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532566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5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

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

班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

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

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

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

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

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

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

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

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

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

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

紧急情况的需要。

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

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

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

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

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至

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

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

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

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

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

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

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

有关规定。

第三章驾驶值班

第一节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

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

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了望

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

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

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

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

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

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

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

标。

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

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

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

责。

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

执行。

第二十八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

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

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

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

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

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第三十五条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

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

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

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

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五节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

客安全的制度。

负责计划和实施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作业的值班船员应当识别和控制特定风险,确保作

业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

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

第四十条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

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

第六节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工作。

第四十二条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

(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

(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船长。

第四十五条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

签字。

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第四章轮机值班

第一节值班安排

第四十六条轮机值班安排应当适应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确保所有

机电设备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

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节航行值班

第四十八条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

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四十九条参与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

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

(二)机舱逃生通道;

(三)机舱报警系统;

(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种类和使用方法,及应当遵守的

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条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

保持在正常范围。

第五十一条轮机长应当每天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

轮机日志。

遇下列情况应当到机舱指挥:

(一)进、出港口;

(二)通过桥区水域、弯窄浅险航段;

(三)机电设备发生危及安全的故障;

(四)遇恶劣天气或者船舶应急反应时;(五)船长指令或者值班船员有需求时。

第五十二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设备

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执行驾驶台有关变速、换向的指令。

第五十三条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

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五十四条机舱无人值守的,轮机值班船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主机状态由机舱人工操控时,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操纵台值守。

第五十五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污染规定进行操作,并在《油类记录簿》或

者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作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及时做好油、水、汽、气、电的供应以及油、水的调驳

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七条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

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

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排除。

需要减速或者停车的,应当先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但发生危及人身、机

电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先行停车,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人员和轮机长。

第五十九条机舱发生火灾、进水、爆炸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报警,

同时报告轮机长和值班驾驶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六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到机舱,并根据情况采

取措施:

(一)机电设备情况异常可能危及安全运转;

(二)值班工作有疑难无法自行解决;

(三)发生机舱进水、机损、火警、失电以及人身伤亡等紧急情况。

第六十一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值班规定和操作规程,保持主、辅机安全

和正常运行。

第三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六十二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经常巡回检查机电设备运转状况,确保所需的油、水、

汽、气、电等供应。

在机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三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

圾等污染水域。

第六十四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规定,并协助日常检修项

目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机舱发生火灾、抢险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在驾驶台的统一指

挥下实施自救。

第六十六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的通知,及时做好移泊各项

准备。

第六十七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对机舱保持有效监控,每天全面巡视检查机舱内各项机

电设备至少一次,并记入轮机日志。

第六十八条船舶进厂修理期间,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配合厂方做好机舱防火、防盗、防

进水、防冻、防机件损坏和人身伤亡等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交接班

第六十九条接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机舱巡视检查,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第七十条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第七十一条航行中轮机接班船员接班后应当对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查主要事项包括:

(一)主、辅机的运转和润滑情况,温度、压力等参数是否正常;

(二)轴系的运转和润滑情况;

(三)舵机运转、使用情况及应急舵备用状态;

(四)配电板、充电机、蓄电池等电气设备的仪表读数和各开关的使用情况;

(五)锅炉燃烧、汽压、水位是否正常;

(六)日用燃、润油柜的油位显示、油量储存、残水排放及阀门启、闭情况,各类管系

有无阻塞和泄漏现象;

(七)舱底水位情况;

(八)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

第七十二条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本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四)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的,暂不进行交接:

(一)机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者正处于紧急操作状态;

(二)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三)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四)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发生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轮机长。

第七十四条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

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轮机日志

上签字。

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轮机长协调解决。

第五章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第一节开航前

第七十五条船长应当提前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

电设备情况、燃润油料存量。

第七十六条开航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会同轮机值班船员核对船钟、车钟、舵等,并

将核对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七十七条主机冲车、试车前,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

主机备妥

后,机舱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航行中

第七十八条驾驶台和机舱应当每日定时校对时钟并互换船舶位置、存油存水量等信

息。

第七十九条船舶需要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舱准备。

如遇恶劣天气等突

发情况,轮机值班船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备妥。

第八十条因机电设备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

轮机长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组织抢修。

故障发生和排除情况应当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八十一条轮机值班如需调换发电机、并电等需要暂时停电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台

同意。

第八十二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紧急指令。

第八十三条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情况报告船长。

第三节停泊中第八十四条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

知。

机舱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

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将装卸货情况适时通报轮机值班船员。

在装卸重大件、

包装危险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等设备,必要

时还应当派人值守。

第八十六条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设备正常运行的,轮机值班船员

应当通知值班驾驶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十七条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水域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部和轮机部之

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八条加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加装计划告知值班驾驶人

员,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其它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