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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上课讲义

 

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

  mutualchangeofqualityandquantity,lawof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它揭示了一切事物、现象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内在联系及其相互转化。

又称量变质变规律。

这一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及其特性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后者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

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

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

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

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

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量变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质,量,度

  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时直接同一的。

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其二,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了一定事物的质也是不存在的。

事物的质的规律性是多样的。

质和属性不可分。

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则是一物与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登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质和量是事物固有的两种不同的规定性。

质和事物是直接同一的,而量与事物的存在并不直接同一,相同事物可以有量的不同。

  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

度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体,成为另一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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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发展

  在古代,一些思想家已经注意到了量变引起质变的现象。

《老子》提出“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战国策》中说“积羽沉舟,群轻折轴”等,包含着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

古希腊哲学提出了某种元素的“凝聚化”和“稀薄化”导致形成不同质的事物的思想,在“谷堆论证”、“秃头论证”中讨论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第一次以唯心主义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质量互变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概括大量自然科学成果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唯心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对于质量互变规律进行了科学阐释。

编辑本段

应用实例

  质量互变规律对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要求人们要重视量的积累,注意事物细小的变化,不可揠苗助长急于求成,对于消极因素,要防微杜渐;同时又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不失时机地促使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与飞跃性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

百科名片

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

唯物辩证法认为:

“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起源

两个基本特征

1.普遍联系

2.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 

3.永恒发展

三个基本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2.质量互变规律

3.辩证否定观

五对基本范畴

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可能性和现实性

5.偶然性和必然性

其他辩证范畴

1.整体和部分

2.个性和共性

3.相对和绝对

矛盾分析法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3.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条目

起源

两个基本特征

1.普遍联系

2.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 

3.永恒发展

三个基本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2.质量互变规律

3.辩证否定观

五对基本范畴

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可能性和现实性

5.偶然性和必然性

其他辩证范畴

1.整体和部分

2.个性和共性

3.相对和绝对

矛盾分析法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3.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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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进程由心灵“正、反、合”的“对反、重复、超越”原则支配,这是辩证法;费尔巴哈则提出“唯物质才是真实”的世界观,这是唯物主义。

马克思结合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学说而创造出“唯物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

编辑本段

两个基本特征

  唯物辩证法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世界的存在状态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存在的基本特征有两个:

一个是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另一个是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普遍联系

  唯物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和历史,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唯物辩证法认为:

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1.联系的客观性:

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联系的普遍性:

联系包括横向的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也包括纵向的与历史未来的联系。

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及其内部各要素、部分、环节,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但另一方面事物又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即任何事物都同其他事物相区别而相对独立地存在。

事物的普遍联系和事物的相对独立存在是互为前提的。

  3.联系的多样性:

从大的方面说,联系可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等等。

  4.联系的条件性:

所谓的条件是指同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

每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于周围的其他事物,都同其他事物有联系,这些事物就是这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条件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

第一在条件问题上坚持有条件论和条件的客观性,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任何事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和发展,也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灭亡。

第二,在条件问题上坚持辩证法,就是承认条件的复杂性和可变性。

唯物辩证法承认条件的可变性,首先,条件是复杂的。

其次,条件是可变的。

并不是说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和创造条件,改变和创造条件必须遵循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

并且也要依赖一定的条件。

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

矛盾(即对立统一)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

  所谓矛盾,在辩证法中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双方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恩格斯认为:

“运动本身就是矛盾。

”毛泽东更强调: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的始终。

换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也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物就是矛盾,世界就是矛盾的集合体;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的发展。

永恒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

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

  唯物辩证法认为:

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一个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一个“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平衡”的波浪式前进、循环往复式上升的过程,而一个个有限的过程就组成了无限发展的世界,换言之,世界也可以被看作是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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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

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规律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可重复性和普遍性。

换言之,规律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既不能被人创造,也不能被人消灭,只要条件具备就一定要发生作用,所以必须尊重规律。

但辩证法也强调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

其一,在认识世界时,由于规律隐藏在事物的内部,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透过现象、把握规律;其二,在改造世界时,也要依靠主观能动性,根据实践的目的、因势利导地改变规律赖以起作用的条件,从而引导规律起作用的具体方式。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即对立统一规律(矛盾的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关于这三条基本规律的内在关系,一般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很多人主张最基本规律只有一条,即对立统一规律;毛泽东曾指出:

“应该是一元论,不应该是三元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但也有的人不赞成这个观点,而主张把三大规律并列化和立体化——即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综合规律;量变、序变、质变规律;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

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例如,有光就有影,有正就有负,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电现象中包含有正电荷和负电荷,等等)。

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统一思想来自黑格尔。

质量互变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

事物的属性具有质和量两个属性。

量是指衡量事物处在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具体形式;质是指事物的性质或本质。

量变是事物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的变化,是一种飞跃,往往表现为突变。

  质量互变规律,即从量变到质变,是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事物,在其每次由一种性质变化到另一种性质的过程中,总是由微小的变化(即量变)慢慢积累开始,当这种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事物由一个性质变化到另一个性质(即质变)。

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经过质变,在新质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推动事物无限地发展下去。

因此说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

  例如,冰、水、水蒸气之间的随温度变化而相互转化的过程,可以看成量变到质变的例子。

  再例如,经螺旋形楼梯向上,在坐标不断转化后,平面坐标回到原点(0,0)而本身也就更上一层楼,在三维世界的坐标即变为(0,0,1),其中平面坐标的变化即伴随三位坐标整体改变,是量变过程,设坐标为(a,b,z),(a,b)为量变,z为质变,量变也伴随质变,是质变的积累,积累到z=1自然质变,二维即变为三维,若设(a,b,z,n)为四维,即空间abz和时间n,n随abz改变而改变,当n改变单位1时,假设这个单位是年,你在同一地点站一年,地球绕一周,空间abz(只考虑太阳系为不动体)回到原来位置,你却不是一年前n时的你了,n+1即为n的质变,而随不动体的改变,单位亦随之变化,则abz改变充斥不动体的每个二维位面时,质变发生。

而每个质变又是新量变的基础,循环往复。

就像原子到夸克的盒子关系的反向发展,没有尽头,不断发展进化。

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就是理想或者追求一类的东西了。

辩证否定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原理来自黑格尔的“正-反-合”三阶段论:

“正”态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发展,会过渡到反面,成为“反”阶段,这是第一个否定;由反阶段再过渡到它的反面,是为否定之否定。

经过否定之否定后,事物显然回到“正”态。

  唯物辩证法认为: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连着一个过程的,过程的更替要通过否定来实现。

在事物发展的长链条中,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就表现为一个周期。

因此说,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否定之否定后的状态并不是原有的肯定的状态,而是一种更上层楼后的“扬弃”。

用列宁的话说:

仿佛是旧东西在高级基础上的回复,是“内容的前进、形式的复归”。

  唯物辩证法认为:

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迂回曲折的,之所以说总趋势是前进的,正是因为否定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在肯定一部分的基础上再发展,是集中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后的更加完善。

而之所以说发展是曲折的,是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推动的。

  例如,种子到果实再到种子,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又如中国的民间谚语,“物极必反”是第一否定,“否极泰来”则是否定之否定。

再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原始社会是公有制,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是私有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又将是公有制(不是原始社会的物质匮乏的公有制,而是经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发展后,物质极大丰富的公有制),这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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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基本范畴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基本范畴是:

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可能性和现实性、偶然性和必然性。

现象和本质

  唯物辩证法认为: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或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和本质是一对辩证统一:

  1.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

现象是表面的、具体的、和易逝多变的,往往靠感官即能感知;本质则是隐藏在事物的内部的、是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方面、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它往往只能依靠抽象思维来把握。

例如,谁都可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但要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万有引力定律)则需要理性分析和思考。

  2.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

现象离不开本质,任何现象都由本质所决定的,都是本质的某种表现(例如,真相从正面直接地表现着本质,假相则从反面歪曲地表现着本质);同时,本质也不可能离开现象而单独存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种或多种现象表现出来。

因此,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到事物的本质,这个分析研究的过程常常被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及其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指内在要素的组织和结构。

事物总是具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辩证统一:

  1.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

内容不同于形式。

  2.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

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

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

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

  现象和本质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

现象反映本质是一种必然的自发,形式表现内容则可以人为选择。

原因和结果

  唯物辩证法认为: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

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有原因必会造成某种结果(或影响),有结果又必来源于某种原因。

一般来讲,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同一个现象,依据不同的条件,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结果,前一个原因的结果也可能是后一个结果的原因;同时,一个原因可以引起几个结果,一个结果也往往由几个原因所引起。

  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和结果是一对辩证统一:

  1.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

因果倒置,在逻辑推理或实践试验中都会引起混乱或危害。

  2.原因和结果是统一的:

其一,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其二,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般有两种情形:

第一,同一现象,相对于它所引起的现象而言,是原因,相对于引起它的现象而言,则转化成了结果;第二,原因和结果可以相互作用,不仅原因可以作用于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作用于新的原因(例如电路设计中的反馈系统)。

可能性和现实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的一对范畴。

可能性指事物包含的种种可能的发展趋势,现实性指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即实际存在的事物和过程。

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复杂性,事物往往包含相互矛盾的几种可能性。

但是只有一种可能性在内外条件齐备的情况下转化为现实,其他的可能性在矛盾的斗争中被克服而没有成为现实。

  唯物辩证法认为可能性和现实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1.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

可能性是尚未实现的现实,而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2.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统一的:

其一,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可能性的根据存在于现实性之中;现实性是由可能性发展而来的。

其二,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现实,另一方面,转化为现实性也意味着出现了新的可能性。

  唯物辩证法还指出:

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中,尽管客观事物和客观条件是基础,但主观能动性往往起着起着重要的作用。

偶然性和必然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

偶然性和必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事物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的趋势是必然性;事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或可能以多种多样的不同方式出现的趋势是偶然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偶然性和必然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1.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对立的:

其一,两者地位不同,必然性居于决定地位,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

其二,两者的根源不同,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矛盾造成的。

其三,两者作用不同,必然性决定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偶然性则使事物发展过程变得丰富多样(或说不好预料)。

  2.偶然性和必然性是统一的:

其一,必然性不能离开偶然性,一切必然性终归要以某种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二,偶然性也不能离开必然性,一切偶然性都受必然性的制约,也总是以某种形式表现着相应的必然性。

其三,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为必然的东西,在另外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偶然;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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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辩证范畴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辩证体,而任何一对具有哲学意义的矛盾也都可以看作是一个辩证范畴。

除了上述五个基本辩证范畴,比较重要的辩证范畴还有整体和部分,个性和共性,相对和绝对,等等。

整体和部分

  整体和部分,或说全局和局部,是一对由来已久、使用广泛的辩证法范畴。

由于整体在量上是一,部分在量上是多,因而某些哲学家也把整体和部分看成一和多。

  唯物辩证法认为整体和部分是一对辩证统一:

  1.整体和部分是对立的:

整体不同部分,部分组成整体,整体包括部分,部分又从属于整体。

  2.整体和部分是统一的:

其一,整体和部分的互相包含,不仅整体包含部分、部分蕴涵整体,部分也常常是具体而微的整体。

其二,整体和部分的互相转化,各种分解、分化、分裂、解体中都有部分转化为整体的过程,而各种融合、兼并、整合、整体化中又都有整体转化为部分的过程。

其三,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结合,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例如,在不同条件下,整体的功能也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整体还可能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

个性和共性

  个性和共性,或说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往往被认为是整体和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

  唯物辩证法认为个性和共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1.个性和共性是对立的:

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不仅有它所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

共性是一类事物共同的属性,是由部分个性组成的。

  2.个性和共性是统一的:

其一,个性和共性互相包含,个性包含共性(当然还包含其特性),共性也包含个性(更确切地说,是包含了部分个性),不能设想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的或者是绝对相同的。

其二,个性和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可以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也可以成为个性;又如,在同一关系中个性的交集可以成为共性。

  个性和共性的辩证范畴对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有很大意义。

人们通过对个别东西的认识,从而归纳概括出共性(普遍性)的认识,而只有共性认识才能大规模的指导实践。

相对和绝对

  相对和绝对是一个影响深远的辩证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个性和共性这对范畴的延伸。

相对就是有对、有条件、有限,绝对就是无对、无条件、无限。

但相对与绝对的区别本身又是相对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相对和绝对是一对辩证统一:

  1.相对和绝对是对立的:

相对和绝对概念不同,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排斥。

  2.相对和绝对是统一的:

两者不可分割,相对依存于绝对,绝对依存相对;两者互相包容的,相对性蕴涵绝对性,绝对性蕴涵相对性,相对的东西包含绝对的东西,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两者可以相互转化,相对在一定条件下的可以转化为绝对,绝对失去了条件也会转化为相对。

  唯物辩证法认为:

任何事物、过程和规律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与之相对立的理论即包括绝对主义,也包括相对主义——前者把绝对的东西绝对化,例如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或者将神绝对化(一般表现为绝对的万能、公正、仁爱)的一些宗教;后者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著名的有“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的悖论(这句话本事就是绝对的,因此自己否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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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分析法

  所谓矛盾,在辩证法中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所谓矛盾分析法,就是运用矛盾的观点来分析处理问题的哲学方法,是对立统一等基本规律的综合和延伸。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或相互渗透的性质和趋势,表现了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内在的统一性。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相互分离、或互相批评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有对抗性斗争,也有非对抗性斗争。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两者相互依存,任何一个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两者相互制约:

一方面,同一性要受斗争性制约,因为矛盾双方的共存要靠斗争来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也要靠斗争来实现;另一方面,斗争性又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因为同一性规定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毛泽东曾经指出: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他的意思主要是指同一性是有条件性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

他认为:

矛盾的同一性体现着事物的稳定性、常住性,而事物的稳定性、常住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可变的,因而是相对的;而矛盾斗争既存在于具体条件之中,受特定条件所限制,同时又能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新条件,因而矛盾的斗争性既存在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中,也存在于事物的显著变动状态中,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但是也有人不同意毛泽东的这一看法,认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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