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537565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92.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9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 第二条:

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已具有与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九、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13条)。

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

1

资质审批申请表

纸质材料均为原色复印(扫描)件,装订成册提交三套。

电子文档按照报盘软件要求制作并刻盘提交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4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

5

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6

业绩证明材料

7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5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

8

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9

技术设备清单

10

不具备地质灾害监理资质证明

11

其他需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和示范样本可见报盘软件中有关要求。

(二)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

3

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5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2.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3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4

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5

变更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6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

技术负责人简历

4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

5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

3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

4

原资质证书副本

用于资质变更用,不必提交电子档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三)遗失补证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的声明

3

未遗失的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四)注销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文件

3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

100812电话: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个别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设、延续

新设、延续地质灾害资质审批采取集中受理审查方式。

包括接收申请、人员核查、组建审查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公示与公告、办理批复、纸介质文件档案管理等。

(二)变更、补证、注销

一般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结果资质证书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二)监督、投诉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

下午2:

00~5:

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设、延续)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变更)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遗失补证)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注销)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服务指南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