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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docx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应急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依法规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3)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要广泛依靠群众,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成立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2.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分管农业和分管卫生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及镇直各单位、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督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3.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4.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政府: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搞好上下相关信息的传递,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作好疫情的监测、采集病料送检;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饲养场周围环境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

镇派出所: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执行任务;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镇市场监督所: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

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5.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1.疫情监测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对全镇饲养的动物及野生鸟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监测结果。

各村(居)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村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县畜牧局和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逐级报到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1.疫情认定

(1)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镇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的种类和严重性,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2.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4.基本应急程序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况,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及时到疫点进行疫源调查,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决定。

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

(2)毗邻县、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镇时,镇应急指挥部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镇应急预案的建议。

5.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②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②必要时扑杀疫区内所有动物,对扑杀的动物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按规定未进行扑杀的,限制饲养,并作好紧急免疫接种和饲养场消毒,搞好封锁和隔离。

③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④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③对圈舍、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5)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市所有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6.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

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7.应急终止

(1)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2)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镇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镇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镇人民政府在2周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五、善后处理

1.后期处置

(1)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会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

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畜牧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2)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2.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3.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镇应急指挥部或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六、保障措施

1.人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物资保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物资需的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应急。

3.技术保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村防疫员和监督监测动物疫病情况,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建议,参与防控技。

七、宣传和培训

1.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张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2.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附则

奖惩

1.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0日印发

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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