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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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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简答论述

【2005年4月】

简述书证的意义:

⑴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

⑵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⑶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⑷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

⑴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另外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恃节,与已证实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的,可以根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

⑵在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预谋、分工、分赃等内部情况,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认定。

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的各种情况:

⑴在从事勘验、检查时,必须认真仔细地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

⑵对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条件的,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将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

⑶必要时,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现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

简述传来证据的作用:

⑴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⑵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靠的佐证;

⑶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

⑷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的,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鉴定的证据

简述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⑴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

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⑶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

⑷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⑸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

⑹某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

⑺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物证

如何运用多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是在逐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

即在对每个证据都加以核实之后,再对它们进行综合的分析,看它们能否得到相互印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进一步判明现有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可采用多种方法,大致有:

⑴比较印证法;⑵串联排疑法;⑶重新订正法;⑷重点深入法;⑸逻辑推理法

如何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这一原则虽与无罪推定有相通之处,但还不宜将其解释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①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等同于罪犯。

②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明,在未经证实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作是有罪的人。

反过来说,如果证明不了被告人有罪就应确认其无罪。

⑵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合理因素:

①这一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彻底否定;

②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

③在审判程序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⑶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

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置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要求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一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而前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严格审判权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

简述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

⑵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

⑶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

⑷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

⑴对被害人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

⑵对被害人反复多次询问,可能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

⑴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

⑵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

⑴案件发生后,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有条件的,应派人对现场加以保护,尽可能保持现场的原貌,并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

⑵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同样应当特别注意对现场的保护。

对于有重要价值的犯罪现场,如果有可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封存,以便对其反复勘验,力求发现和提取更多的可以用为诉讼证据的资料和信息。

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差别:

⑴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⑵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

试论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P183):

⑴刑讯逼供的性质: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⑵刑讯逼供的危害:

①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②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其中有真有假,有的半真半假,往往搞得真假难辨,真假混杂的口供,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③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

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与法律的权威,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

⑴一个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究竞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能判明的,常常需要反复的审查验证,最后才能确定下来。

⑵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

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判断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但也可能被后来收集到的更多的新证据所推翻。

有些原来被当作控诉证据的,就可能转化为辩护证据,反之,有些原来被认为是辩护证据的,就可能转化为控诉证据。

⑶明确了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2006年4月】

简述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⑵有利于提高诉讼效卒;

⑶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⑷有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⑸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使用物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⑴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

⑵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

⑶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侦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或搜查时应以“先礼后兵”为原则);

⑷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

同2005年7月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体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言词直接原则的某些合理的内容,集中表现在对原有的刑事审判方式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

例如:

⑴将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⑵克服了控审不分、“先定后审”等弊端;

⑶赋予了合议庭审判权;

⑷理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⑸废止了由法官出示物证和宣读证人证言等不恰当的做法,等等

简述视听资料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形成的其他证据的区别:

⑴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

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从商店或别人家中偷来的录音带、录像带,应视为物证,因为它们是作为证实其盗窃犯罪的赃物进入诉讼的,不应当做“视听资料”。

⑵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在侦查中收集到的记载着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内容的录音、录像等材料,应看做是书证,也不应把它们看成是“视听资料”。

⑶视听资料与专为诉讼行为制作的录音、录像、摄像的区别:

在现场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时,对从事这些诉讼行为的过程和扣押的物品等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属于采取录音、录像的方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扣押笔录,而不能将其当作“视听资料”。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

同2005年7月

试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

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⑵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⑶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即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如果本人说不清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

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表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式确认并实际贯彻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罡的原则,即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006年7月】

简述司法实践中使用书证容易发生的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使用书证容易发生的偏差是往往认为复印件就是真实、可靠的;

⑵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⑶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在抄写或复印的过程中是否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

简述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中部分事实的情况:

同2005年4月

鉴定结论有哪些特点:

⑴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⑵鉴定结论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⑶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简述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

同2005年4月

简述忽视对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固定、保全造成的危害:

⑴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容易变形、变质或灭失,需要将其显现并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

⑵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如果保管不善,将可能被毁灭、替换或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⑶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将其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试论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某一证据是否可信、可用需要审查的内容:

 

试论对证据进行科学有序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方法:

⑴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

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

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当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

⑵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

①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

a.含义:

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依此类推。

b.优点:

可以使人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c.适用:

只涉及某一种犯罪的案件

②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

a.含义:

就是把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

b.优点:

开门见山,可以使人一下子就抓住本案中的主要问题

c.适用:

被告人犯有数罪或者一案有若干被告人的案件

 

【2007年4月】

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差别:

同2005年7月

为什么不宜对被害人反复多次进行询问:

同2005年7月

为什么对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⑴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其管理本身就特别严格;

⑵此类物品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控制,不允许XX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简述推定与拟制的区别:

⑴推定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

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

⑵推定的事项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子以推翻;

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

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

⑴明确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即有的是抗拒行为,有的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⑵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到是坚持实事求是:

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试论诉讼证明的含义及其与其他证明活动的区别:

⑴诉讼证明:

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⑵诉讼证明的具体含义:

①诉讼证明的主体:

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②诉讼证明的对象:

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

③诉讼证明的性质:

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

⑶诉讼证明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诉讼活动,这是它同其他证明活动的重要区别

试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

同2005年4月

 

【2007年7月】

简述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⑴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⑵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⑶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简述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⑴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

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

⑵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法律推定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必须适用;

事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其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⑶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

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

⑷推定的种类不同

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

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简述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⑴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认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

如果还有其他的各种可能难以排除,则不能认定。

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⑵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时的显着特点,就在于它们是通过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从而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案情事实。

为什么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根据(P196):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其证明作用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⑴确定送鉴物与比对物具有相同的特征,从而认定同一;

⑵确定送鉴物与比对物具有不同的特征,从而否定同一,排除犯罪嫌疑

必须明确的是,鉴定结论用于排除犯罪嫌疑时,其证明作用是绝对的。

但用于认定同一时,其证明作用是有限的。

什么是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P290,296)

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为什么要严禁刑讯逼供:

同2005年7月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同2005年4月

 

【2008年4月】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⑴理论依据。

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就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⑵法律依据。

各国的诉讼法,一般都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⑶事实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简述司法实践中使用书证容易发生的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同2006年7月

简述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关系:

⑴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

⑵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诉讼原则。

⑶直接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

简述运用直接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严禁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通供;

⑵直接证据也可能搞错,不可轻信;

⑶在运用直接证据时要把握其特点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⑴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还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

⑵无罪推定的核心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要求控诉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

⑶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惟一机关,着眼于从统一定罪权的角庋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际论述忽视证据保全的危害:

⑴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最终定案有重要作用,如果忽视对证据的保全,将产生重大危害,具体来说:

①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容易变形、变质或灭失,需要将其显现并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

②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如果保管不善,将可能被毁灭、替换或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③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将其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④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结合实际论述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及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

⑴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⑵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①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②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

③有利于档案管理

⑶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①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

②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

 

【2008年7月】

简述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被害人在报案时,可以用打电话的方式报案,也可以书面材料进行控告。

但是,无论电话报案或者书面控告,都不能代替对被害人的当面询问。

⑵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对被害人抱有同情、抚慰的态度,耐心地向他(她)了解遭受侵害的情况。

⑶询问被害人,事先应做必要的准备,大体了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识,平时关系如何,对揭露犯罪是否存有疑虑,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ェ作。

⑷询问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

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

同2005年4月

简述视听资料与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形成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

同2006年4月

简述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

同2006年7月

简述确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意义:

同2006年4月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

同2006年4月

试论司法实践中使用物证容易发生的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同2006年4月

 

【2009年4月】

简述对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鉴定机构进行的理由:

同2007年4月

简述如何在侦查阶段运用视听技术、设施监控犯罪和存储犯罪信息:

在侦查阶段,当侦查人员发现了犯罪线索,或者了解到犯罪集团正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时,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其中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其互相勾连及进行犯罪活动时的行为,设法以录音、录像等方法录制下来,作为视听资料妥为留存保管,在进入诉讼时便可成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简述如何理解和把握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同2007年7月

简述举证责任的定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

(P290,296)

简述推定与拟制的区别:

同2007年4月

试论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某一证据是否可信、可用时需要审查的内容:

 

试论诉讼证明的含义及与其他证明活动的区别:

同2007年4月

 

【2009年7月】

简述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询问的原因:

同2005年7月

简述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根据的原因:

同2007年7月

简述在诉讼中保存原始证据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简述物证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几种特殊情况:

⑴枪支、炸弹等杀伤性武器,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品;

⑵鸦片、海洛因之类,国家明令严禁的毒品;

⑶指纹、脚印、血迹、伤痕等物证

简述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

⑴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⑵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⑶预决的事实;

⑷推定的事实

结合司法实践,论述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

同2005年7月

结合办案实践,论述忽视对证据固定、保全而可能造成的危害:

同2008年4月

 

【2010年4月】

简述侦查人员通过检查或搜查收集物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同2006年4月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义务:

⑴有作证的义务;

⑵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⑶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言词、直接原则贯彻的体现:

同2006年4月

简述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范围:

⑴国家专门机关

①公安机关;②国家安全机关;③人民检察院;④人民法院

⑵案件中的当事人

①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③被害人;④自诉人;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简述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

⑴举证责任转由法官酌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

⑵举证责任转只涉及部分案情;

举证责任倒置时就整个罪而言

论述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

同2007年4月

结合实例论述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

同2005年7月

 

【2010年7月】

简述诉讼证明的性质与内容:

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

简述司法实践中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同2006年7月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相关规定:

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⑸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简述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中部分事实的情况:

同2005年4月

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举证责任的承担:

同2006年4月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同2005年4月

试论如何运用多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同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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