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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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3
第三章资金筹集5
第四章资产营运管理制度6
第五章债务管理制度24
第六章收入、成本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6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制度33
第八章附则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公司各项资产,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含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股东、决策层和经营层,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及权责发生制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凡涉及外币业务的收支,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驻外机构,即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主体。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会计政策统一,财务管理相对集中,经济业务独立”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有权对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政策。
(二)监督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第九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按照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及岗位,各岗位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严禁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决策程序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
对投资人、经营者个人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人、经营者个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公司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四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公司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按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增发)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必须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控制筹资成本,并按规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筹资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对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股东大会审议,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由经营层在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范围内,组织实施;超出目标经营责任书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股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留存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章资产营运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
未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严禁私自开立资金账户。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消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加强和完善对账制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二十三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
(二)现金
1.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要及时交存银行。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得用“白条抵库”。
4.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
(三)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2.公司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3.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空白支票,过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
5.财务人员对每笔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四)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严格职责分工。
凡涉及到货币资金不相容的职责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记账、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2.实施定期轮岗制度。
3.实施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货币资金的有关事项进行稽核,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及时改进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二)各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收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各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往来款项,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三)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基数,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长短确定账龄,按以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回的预付帐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主管财务领导、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应将上述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应收款项的相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五)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主管财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应将上述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款项的相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五条存货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存货分类为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工程施工成本等。
(三)存货的收、发、领、退必须正确计量,填制书面凭证,完善验收手续,并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才能办理。
(四)存货的产权界定以所有权为界,不受存放地点的影响。
已确认销售,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物资,虽未提货,不再作为公司的存货;发往异地销售的商品及已确认购入的在途或异地存放的物资,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公司应加强在途和异地存货的管理。
(五)存货的计价:
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发票价格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用、应纳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无发票价格的按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6.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六)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七)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同时建立定期或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