。

3.4DCS系统及工程师站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3.4.1DCS系统调试纳入机组调试整体工作中管理,由调试单位归口管理。

为了避免DCS的修改对机组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任何人对DCS系统组态修改、逻辑组态修改、操作员站初始化等操作时必须通知调试总指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修改完毕后及时通知相关调试单位。

3.4.2DCS厂家和程序编制者要保证DCS系统的稳定运行(硬件和软件),并完成系统不完善部分的修改。

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协调DCS系统的调试与机组整体调试进度的衔接和调试期间的指挥。

负责工艺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

3.4.3调试期间工程师站有调试单位和DCS生产厂家共同管理。

DCS厂家主要负责设备硬件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画面修改、各控制逻辑组态修改等工作。

调试单位负责机组调试有关的各控制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工作。

3.4.4每周至少对DCS系统中的所有文件进行一次备份,并保留下来,重大操作时应随时备份,对任何DCS系统的修改都应有文字台账记录。

此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3.4.5对DCS系统的投停和保护的投切,必须由调试总指挥同意,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3.4.6机柜受电以后的规定

3.4.6.1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接线时必须先与调试单位联系。

并且保证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进行。

3.4.6.2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机柜电源的稳定和可靠,电源配置应符合厂家的要求。

3.4.6.3插入模件前,确定没有强电信号串入,防止损坏模件。

3.4.6.4对机柜内部任何有关模件的操作必须佩带防静电环。

3.4.6.5机柜正常时,必须保持室温正常。

3.4.6.6经常检查模件状态指示灯,发现异常模件及时处理。

3.4.6.7定期进行组态备份。

3.5电子设备间安全管理规定

3.5.1机组试运行期间电子设备间的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3.5.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电子设备间,无电子设备间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准穿行电子设备间,有工作任务的人员完成任务后,立即离开电子设备间不得随意逗留,保持电子设备间适宜的温度,保证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

3.5.3在电子设备间接、打手机和使用对讲机要与已带点盘柜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对设备生产产生干扰。

3.4电气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3.4.1从设备单体试运开始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准进行电气设备操作。

3.4.2电气设备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4.3电气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执行唱票复诵制。

3.4.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详细记录操作时间和内容。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3.6电气工作或与电气设备相关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3.5.1电气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

3.6.2电气工作应至少两人一起工作,工作前应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前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3.6.3与电气设备相关的机械或其它设备上的工作(如电机拖动的机械,电气、气动阀门等),须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在办理的工作票中写清楚,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后再进行工作。

3.6.4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停、送电联络票并交集控运行值班人员,集控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联络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署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坏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与本设备或系统有联系的工作票应暂时收回)。

3.7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7.1调试试运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包单位具体负责。

3.7.2现场应加强保卫值班工作,作好重要设备、重要部位24小时不间断值勤守护。

(如各主要通道、受电的配电室门口等地点)

3.7.3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维护现场工作秩序。

3.7.4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设施应全部正常投运,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数量应充足,满足现场需要。

3.7.5重点防火部位和防火区域,如:

充油设备、充氢设备、油区、制氢站、发电机及充氢设备周围、电缆夹层、配电室、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蓄电池室、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等部位动火时,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作好防火措施。

3.7.6从锅炉第一次点火到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专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值勤,消防队应处于戒备状态,消防车应到现场待命。

3.7.7作好重点防火部位及重要设备安装部位的防火方案和火灾扑救方案,做到既能迅速控制和扑灭火情,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设备。

3.6.8完成组机168小时试运,办理完机组正式移交手续后,现场的消防管理即可移交电厂管理,移交时在电厂消防器材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撤离,确保现场消防器材不断档,消防管理不留空白。

3.8工作票管理制度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维护和消缺工作,为了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进入禁止明火区进行检修工作,如需要动火工作时,必须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

3.8.1工作票办理程序

3.8.1.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调试指挥部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送交工作许可人,工作前应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8.1.2第一种工作票应工作前一日交给工作许可人。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送交调试工作许可人。

3.8.1.3工作许可人在接到工作票后要认真审查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录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后,送交试运负责人(试运值长)复审。

3.8.1.4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遗漏,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工作票。

3.8.1.5工作许可人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8.1.6根据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意见,由试运组长(单元长)安排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重要措施应由试运组长(运行主值)监护执行。

3.8.1.7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应报告试运组长,经运试运组长同意后,办理工作许可开工手续。

3.8.1.8《安规》第77条关于“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3.8.1.9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8.1.10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3.8.1.11不允许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

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同意后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和开工手续。

3.8.1.12工作负责人不得指派工作人员从事工作票范围以外的工作。

3.8.1.13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第75条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3.8.1.14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3.8.1.15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提前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要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3.8.1.16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电气停送电票并交给运行值班人员执行。

禁止口头联系。

3.8.1.17在工作票未终结前试转或试验后仍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需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8.1.18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3.8.1.19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3.8.1.20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3.8.1.21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3.8.1.22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3.8.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3.8.2.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启动调试指挥部审批的人员担任。

3.8.2.2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3.8.2.3工作许可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许可人由试运组长(单元长)、集控主值或运行部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

3.8.2.4工作负责人由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掌握设备的性能及质量标准。

(3)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4)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学徒工、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3.8.2.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名单报试运指挥部审批。

批准后由启动指挥部办公室书面下发并公布。

3.8.3工作票考核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未经启动试运指挥部批准的人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

(2)工作任务不具体,工作地点不明确。

(3)电气二种工作票扩大工作使用范围。

(4)安全措施不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

(5)不按规定填写双重名称和编号。

(6)装设接地线栏内不注明地线编号或装设位置,编号与实际不符。

(7)提前开工或终结时间超期者。

(8)漏签名、代签名或盖名章者。

(9)不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潦草、任意涂改、刀刮者。

(10)工作票不统一编号、丢失、破损严重者。

(11)“已执行”、“作废”章漏盖者。

(12)因故未执行的工作票盖“作废”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没有注明原因的按不合格票统计。

3.9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整套试运之前,各单位执行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制度;整套试运开始之后,所有单位都要执行本管理制度。

3.9.1动火级别和范围

根据动火(明火)作业可能危机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自由动火区;

3.9.1.1一级动火区

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一般是指燃料油罐区、油泵房、卸油站、制氢站及系统、发电机周围(包括发电机下部的水平垂直距离)10米以内、控制室、汽机和主变油系统、易爆设备和危险品仓库、电气开关室、电子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等消防部门认定的区域。

3.9.1.2二级动火区

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作业区。

一般是指一般设备库、锅炉燃油系统的检修(来油门、回油门已关)、正在运行的油系统、氢冷系统周围10米以外的设备的检修、制粉系统、输煤系统、与燃油系统连接的消防管道、容器(指没有储存过可燃物的容器)内部的动火工作。

3.9.1.3自由动火区

是指一、二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区域,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向本部门专职安全员(或义务消防队长)口头申请,并由部门专职安全员进行登记。

3.9.2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程序

3.9.2.1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办理。

经运行值长、消防、安监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3.9.2.2二级动火工作票当天申请办理,经运行值长、消防、安监负责人审批。

3.9.2.3若动火工作与生产设备无关时,不需要到运行值长处办理审批手续。

3.9.2.4一级动火工作票当天有效,二期动火工作票2日内有效。

动火工作票超过有效期,因工作未结束需继续动火的,须重新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3.9.2.5动火工作票为三联单,一份保存在运行工作许可人处,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凭单执行,工作结束办理终结手续后,随检修工作票一起交本部门安全员保管,另一份办理终结手续后,转送到动火工作票规定的消防监督部门考核、存档。

3.9.3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

3.9.3.1根据动火设备工作(介质)及所处场所的动火级别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3.9.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是经试运指挥部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3.9.3.3各级审签人员应对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现场应布置的安全措施详细检查,必要时提出补充。

3.9.3.4一级动火工作前,必须首先在动火工作区域内进行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

3.9.2.5现场浓度测量合格后,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下令允许开始动火。

二级动火时,专职消防人员应在现场监护,浓度测量不合格,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9.3.6动火执行人接到经审批许可开始动火的工作票后,在动火执行人处签字后方可开始动火。

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服从消防监护人员指挥。

3.9.3.7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保管。

3.9.3.8各级审批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应认真履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3.0.4.4条中所列的安全责任。

3.9.3.9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在未查明原因或排了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9.3.10动火工作结束,经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办理终结手续,并加盖“已执行”章。

3.9.3.11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停止动火工作,并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3.9.4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

3.9.5动火工作票按检修工作票标准进行考核。

3.10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

3.10.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3.10.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10.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3.9.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3.10.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

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3.10.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3.10.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

附表一

试运设备停电联络票

编号

工作票编号

申请人(工作负责人)

需停电设备

名称编号

停电原因

许可人

运行值长

申请停电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停电措施

执行完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停电措施执行人

通知工作负责人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工作负责人签字

备注:

附表二

试运设备送电联络票

编号

工作票编号

申请人(工作负责人)

送电设备名称

送电原因

许可人

运行值长

申请送电时间

年月日

时分

送电完毕时间

年月日

时分

送电措施执行人

通知工作

负责人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工作负责人签字

备注:

附表三

热力机械工作票

编号:

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班组:

______________

1、工作负责人:

______________2、参加工作人数:

______________人

3、工作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作期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开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结束。

5、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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