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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及标准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AQ/T3048-2013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一章职责

一、安环技术部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及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三、财务部负责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提报需求计划,领取、发放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并负有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第二章经费

一、安环技术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年度专项经费提取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提取。

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维护。

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采购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安环部审核,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

二、采购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三、采购部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六、采购部应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和经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验收

一、采购部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环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标志;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合格证。

否则,禁止入库。

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保管

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集中存放于采购部劳保仓库,仓库环境保持整洁干燥、通风良好,无虫蛀鼠咬,并定期检查库存物资。

因保管不善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

二、使用单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应妥善保管,及时发放;对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齐全好用,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对其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需更换的部件应及时更换,确认完好有效后,交本单位管理人员保管。

如因使用保管不善,导致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不能使用,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发放

一、安环部应按照AQ/T3048-2013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按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部购进劳动防护用品后,负责发放到使用单位。

采购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使用单位领取人要在发放台账上对领取的数量、质量签字确认。

三、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使用单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应要求员工本人在发放台账上签字确认。

四、春秋工作服一般应在配发年度的10月1日前发放,夏季工作服一般在5月1日前发放,防寒服一般应在10月下旬前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年限参照AQ/T3048-2013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小劳保护品应在每季度初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岗位工种需要按时发放。

五、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失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员工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安环部负责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和发放。

六、新入厂员工分配工作岗位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岗位要求提报需求计划,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使用

一、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岗位职业健康防护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维护和保养。

对无故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以价赔偿外。

二、生产技术部对使用单位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现象,进行安全教育,并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处罚。

第八章报废

一、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由安环部监督收回,采购部负责收回管理,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二、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时应报废,并由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第十章附则

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当接受工会监督。

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应长期保存,留档备查。

三、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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