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文档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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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文档4篇

 

2020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文档4篇

ImplementationrulesofBeijinghousingprovidentfundin2020

2020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文档4篇

前言: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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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

住宅成交三成多使用公积金贷款文档

2、篇章2: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文档

3、篇章3: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版文档

4、篇章4: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文档

天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在归集金额和归集人数、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贷款发放、增值收益等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篇章1:

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

住宅成交三成多使用公积金贷款文档

20xx年北京归集住房公积金实际达到150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0%;提取住房公积金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发放个人贷款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

公积金个贷七成投向中小户型

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提取980亿元,实际提取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

其中,购房以及购房还贷提取957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5%;租房提取56亿元,占总提取额的5%;离退休提取93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其他提取近26亿元。

十五年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6135亿元。

20xx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发放个人贷款610亿元;而从年底来看实际发放已经达到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占北京市住宅成交套数的32%。

去年,公积金个人贷款占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笔数的41%、占发放金额的2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支持群众解决住房需求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负责人说,在发放的11万多套房贷中,首套房贷款占9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71%贷款支持购买的住房为90(含)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

截至20xx年底,已累计发放97万套住房个人贷款4991亿元。

目前44万套住房贷款已还清,收回贷款本金1758亿元;在贷房屋53万套,个贷余额3233亿元。

“个贷逾期率为十万分之四,也说明目前个贷资产是优良的。

20xx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不变

相关负责人介绍,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其它性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同时,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相关负责人披露,北京地方使用归集净增资金和贷款回收资金按计划发放个贷后,资金会出现缺口44亿元,如个贷发放超过计划资金缺口会更大,计划按此前市政府批准的调剂住房补贴等资金解决。

篇章2: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xx”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预算。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篇章3: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版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

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

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

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

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有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章4: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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