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1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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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1022
税收基础
第一部分税收概论
一、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税收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般前提条件:
一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二是国家的产生。
社会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产生→私有制产生→阶级产生→国家建立→
税收产生
税收产生的条件:
1、社会条件——国家(国家公共权力)
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公共权力建立,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首先,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次,税收是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产品分配方式。
2、经济条件——私有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
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两种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入。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分配。
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
(一)我国税收的起源和发展
1.我国税收的起源
《孟子.藤文公上》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
夏(贡)——两种:
一种是王室对其所属部所强制征收的土贡;另一种是平民因耕种土地向贵族或王室交纳的贡纳
商(助)——是与井田制相联系的一种力役课税制度
周(彻)——每户农奴或平民耕种的土地,在收获之后,要以其中一定的产量交纳给王室。
我国奴隶社会税收的特点:
1.税收处于初始形态,不仅名称较多,而且往往与其他形式相混合。
2.实行最古老的直接税形式,实物课征。
3.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馀之赋
2.我国税收的发展
我国税收在西周至春秋的井田制时期处于萌芽状态,在鲁宣公“初税亩”时期随土地私有制的确定成为成熟的、定型的财政分配形式。
第一阶段是萌芽期:
夏、商、周的贡、助、彻三种低级形式。
第二阶段是发展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私有制并按田亩征税,成为税收发展的里程碑。
(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
之后,秦商鞅变法,改革“禄厚而税多”,实行“官属少,征不烦”的官不多、税不重、征不繁的赋税,使秦富强,奠定统一中国的基础;
汉实行商税、酒税;
晋,占田制;南北朝,均田制;
唐代实行“租、庸、调”的均田、均税制度;
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将赋与役合并征收,以银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明代开创我国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
清初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地”,废除人头税,取消地主豪绅特权;
中华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被讽刺为“万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终于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税收产生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从形式到内容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我国古代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发展期):
征收对象:
单一土地税制度→复式税制;
征收范围:
单一赋税和徭役→名目繁多的税种;
缴纳方式:
实物税→货币税;
征管机构:
→形成中央集权制官僚体系。
在经历了“贡、助、彻”、“田租、口赋、力役”、“租庸调”、“两税法”和“一条鞭”等一系列税制变革后,税收逐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最终实现了由赋役制走向租税制的重大转变。
第三阶段是嬗变期:
清朝灭亡,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的税收是一种畸形又复杂多变的半封建、半买办、半殖民的税收。
第四阶段是过渡期:
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五阶段是成熟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二)税收征收形式的发展
征收形式:
实物,力役,货币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税收的主要形式是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
到封建社会后期及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征收形式主要以货币为主。
如我国田赋长期征收实物,从明代起实行折银征收。
新中国的税收除农业税外,其他形式都采用货币形式征收。
税收形式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历史进程。
(三)新中国税收的改革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今天,我国税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1949~1978年)
第二、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1978~1993年)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以后)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望:
营改增扩围试点;增值税率的调整;消费税改革;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的扩围试点;遗产税与赠与税…
(三)西方税收的起源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税收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形成了多种税制模式,但总的说来未有健全的税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其税制发展经历了从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三个阶段。
现行税制除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外,还大力推行和征收社会保险税和增值税。
即消费税主体→关税为主体→所得税为主体
(四)税收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般过程:
自愿贡纳→→强制课征→立宪征收
基本规律:
(一)税收发展方式的变化:
四个时期:
自由纳贡时期→承诺时期→专制课征时期→立宪课税时期。
(二)税收主体税种的变化(税制结构变化)
四个阶段:
简单直接税为主→间接税收为主→所得税为主→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缴纳方式的变化
征收形式:
(力役)实物→货币名称上:
非税→税收
(四)税收法制的发展变化专制课征→法制课征
(五)税收地位发展变化从忽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重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
二、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公共需要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主体整体集合性:
公共需要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需要,它们是一个完整整体、无法分散;
二是效用非排他性:
满足公共需要时无法将不缴费者排拆于对公共物品消费之外;
三是消费非竞争性:
每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概念的含义:
◆税收的主体是谁?
国家
◆税收的目的是什么?
实现国家职能
◆实现税收凭借的手段是?
政治权力
◆依据是什么?
法律
◆税收的实质是什么?
取得财政收入
税收的形式特征:
1、无偿性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1)在税收上国家与具体的纳税人之间不具有直接偿还性
(2)税收相对于具体纳税人有间接的偿还性
2、强制性
(1)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税
(2)纳税人负有纳税的义务
(3)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制约。
税收的强制性亦称强制而非惩罚性。
它与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的罚款及没收收入等形式有着根本的不同。
在财政收入中,虽然税收与罚没收入都具有强制性,但罚款和没收的前提是主体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税收是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征税。
3、固定性
(1)税收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征纳双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3)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
财政收入的来源有税、利、债、费等,那么税收区别其它来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区别
税收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利润
不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
债务
举债有偿性,无固定性,不具强制性
收费
国家机关收费具有固定性、有偿性
罚没(包括罚款和没收)
罚款和没收不具固定性,只具强制性、无偿性
税与费不是一回事。
在企业申报纳税的时候,连同税款征收的通常还有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费用,于是很多人以为这些也是税,其实不是。
税是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的,不具有随意性,或委托海关、财政部征收。
费有很多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需要可以随时征收,地方有很大的征收权限,各个部门都可以征收,不具有统一性,通常是由文件、通知的形式下发收费通知,专项专用,而且费经常以附加形式征收,就比如附加到税上面的。
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看征收主体是谁。
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
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
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
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
所谓“费改税”是指将可以以税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种“收费”改为税收,是一种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效措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行“费改税”不等于笼统地一概否认收费的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费用,在经济生活中,二者的作用不同
三、税收的职能
市场经济→市场失灵→宏观调控
(一).组织收入职能
组织收入的职能是指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方式,能够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手中转移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行使权力的需要。
这是税收最首要、最基本的职能。
其特点:
1、收入来源的广泛性
2、收入数额的稳定性
3、收入获得的连续性
税收收入适度合理
——足额:
税收足额是个相对的量的概念,是相对于政府支出而言,政府支出受财政收入的制约;
——稳定:
税收收入要相对稳定在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一定比例的水平,不宜经常变动;
——适度:
税收收入取之有度,避免伤害税源;
——合理:
在总量适度前提下,保证纳税人负担合理。
拉弗曲线P13
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
(二)调节经济职能
主要包括:
㈠调节资源配置的职能
㈡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㈢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
(三)反映监督职能
反映监督职能是税收对整个经济生活和税收征纳情况实行有效的反映和监督的功能.税收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税收的数量和构成必然反映出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状况,反映出各部门比例关系和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是否协调.
税收还能够反映纳税人产品结构,销售状况,成本水平,企业纯收入等方面的信息,国家通过税务登记,税源调查与预测,纳税检查等,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四、税收原则
(一)财政原则------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财政原则包括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三个方面:
1、收入充裕
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
要求足额稳定,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要使税收同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
同时,要关注和重视“乱收费”问题,“乱收费”
(1)影响了税收收入,
(2)扰乱经济程序,(3)盲目建设“政绩工程”,(4)助长不合理行为和腐败行为。
2、收入弹性
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
经济弹性又称“自然弹性”,税收随经济升降和国民收入增减而自然伸给;
法律弹性又称“政策弹性”,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
(1)经济弹性
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其公式为:
ET=(△T/T)/(△Y/Y)
ET=1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ET<1时,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
(2)政策弹性
从我国历次的税制改革可以折射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变革的阶段历程。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如出口退税政策),可见税收“政策弹性”的作用。
3、收入适度
收入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
税收征收一般不应突破三个禁区:
一是不应当妨碍简单再生产;
二是不能妨碍民间投资;
三是不妨碍劳动力再生产,即税收不要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即适度合理
----取得收入要适度:
要防止取之过度而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损害公平和效率;
----取得收入要合理:
要科学区分国家财政收入中的税收形式和非税收形式,不应当把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收入也用税收形式加以筹集。
(二)公平原则------纳税人的税负与经济状况相适应
我国古代税收的公平思想
我国古代税收公平思想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按土地等级或其所处地理条件课不同数额的税。
第二阶段是按纳税人劳动能力的强弱制定不同的征税等级。
第三阶段以占有财产的数量为标准课税。
西方税收公平思想
1、受益原则:
2、支付能力原则:
横向公平:
具有同样所得或收入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纵向公平:
所得收入不同的人应纳数量不等的税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税收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三方面的具体内容。
1、普遍征税
2、平等课征
3、量能课税
税收公平有了新增的内容,包括三个层次的公平:
税收负担公平、税收经济公平、税收社会公平。
——税收负担公平:
同等纳税人纳同样的税,纳税人付出等于所得。
——税收经济公平:
就是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也就是要使竞争的出发点相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税收社会公平:
税收应当对天赋及其贡献保持中性,对劳动及其贡献给予鼓励。
(三)效率原则-------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
西方税收效率思想
西方税收效率思想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斯密本人提出、体现在中性税收政策主张以及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3个原则中的税收效率思想。
第二阶段是建立在福利经济学基础上的税收效率思想。
判断税收是否有效率,要看税收作用的结果是否增加社会经济福利。
第三阶段是建立在凯恩斯主义基础上,以实现宏观经济均衡为目标的税收效率思想。
西方学者的税收效率思想的一个共同点:
就是倡导一种经济型治税模式。
•第一层次是税收的行政效率
•第二层次是税收的经济效率
•—税收“额外负担”最小
•—要求是保持税本
•—通过税收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三层次是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
(四)法治原则-----法律是唯一的准绳
•一、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纳税人义务设置服务于本质(纳税人权利——公共产品享受权)的实现,征纳机关权力的运行服务于本质(纳税人权利——公共产品享受权)的实现,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法治实践里处于核心主导的位置。
具体地体现在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义务关系方面。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可以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三、坚持税收司法主义
税法司法主义是指税法司法在税收法治中的意义受到关注和信仰,税法司法化得到很好的实现。
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构成各种税种的基本要素,称为税收制度要素。
即税种在立法的时必须载明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某月某一税务机关对一家餐馆征收税金。
该餐馆月营业额为10000元,税务机关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该餐馆当月交纳了税金500元,同时,税务机关规定该餐馆必须在下个月的10日之前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每天按应纳税额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纳税人:
餐馆老板
征税对象:
餐馆的应税行为
税率:
5%
纳税期限:
下月10日之前
违章处理:
征收滞纳金
对谁课税——纳税人;对什么课税——课税对象;课多少税——税率;
哪个环节缴纳——纳税环节;什么时候应缴纳——纳税期限;
在什么地方纳税——纳税地点;能否有一定得减免——税收优惠;
如果不依法纳税怎么办——违章处罚
一、课税对象P39
1、课税对象的概念与分类
是征税的标的物,表明对什么征税,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是最基本的要素。
相关概念:
有税目、计税依据、税源
税目,亦称“征税品目”、“课税品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内容上的具体化。
税目具体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
税目的设置方法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
列举法,即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
如摩托车、游艇,化妆品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
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等,一个行业是一个税目。
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础”,是指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计税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计税金额,这是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即按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标准。
适合采用从价计征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种,如对烟丝计征消费税时的计税依据是烟丝的销售价格。
二是计税数量,这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即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适合于采用从量计征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种,如对原油征收的资源税是按原油的销售数量以吨定额计税的。
税源是指每一种税的具体经济来源,是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各种税因征税对象的不同,都有不同的经济来源。
从总体上讲,税收只能来源于国民收入,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
具体到每一个税种,征税对象与税源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
如企业所得税,它的税源与征税对象都是纳税单位的利润所得。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的货物或劳务,而税源则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纯收入.又如房产税,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数量或价值,而税源则是房产带来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
国家运用税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作用点是在征税对象上,但作用的归宿点主要在税源上。
二、纳税人P38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由谁来纳税,它是税款的直接承担者,是纳税主体。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有违犯,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相关概念:
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收的单位或个人,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三、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高低,体现征税的深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反映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税率形式的选择和税率档次的设计决定着税收规模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
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某些税种。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
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于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地区差别定额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着课税对象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具有累进性质,所以称作累进税率。
四、纳税环节P28
纳税环节是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征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和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
如果对一种商品只选择其中某一个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果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如果选择三个以上或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在一般情况下,所得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的税种和关税大都采用一次课征制;货劳税类税税种大都采用两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
例如,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各种税收都需要明确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这是由税收的及时性所决定的。
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以便及时地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
同时,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体现。
纳税间隔期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和报缴税款的间隔时间,也是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即纳税人应隔多长时间缴纳一次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指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
纳税申报期是指纳税间隔期满后的一定时期,是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解缴税款的时间。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税、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
纳税地点关系到税收管辖权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
七、税收优惠(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特殊情况,而给予扶持和照顾的一种措施。
其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
1.减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税基、税率、税额)
2.起征点。
起征点即税法规定的征税起点,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就其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即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
起征点的设置主要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给予照顾。
免征额的设置是对某类纳税人的普遍照顾。
考虑的一是社会效应,二是公平原则。
注意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未达起征点的时不征税,达到后则全额征税。
起征点只照顾一部分纳税人(通常是低收入者),规定起征点也是节约征税成本的措施。
例:
营业税起征点为销售额5000元,税率5%纳税人甲营业额4999元,未达起征点,不纳税;纳税人乙销售额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纳税。
应纳税额=5000×5%=250(元)
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照顾所有的纳税人
例: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800元,税率20%
纳税人甲收入1000元,
应纳税额=(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