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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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立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顺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标准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立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

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那么》、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面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

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

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

5、不恪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

6、拒不进展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

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

1、

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2、

被举报查实的;

3、

在严重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

4、

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方法:

1、较轻问题清单:

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

对当事人进展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2、较重问题清单:

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

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展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

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形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形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严重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

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标准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于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法》,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立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负面清单范畴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不守政治纪律,发表、传播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不守组织纪律,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机密。

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和人民警察声誉,违反职业道德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9.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10.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2.挖苦、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3.从事对学生身心安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方案。

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阻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奉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现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展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形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5.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当或成心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领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违反警容风纪要求。

27.违反上级和学院规定,未经批准兼职兼薪。

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29.不守群众工作纪律,违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于的根本宗旨,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尊重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成心刁难。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于活动牟利。

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工程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方法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牵头单位,监察室为复核、监视单位。

1.组织人事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报监察室。

2.调查组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建议,报学院进展处理。

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述材料,监察室联合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展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5.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机制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方案、申报科研工程等方面的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行师德师风建立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立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那么。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展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立、日常教育监视、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形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屡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形式进展问责。

四、本方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立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立,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视,标准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于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那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实施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专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安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形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奉献。

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1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15.虚假标注获的科技方案(专项、基金等)赞助,成心夸张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危险。

16.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1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19.消极对待教学工作。

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安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2.以吃喝的形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

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展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展打击报复和压制。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4.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那么的其他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教学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受理单位将取证现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进展复核。

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

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

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5.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述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再次组织复查。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方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方案、申报科教研及教改工程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顿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立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立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那么。

(二)各教学单位承当本单位师德师风建立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学校将师德师风建立列为教学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

对教学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展问责:

1.师德师风建立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形式不当的;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屡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那么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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