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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为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尾矿库)行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区属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区属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本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对区属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本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本部门不定期对区属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机械、冶金、建材、电子、纺织、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工贸行业”)。

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建材、轻工、电子、纺织、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者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

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个行业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安全检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督导检查应安排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并对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案备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本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本部门应当对区属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本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本部门对区属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本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本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本部门不定期对区属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本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本部门应当对区属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本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本部门对区属取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本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本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本部门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本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本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本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五)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监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检查达标企业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

督促企业落实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包括:

设立或明确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保障标准化创建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体系中,做到安全检查必查标准化,治理违章必查违反标准化行为;定期开展厂级、车间、班组标准化培训教育,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标准化工作,解决标准化体系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体系运行情况,每年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将自我评定情况及时报送标准化审核公告部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本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达标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一)本部门对达标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本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本部门对达标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严格按标准化体系运行的企业,责令相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本部门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抓提高、三级抓整改”的原则,针对各类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一级达标企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模范企业,应作为安监部门鼓励和支持的对象。

一级达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

安监局应定期组织本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交流,其中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一级达标企业进行对口交流检查。

(二)二级达标企业作为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较好企业,应作为安监部门鼓励和重点指导服务对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和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

安监局应定期组织对二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现场指导服务,其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级达标企业进行对口检查指导。

(三)三级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对较弱,是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和整治提高对象。

安监局除了组织安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外,应督促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外聘安全技术专家来企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当地安监局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

 

(七)煤矿隐患排查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全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提高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及整改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类合法生产煤矿。

二、监督检查内容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煤矿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或从业人员在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报告现场负责人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负责管理安全隐患的部门报告。

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属于重大隐患的,要立即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

隐患排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登记或销号。

煤矿企业管理事故隐患的部门要将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并报煤矿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严格落实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排查出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项目(具体隐患)、定负责人、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尽快认真实施整改,对照“五定”切实做到相应的“五落实”,对情况紧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过程的安全。

(三)煤矿企业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由省煤管局(或指定市局)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当前整改进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五落实”。

(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工作职责以外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在应举报人要求进行保密的前提下给予表彰奖励。

五、督导检查程序

(一)本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日常督导检查,督导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二)本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阶段特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行动,在“两节”、“两会”等重要时间段对全区煤矿企业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三)本部门根据举报信息,专门安排部署人员针对举报内容开展隐患信息核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导检查结果,对不按规定开展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煤矿企业依法处理。

 

(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执法监察,指导、监督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全区执法工作开展。

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

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

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区局直接执法监察的企业名单:

(一)辖区内企业。

(二)行政许可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第七条  围绕企业履责情况、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主要从七个方面执法检查:

查企业合法性;查工艺合理性;查安全设施设备完整性(合标性、完好性);查制度科学性(是否切合企业各方面实际);查现场管理规范性;查员工“三违”情况;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核心是查处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八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践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九条  安监局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等组织形式。

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

第十条  实施综合执法。

按照执法计划,多个处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总队明确牵头处室,其他处室特别是职业卫生监察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依据执法计划制定详细的现场执法监察方案,确定执法时间、内容、方式、检查重点等事项,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应当首先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现状,明确执法目的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对照《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和《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登记表》,现场逐一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排查的予以肯定;对隐患排查走过场,致使隐患和问题依然存在的,或虽排查但未整改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深入剖析产生隐患和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书面向企业提出堵塞制度漏洞、落实管理责任、照章问责等方面的整改要求,以及弥补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建议。

要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照章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经济等处理。

第十六条  复查时,发现企业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照章问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从重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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