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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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

阿勒泰地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发挥乡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以下简称综治工作中心)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工作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新党办发〔2013〕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主体不变、优势互补、协调联动、整体运作、方便群众、服务大局”的原则,整合基层综治维稳力量和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建成基层维稳工作的实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部。

第三条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必须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全力配合。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四条综治工作中心应建立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工作窗口,综治、公安、武装、统战、民宗、法庭、信访、司法等部门(单位)安排人员在窗口轮流办公、值班,其他部门作为中心联动协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确定并参与中心一体化运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综治办是综治工作中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按照新社综〔2001〕18号、新党办发〔2010〕9号文件、新党办发〔2012〕34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增强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统筹协调能力。

伊犁、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州等地州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为部分重点地区下达乡镇行政编制的通知》(新机编〔2012〕16号)要求,足额配备乡镇(街道)综治办专职干部;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至4名综治专、兼职干部。

第六条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书记担任,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兼任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长、统战干事、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中心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硬件建设

第七条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统一挂牌为“XX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标牌材质为:

方式磨砂铜牌,长宽规格为70cm×50cm,中文字体为问鼎CS大黑,维文(哈文、蒙文)为印刷体。

中文居下,维文(哈文、蒙文)居中文上方。

(见图例1)

第八条每个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应有一处相对独立的集中办公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中心需设以下基本功能区:

集中办公区、接待受理工作窗口、矛盾纠纷调解室、联席会议室、档案室。

第九条综治工作中心工作职责、制度、流程图、组织网络图、工作人员照片,以及综治工作中心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工作人员照片等须制作上墙,照片下方必须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集中办公区悬挂《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每个办公桌面放置工作人员标识牌(正面为照片、姓名、职务、主要职责,背面为岗位职责)(见图例3,尺寸为17.4cm×8.5cm,材料为亚克力桌签,内插彩色铜牌纸);每个工作人员上班时胸前佩戴工作证(含照片、姓名、职务、工号等)(见图例5,尺寸为2.5cm×7.5cm,材料为亚克力滴塑)。

接待受理工作窗口须悬挂《中心工作职责》、《中心窗口岗位职责》、《服务窗口流程图》、《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含负责人照片)组成网络图》、《中心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

窗口标识牌样式与大厅内其他服务窗口的标识牌一致。

矛盾纠纷调解室须悬挂人民调解徽章、《人民调解和信访条例摘要》、《参与调解人员须知(权利与义务)》,并印刷温馨话语提示。

联席会议室须悬挂《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联合调解流程图》、《社会治安联合防控流程图》、《流动人口联合服务管理流程图》、《突出问题联合治理流程图》、《重点工作联勤联动流程图》、《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流程图》。

档案室悬挂《台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室内职责、制度、流程图牌匾规格均为40cm×60cm,其中:

职责、制度为白底黑字,流程图为彩图(见图例4)。

第十条综治工作中心每名工作人员要有1套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各不少于2台;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照相机、摄像机至少各1部(台);每个办公室至少配备1组文件柜;候访区配备宣传电视、排号机、报夹和宣传手册;中心至少配备1辆汽车及其他必需的办公设施和业务类资料。

第十一条 村(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站统一挂牌为“XX村(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站”竖式标牌,标牌长宽比例与警务室标牌一致,中文居左方,维文(哈文、蒙文)居中文右方,白底黑字(见图例2)。

第四章软件建设

第十二条综治工作中心按照其职责、功能作用,建立一套规范运作档案卷目,主要包括矛盾纠纷联调工作卷、社会治安联防工作卷、突出问题联治工作卷、重点工作联动工作卷、基层平安联创工作卷、社会管理联抓工作卷。

各县(市、区)综治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计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相关台帐簿册,印发综治工作中心执行。

第十三条综治工作中心要对各组成部门工作档案资料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充实和健全工作台账,全面客观反映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做到内容全面、体系分明、装订规范、外观整洁。

第十四条综治工作中心的运作程序要按照“集中受理、统一批转、归口办理、协作配合、限时报结、跟踪问效”的总体要求办理。

综治工作中心各组成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能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第五章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综治工作中心的工作窗口要通过代办、交办、转办等方式,主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社会服务,统一受理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本岗位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信访问题,要立即办理;对符合政策法律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而上级信访机关、相关部门未曾处理的信访问题,在征得信访人同意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要无偿为辖区群众提供全程的代理代办服务,并跟踪参与、协调信访事项办理,直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不属于基层政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办,直到问题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中心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提交联席会议确定责任部门研究调处;对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信访问题,要向群众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

第十六条综治工作中心要建立健全和实行工作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协作配合、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章理事,规范运作。

(一)工作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由工作窗口各轮值单位参加的调度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紧急任务,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联席会议须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二)首问责任制度。

中心实行负责人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

发生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群众来访等情况时,综治工作中心值班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协调解决或分流交办,重大问题迅速报告,全程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

(三)情况报告制度。

中心各组成部门应及时向综治工作中心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和掌握的各类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综治工作中心应实行“三情”信息收集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制,广泛收集汇总并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情”信息,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同时,中心每月初应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县(市、区)综治办报告上月综治维稳工作开展情况、辖区治安稳定形势以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督查督办制度。

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重要任务和各项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办理、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督办,督促落实工作措施,检查工作实际效果。

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事项,并向综治中心报告。

(五)协作配合制度。

综治中心各组成部门之间要加强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和服从综治中心的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及时汇报辖区稳定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涉及全局性工作主动提出建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动排查整治。

综治中心内部实行定期工作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综合性强、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工作时,综治中心统一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共同推动解决。

(六)考核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中心定期对各组成部门及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履行情况和综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统一制定考核标准,定期会同各组成部门对综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考核评定,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中心要不断完善以“联调、联防、联动、联治、联创、联抓”等“六联”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保证综治工作中心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

综治工作中心组织各组成部门,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对矛盾纠纷和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

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力量和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对重大疑难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纠纷,由综治工作中心直接调处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解决。

(二)社会治安联防机制。

综治工作中心定期开展治安稳定形势分析,及时发布治安预警,落实治安防控措施。

整合群防群治队伍,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主体、专职治安防范力量为骨干、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巡逻防范活动,推广经济适用的物防技防手段。

指导督促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参与区域联防、协防工作。

(三)重点工作联动机制。

综治工作中心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各组成部门工作力量,统筹安排由单个部门难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

综治工作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四)突出问题联治机制。

综治工作中心按照上级部署,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及辖区群众积极参与严打整治行动。

组织各组成部门对辖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定期排摸、梳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多方参与,综合施策,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推动解决社会管理滞后、公共服务缺失、基础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

(五)平安建设联创机制。

综治工作中心研究制定辖区平安创建总体目标,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开展平安单位、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等各种形式的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创建内涵,提高创建实效。

(六)社会管理联抓机制。

以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发挥部门、单位、社区和家庭作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重点人员帮教管控、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保障落实

第十八条综治工作中心有权检查指导辖区各部门、单位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向上级综治部门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综治办每年要对综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地(州、市)综治办每年要对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主任、专职副主任进行轮训,各级政法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法部门负责人和干部(民警)的轮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党办发〔2010〕?

号文件精神,把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提高,确保工作需要。

要按照2011年自治区党委第51次常委(扩大)会议纪要规定和新党组〔2011〕22号文件精神,确保自治区财政每年为乡镇(街道)拨付的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和专职治安联防队、村(社区)治保主任、十户长、楼栋长报酬待遇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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