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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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

案例一:

这起火灾案该不该赔?

【案情】某羊毛制品公司(出资51%)与香港某企业(出资49%)设立一家合资企业——某羊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某羊毛制品公司委托林某担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9年5月5日,该合资企业与某保险公司鉴定一份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为72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合同签定后,该合资企业缴纳了保险费。

同年12月2日,该合资企业的成品仓库突然起火,造成实际损失80万元。

经查,因林某利用职权,擅自以合资企业名义私售成品,挪为他用,无法追回,故指使亲信纵火,企图骗取保险金。

林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事后,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致使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

1、保险合同是该合资企业与保险公司鉴定的,该合资企业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些规定都说明该合资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法人,以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出资额,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该合资企业一旦破产,最多只能以该合资的资产偿还债务,不涉及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资产。

因此,索赔要求只能由该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而香港某企业的损失是企业内部之事,与保险公司无关。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对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因为法人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而个人行为只能由个人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经营活动并不都由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他们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法人才承担责任。

至于他们以个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由他们个人承担责任。

据此分析,本案中的林某指使亲信纵火时一种违法行为,其责任只能由林某承担,合资企业可向林某予以追偿。

案例二,擅自改变投保标的物存放点,保险责任自负

【案情】某县制革厂于2001年4月12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财产,将该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

其中固定资产350万元,流动资产65万元,投保总额415万元。

保险费1.4万元,保险期一年。

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仓库、车间,并在保险单所附的制革厂简图中标明了仓库、车间位置。

2001年8月2日制革厂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由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内底革合同。

制革厂2001年8月5日、7日两次向实业公司发运合成内底革共计1000件,货款28万元。

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底革存放于自有仓库。

2001年8月10日,实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该批合成内底革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擅自转移保险标的底存放地点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处理对吗?

分析:

制革厂与保险公司签订底财产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投保的产品坐落地点为制革厂仓库,制革厂在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投保的产成品从本厂仓库转移至实业公司仓库,违反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国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改批手续”的规定,因此,制革厂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

二、保险费率的其他规定

1、保险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2、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酌情给予10%至30%的减收优惠:

(1)保险财产所在处所有先进的防火设备、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的;

(2)被保险人经公安消防部门评为防火先进单位的;

(3)视其统保和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设备现代化程度等情况,且投保财产在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

(4)保险人通过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低的;

以上四项减收优惠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

3、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的10%至30%酌情增收加费:

(1)被保险人没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和防火制度的;

(2)被保险人最近二年的平均赔付率超过65%的;

(3)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高的;

以上三项增收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

4、被保险人一年未发生赔款或一年累计赔款不超过当年实交保险费的20%,续保时,保险人可视其风险管理状况和安全设施情况,经省级分公司批准,可在10%—30%的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安全优待奖励。

5、短期费率

财产保险短期基本险、综合险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按年费率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一、固定资产

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4、协商确定

(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

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

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价值投保

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

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

但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

(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保险金额。

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10%),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

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一般不采用。

二、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

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理赔方式:

在下面讲理赔时请到

财产保险的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经营原则进行业务的选择和承保控制,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厘定费率的全过程。

一、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二)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三)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二、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内容

(一)审核投保申请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2、审核保险标的;3、审核保险费率

(二)控制保险责任1、控制逆选择;2、控制保险责任;3、控制人为风险(

(1)道德风险。

(2)心理风险。

(3)法律风险。

财产保险的理赔

一、理赔的定义

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二、理赔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理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2、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

3、熟悉或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理赔程序

理赔工作程序如下表所示:

出险受理

1、受理报案

2、查抄单底

3、登记立案

出具出险通知书

现场查勤

1、拍照、绘制现场图

2、调查出险情况

3、组织施救、处理损余

4、核算实际损失

索取证明、单据、缮写查勘报告

责任审核

1、审定保险责任

2、明确赔偿范围

3、核定保险损失

4、第三者责任代位追偿

编写调查报告

理赔计算

1、财产损失

2、第三者责任损失

3、施救费用

4、查勘费用

5、损余收回

编写赔款计算书

赔偿结案

1、赔案审定

2、给付赔款

3、结案登记

4、分理单证

5、归档保管

装订、归档

一、出险受理

出险受理就是对被保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以待理赔处理。

1、受理报案

2、查抄单底

做好报案记录后,应立即通知业务内勤出具保险单抄件。

根据被保险人报案记录和出险通知书进行详细核对,看其是否与保险单抄件内容一致,应着重核实以下几点:

(1)投保险别是否相符,受损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财产座落地点范围内。

(2)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是否脱保。

3、登记立案

二、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掌握出险情况的重要步骤。

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

1、出险查勘

(1)查勘前的准备。

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应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出险地点等。

其次应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和救护用具以及现场查勘手册与查勘记录等有关资料。

(2)现场查勘要求

①理赔人员接到去现场查勘的通知后,应立即奔赴灾害事故现场,及时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

②到出险现场后,保险理赔人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救灾部门(公安、消防、水文、气象等单位以及附近群众等)取得联系,协助和配合开展查勘工作。

如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财产、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应立即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③现场查勘坚持双人查勘。

④查勘时,必须尽快掌握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和有关资料,掌握出险时和出险当日的各项账面数据。

(3)现场查勘的任务(①查出险时间。

②查出险地点。

③查出险原因。

④收集证明材料。

2、施救和保护

3、损余物资处理

(1)损余物资处理办法

①对于不需要再加工或一时不能处理或修复者,可在当时作价折算,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②对于能及时加工整理或修复的,可在修复后作价折归被保险人,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③损余物资虽有残余价值,但被保险人已无法利用时,可共同协商作价转售给其他单位。

④如被保险人确实无法自行处理或作价过低时,保险人也可收回处理。

(2)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

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收回的损余物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列清单,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数额等,由被保险人盖章,填制“损余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交财会部门做表外科目入账,一份交保管人员核实、登记留存。

④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进行处理时,应填制“损余物资处理单”一式三份,分理同上。

⑤损余物资如因工作需要留作保险机构内部公用的,须事先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并合理作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登记账册,不得擅自无偿占用。

4、财产的损失估算和核实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整理后,应对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和核实,其内容如下:

(1)核对账册。

(2)对房屋建筑的估损。

(3)对机器设备的估损。

(4)对产品、物资的估损。

5、缮制查勘报告

缮制查勘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准确。

(2)报告的书写应符合要求。

(3)对处理赔案有关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及其处理赔案的有关主要情况,都要在查勘报告上阐述清楚。

(4)查勘中发现因被保险人安全防灾措施不力造成的灾害事故应如实填写在查勘报告中。

三、责任审定

责任审定是审核查勘报告、有关证明文件和各项单证,是确定赔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一项工作。

1、责任审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是否属于保险财产。

(3)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

(4)是否准确定损。

(5)是否为合理费用。

(6)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

2、责任审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分析出险原因。

(2)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条款。

(3)熟悉法规条款,实事求是审核定性。

在保险责任审定过程中,应根据条款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赔偿计算有关规定审定。

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财产在受灾前已有损坏或准备检修、维修,因灾害增加了新的损失,保险人应该只负责灾害所致新增加的那一部分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抢救过程中造成保险财产的破损、变质、散失、被窃的损失应予负责。

3、损失核定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整理,明确保险责任之后,核定其损失则是理赔工作关键的一环。

(1)一般灾害事故的损失核定

①核实受损固定资产

②核实受损流动资产

(2)大面积水灾的损失核定

①大面积水灾损失核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第一,采取“五先五后”的原则:

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单位后个人;先商业后工业;.先城市后农村。

第二,宜快不宜慢、宜精不宜细的原则。

第三,定损标准一致的原则。

②大面积水灾损失核定原则和理赔标准

(3)大面积火灾与大面积水灾的理赔定损工作有着许多共同点。

一其损失核定方法阐述如下:

①有账有物的,重点在核对。

②有账无物的,重点在查账。

③无账无物的,重点在调查。

(4)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核定

①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②是否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

③是否以“直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

4、代位追偿(

(1)签具权益转让书;

(2)向第三者追偿索赔;(3)追回赔款、结案)

5、拒赔、通融赔款及其他

(1)拒赔

(2)通融赔款(3)预付赔款(4)诉讼案件

四、赔款理算

保险赔案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之后,赔款理算则是理赔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

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一定要严格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

1、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时:

保险金额低于重建重置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部分损失时:

按账面原值投保的:

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如果按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不必再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价值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时:

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残值

b.:

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残值

部分损失时:

a.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b.

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残值

(3)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时:

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实际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部分损失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4)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计算,一般掌握以下几点:

①计算施救费用,首先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

如果被施救的财产中包含了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

应赔施救费=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未保险财产价值)

②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赔款分别计算,施救费用与保险财产的赔款,分别按一个保险金额负责。

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③计算保险财产赔款不需要比例分摊的,施救费用也不需要比例分摊。

(5)营业额:

营业额=生产费用+维持费用+净利润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款=(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致毛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节余)×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

2、缮制赔款计算书和结案报告书

责任确定、理赔计算完成后,应立即缮制赔款计算书。

赔款计算书是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重要凭证。

因此在缮制赔款计算书时,应根据保险单抄件、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详细核对填写,项目要填写齐全,数字要准确,字迹要清晰,写明各项赔款的计算公式,不得任意涂改。

赔款计算书编制一式三份(如赔款超过核赔权限,份数应相应增加),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作为财会部门支付赔款的凭证,一份附贴在保险单副本上。

赔款计算书缮制完毕,送负责人复核签章后,由理赔内勤登记送财会部门签收并凭以支赔款。

在缮制赔款计算书的同时,还应缮制结案报告书。

五、赔案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以后,理赔人员应对全案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并签注经办人意见后,送负责人进行审批或报批。

六、理赔档案管理

理赔档案是全面地、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保险财产出险情况的重要理赔资料,应按要求进行装订、归档,做好理赔档案的管理工作。

1、理赔档案的整理与装订(理赔档案的单证材料要齐全。

一般情况下,赔案内应包括以下单证材料。

(1)赔案批复文件;

(2)出险通知书;(3)赔款计算书;(4)查勘报告;(5)保险单、批单抄件;(6)出险证明、事故裁决书;(7)损失鉴定书;(8)损失清单及原始单据;(9)赔款批单;(10)赔款收据;(11)现场照片及草图;(12)其他有关单证。

2、理赔档案保管:

(1)要求专人(一般由内勤人员)、专柜保管,并符合防盗、防火、防潮湿、防虫蛀的安全规定。

(2)要按号装盒,依序归档,排列整齐,查找方便。

(3)要做好案卷登记工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严格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4)案卷保管应分清险别和年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受损或差错,应查找原因,防止丢失。

(5)案卷保管年限应按总公司规定执行。

3、理赔档案的调借

理赔档案应严格借阅制度。

一般不允许随意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履行登记签章手续,并按期收回。

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理赔

(一)固定资产的理赔

固定资产由于其在使用过程中原有实物形态相对固定、静止的特性,使得这部分资产的理赔工作与流动资产相比,一般情况下较容易进行,处理并不复杂。

在明确受损固定资产的受损程度和承保情况以后,就要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合理赔付。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二)固定资产项目与明细帐的关系

固定资产项目是指具有一定用途的独立物体,它包括其必要的附属设备和附件。

(三)递延资产的理赔

(四)账外财产的理赔

二、工业企业存货的理赔

(一)原材料的理赔;

(二)包装物的理赔;(三)低值易耗品的理赔;(四)委托加工材料的理赔;(五)自制半成品的理赔;(六)生产成本(在产品)的理赔;(七)待摊费用的理赔;(八)产成品的理赔

但货物尚未出账。

理赔应予注意,要将这部分自赔款损失中扣除。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二、1、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险种之一。

家庭财产保险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

(1)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广,社会效益显著

(2)交费低廉,方式灵活

(3)家庭财产保险是分散性业务,展业方式多样

(4)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发展阶段的特点,理赔上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3.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人保财险为例)

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以一般性家庭消费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普通险种。

2、储金性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以家庭财产保险为基础,按照预定的储金率收取储金,以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储金到期返还的险种。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一种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房屋,且以房屋(抵押物)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相比,该险种不但将抵押物房屋作为保险标的,还承担借款因条款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而无力还款的责任。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分红型保险,它从属于投资理财型保险。

保险保障+本金+投资收益。

(PICC:

金牛;太平洋:

安居理财综合保险;华安:

金龙;华泰:

居益)

我国投资型家财险始于华泰产险。

华泰于2001年4月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推出的“居安理财险”。

随后,天安推出了“幸福家财综合险”,在五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基础上上调0.4%。

2001年8月,由于回报率过高,被保监会叫停。

代表险种一:

人保金牛(第三代)该保险分3年期和5年期两种,每份起保时投资收益高出同期国债0.03%,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央行调整人民币整存整取3年期、5年期银行存款年利率,金牛第三代的年收益率则在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日按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

保险公司分段计算每段时间的收益金,各段时间的收益金之和为支付给投保人的总收益金。

代表险种二:

华安金龙收益联动型家财险

该险种与银行3年定期利率挂钩,比银行利率高0.03%。

若遇利率下调,其最低的收益也保证2.55%。

一旦银行利息上调,如果银行利息第四个月上调,则前三个月的固定收益按保险公司承诺的2.55%的年收益方式计,而后面时间段的固定收益则在2.55%的基础上加上调息幅度。

6、其他相关险种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等等。

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

1、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将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支柱和新的业务增长点,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夺业务的又一个焦点。

2、家庭财产保险的标准范围,责任将不断扩展

3、储蓄性业务将得到长足发展,逐步出现分红性储金险种

4、展业方式以代理为主

5、网上业务将成为一种时尚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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