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办证材料工作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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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办证材料工作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相互确认书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农民证明(村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7

住所使用证明(1是房产证或村证明房主的房产来源合法

2是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填表、证明要使用A4纸,要用碳素或蓝黑笔填写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学历

是否公务员

任免机构

是否党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理事长、监事、理事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粮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相互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本社成员出资118万元,现已出资到位。

武永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8万元,共出资9.8万元;

武后以货币出资3万元、实物出资0万元,共出资3万元;

武西安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8万元,共出资9.8万元;

武钦春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6万元,共出资9.6万元;

武军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43.8万元,共出资43.8万元;

武强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12.3万元,共出资12.3万元;

满秀哲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8万元,共出资8万元;

刘超华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8万元,共出资8万元;

徐元军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12万元,共出资12万元;

经全体成员确认现已与2017年1月13日出资到位。

 

全体成员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宿州市埇桥区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为本社理事。

4、选举、为本社监事。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专业合作社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为本社理事长。

任命为本社理事。

任命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

邮政编码:

234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农机服务【农业生产机械服务,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业生产机械购销、维护,提供农业生产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植保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农民证明(村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农民身份

 

证明

兹有、、、、等人,均为我村村民,农业户口。

特此证明

 

村公章

年月日

 

住所使用证明(1是房产证或村证明房主的房产来源合法

2是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证明

兹有同志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有房屋间,面积平方米,是个人自建房,无房产证,产权属于同志所有,同意将该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

2、房主与合作社之间的房产使用协议(租赁协议或无偿提供证明)

无偿提供证明范本:

声明

本人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有房屋间,面积平方米,是个人自建房,愿意无偿提供给宿州市埇桥区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签字:

年月日

 

WF—97—002(乙)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路号、间数面积结构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元,租期租金总额元。

承租方将租金以方式,于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

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

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和解,也可向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

l、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证意见:

经办人:

签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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