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制度应知应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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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制度应知应会.docx

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制度应知应会

学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制度

应知应会

食品安全

一、四个最严: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十大准则:

(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

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

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建立采购、进货台账,每日一记,全部食品一律入账,详细记录,严把食品原料进入关。

(五)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验收贮存制度。

设专人验收登记、设立台帐;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食品储存仓库要专用,食品贮存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不允许与药品、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

(六)学校食堂食品加工供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七)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食堂每餐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登记。

(八)学校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保洁。

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餐饮具“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九)学校食堂必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学校食堂要设立专柜,统一存放食品添加剂,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非必须不使用”的原则,使用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十)学校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必须保证合格的饮用水供应,严把学生饮用水供应环节质量关。

严禁学生直接饮用生水。

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桶装水饮水机和自备水进行消毒管理,清洗、消毒要有记录。

消防安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校园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校舍安全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的规定,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四十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二、建筑物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所均应采用瓷砖大便槽(或蹲式陶瓷大便器)和小便槽。

水冲式厕所宜配备洗手盆和污水池。

独立厕所应按卫生要求,位于教学、办公区及食堂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厕所均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

第四十四条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二、校舍安全制度

(一)对学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管教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学生宿舍寝室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内大型、贵重物品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核实后开具《出门单》方可带出。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

(五)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起哄,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脚或其它学生寝室翻墙、翻窗入室

(七)严禁学生擅自触摸、调试、破坏电表等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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