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545639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 12页.docx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范文模板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书范例

篇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编报范围

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包括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四部分。

填报范围包括:

20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清综09表、财清综11表、财清综12表等,进行报表上报。

解放军、武警部队不纳入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涉密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组织进行自查。

单位和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报送汇总报表及有关汇总数据。

二、编报内容

按照全面进行清查的要求,编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等的全面情况。

三、编报流程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一)行政事业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其中部分信息自动导入到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

(二)行政事业单位录入资产清查明细表,其中固定资产损益清查明细表、无形资产损益清查明细表由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自动

生成。

(三)行政事业单位录入资产负债清查表、机构人员情况表、在建工程情况表、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担保情况表、国有资产产权待界定情况表,行政单位录入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情况表、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表,事业单位录入对外投资情况表,其余清查报表由明细表自动生成。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资产清查数据。

四、其他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编报年度决算有关工作,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存在财务会计差错的,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调整账面数后,如实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单户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正式上报的资产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按照上报文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的顺序装订。

第二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填报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清查基准日为时点,结合会计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基础上,填制此表。

1.资产编号: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编号。

2.资产名称: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名称。

3.产权是否清晰:

产权归属清晰,无产权纠纷的固定(无形)资产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4.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X)标准编码的选项,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

无形资产按01专利权、02商标权、03著作权、04土地使用权、05非专利技术、06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07其他进行选择填列。

5.取得方式:

按购建、调拨、接受捐赠、置换、盘盈、自行研制、其他选择填列。

6.规格型号:

填列固定资产规格型号。

7.产品序列号:

填列固定资产的产品序列号。

8.计量单位: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计量单位。

9.取得日期: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具体日期。

10.财务入账日期: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财务入账日期。

盘盈资产财务入账日期为空。

11.价值类型:

按原值、暂估值、重置值、无价值、评估值、名义金额选择填列。

12.账面数:

填列资产清查基准日固定(无形)资产账面记载的数量、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账面净值。

(账面数是指调整完会计差错的账面价值,下同)

13.清查数:

填列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清查净值。

清查数与账面数的差额为清查出的损益数。

14.盘点结果:

按无盈亏、盘盈、盘亏选择填列。

15.损益类型:

按无盈亏、盘盈、盘亏、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毁损、贪污、盗窃、诈骗损失、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技术淘汰选择填列。

16.使用状况:

按在用、出租出借、闲置、毁损待报废、其他选择填列。

17.存放地点:

填列固定资产实际存放地点。

18.使用部门: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实际使用部门。

19.使用人:

填列固定(无形)资产实际使用人员。

20.原资产编号:

填列其他系统迁移过来的固定(无形)资产的资产编号。

审核公式:

盘点日期、录入人为手工录入,必填字段;

财务入账日期应早于清查基准日,取得日期应早于清查基准日;2~5栏、9栏、11~13栏、20~22栏必填;

当16栏=12栏时,20栏盘点结果赋值为无盈亏;

当16栏>12栏时,20栏盘点结果赋值为盘盈;

当16栏<12栏时,盘点结果赋值为盘亏;

15栏=(13-14)栏;

19栏=(17-18)栏;

16~18栏应>=0;

当20栏为盘亏并且16栏=0时,17栏=0;

当20栏为盘亏并且17栏=0时,16栏=0;

当16栏<12栏时,则17栏<13栏;

当16栏>12栏时,则17栏>13栏;

17栏>=18栏;

当4栏资产分类为非土地、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时,12栏账面数_数量、16栏清查数_数量必须为整数;

当20栏盘点结果等于盘盈时,21栏损益类型等于盘盈;

当20栏盘点结果等于无盈亏时,21栏损益类型只能选择无盈亏、挂账、待报废;

当20栏盘点结果等于盘亏时,21栏损益类型只能选择盘亏、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损毁、贪污、诈骗盗窃损失、司法败诉强制执行

损失;

当20栏盘点结果等于盘亏,且4栏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时,21栏损益类型只能选择盘亏、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损毁、贪污、诈骗盗窃损失、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技术淘汰。

第三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编制说明

1.单位名称:

填列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注“(本级)”。

2.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其中资产管理负责人是指承担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3.报送日期:

填列单位实际编报报表的日期。

4.组织机构代码:

依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5.财政预算代码:

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其代码应与部门决算填列的财政预算代码一致。

6.单位所在地区:

指单位实际所在地,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X)填列。

7.财务隶属关系: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与财政部门经费领拨关系所确定的单位级次填列。

全部或部分经费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为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由一级单位转拨的单位为二级单位,经费由二级单位及以下转拨的单位不再单独标识,统一填为三级及以下单位。

篇二: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说明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说明201X-8-2414:

21【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篇三:

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经201X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X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

该《规则》分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11章63条,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于1998年1月6日首次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十多年来,对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原《规则》

[1]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自201X年1月1日起废止,责成财政部重新制定。

201X年12月6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1]该《规则》分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11章63条,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1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X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2]

财政部

201X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2]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2]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2]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

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2]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