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546734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x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

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试验生产线(或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三)试验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第三章

第五条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我部立项备案:

(一)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二)对现有

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

(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项目的研究;

 (五)

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我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

 

第四章

第六条工信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我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立项任务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上所列任务;

(二)鉴定资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

(四)新产品试制产量应达到:

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只限于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

(五)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运转稳定可靠,其生产量达到年设计产能的5%。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符合规定;

  (三)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

(四)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鉴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研制单位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审核。

组织鉴定单位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备案的科技项目;

2、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负责。

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鉴定工作(详见附件三)。

(四)命名

新产品的命名由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四),报我部审定。

 

五)审批及归档

1、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五)。

2、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第十条新产品生产定型由我部组织,生产定型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点审查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阶段存在问题是否解决;

(二)试产批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满足产能、安全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一条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六);

 

  (五)科技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新产品定型流程

(一)申请。

研制单位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定型申请,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型。

定型工作由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负责。

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由组织定型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开展定型工作(详见附件三)。

(三)审批及归档

1、我部颁发《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七)。

2、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

  (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对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科研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应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三、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六、新产品生产定型资料清单

七、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1、

 

附件一

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1、研制报告;

2、

3、技术总结报告;

4、

5、测试报告,有关产品性能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6、

7、用户报告;

8、

9、技术创新证明;

10、

11、安全评价报告等;

12、

13、新产品研究需提供基础性试验数据报告。

14、

附件二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

申请鉴定单位:

(盖章)

申请鉴定日期: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制

成果第一完成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1、本表中所填写各栏目内容真实。

2、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技术成果客观存在,有关技术指标科学可靠,本人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3、成果的知识产权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表中填写的主要完成人员也不存在名次排列异议。

(签名)

日期:

申请鉴定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对申请鉴定科技成果进行了认真审查,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技术成果客观存在,有关技术指标科学可靠,本单位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且申请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明晰完整,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人代表:

(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申请鉴定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名称

单位属性

()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它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__________2.___________

任务来源

()

1-国家计划2-省部计划3-自主研发

成果有无密级

()

0-无1-有

密级

()

1-秘密2-机密3-绝密

技术水平简介

(项目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学科;主要创新原理和创新点;作用意义简述)

技术指标对比

与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情况及其总体技术(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等)、经济(投入产出比、性价比、成本、规模等)、环境、生态等指标所处位置。

内容简介

技术资料目录

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职务

文化程度(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按照贡献大小顺序严格排序。

申请鉴定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_____(盖章)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_____(盖章)

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_____(盖章)

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签字);主管领导签字_________(签字)

鉴定形式

填写说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

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以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指向由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

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

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

11、申请鉴定单位:

(1)单位名称:

即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隶属省部:

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

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

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扩号中选择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

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

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

是指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择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

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择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

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写清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

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主要研究人员:

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

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1、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

22、鉴定形式:

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

附件三

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鉴定(定型)工作要求:

(一)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的生产定型采用会议的形式。

(二)由组织鉴定(定型)单位依据专业需要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定型)委员会,鉴定(定型)委员会主任由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鉴定(定型)委员会依据项目情况,可成立资料审查组、现场考核组和性能测试组,各小组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出具小组考核意见,鉴定(定型)委员会出具鉴定(定型)报告。

鉴定(定型)结论必须经鉴定(定型)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四)鉴定(定型)结论中必须对成果内容进行具体描述,写明关键技术指标,鉴定(定型)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定型),予以补正。

(五)组织鉴定(定型)单位应当对鉴定(定型)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鉴定(定型)结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定型)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定型)委员会改正。

二、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或定型的新产品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现况;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与被鉴定(定型)项目或承担项目单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定型)专家。

三、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定型)工作中拥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定型)的科技成果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要求研制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定型)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定型)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定型)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定型)单位提出中止鉴定(定型)的请求。

四、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被鉴定(定型)的科技成果客观、公正、全面、认真、独立地进行评价;

(二)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能清晰、准确地反映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提出的鉴定(定型)意见负责;

(三)维护被鉴定(定型)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技术秘密。

鉴定(定型)工作完成后,有关被鉴定(定型)成果的所有材料全部退还,不私自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不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

(四)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保证与被鉴定(定型)成果无任何利益关系。

附件四

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原名称

(项目名称)

原代号

建议名称

全称

代号

简称

代号

产品特性(包括类别、组成、主要技术性能及用途,主要特征等):

命名依据:

专家意见:

(含危险等级及对应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UN号)

鉴定委员会主任: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时,研制单位应根据新产品的类别、组成、主要性能及用途、主要特征等,按照《工业炸药分类和命名规则》(GB/T17582)、《工业雷管分类与命名规则》(WJ/9031)等相关标准向鉴定委员会专家提出该产品命名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和资料。

鉴定委员会在通过该产品科技成果鉴定时应对该产品命名提出意见。

二、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后,研制单位应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填报本申请表,对没有命名规则的产品可比照相近产品的命名规则填写。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命名申请进行审查后正式命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