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515413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docx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婚姻

2、婚姻自由

3、结婚

4、离婚

5、继承

6、继承法

7、遗产

8、法定继承

9、代位继承

10、遗嘱

11、遗嘱继承

12、遗赠

13、遗赠扶养协议

14、转继承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由人民法院判决

D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由男方帮助偿还

B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可以从习惯结婚

B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禁止结婚

D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法律规定,()。

A丙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应维持其生活

C应给予定期帮助

D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公民或法人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

B远近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麻疯病患者

E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申请

B审查

C举行仪式

D公告

E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A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重婚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出生

B结婚

C收养

D寄养

6、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所说的抚养,包括婚姻法中所说的()。

A抚养

B扶养

C收养

D赡养

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A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B提供帮助的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C需要帮助的一方无过错

D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过错

8、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受婚姻法调整,从广义上说还要受()的调整。

A刑法

B民法

C继承法

D行政法

9、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A未达法定婚龄的

B非自愿的

C双方系五代旁系血亲关系的

D已有配偶但配偶已失踪多年的

10、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11、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方式有()。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转继承

D代位继承

四、填空题

1、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和由此而引起的()。

2、婚姻自由包括()和()两个方面。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关系和()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4、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年内提出。

5、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和照顾()一方的原则处理。

6、从离婚的途径来看,可把离婚分为()和()。

7、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和()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属性。

9、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内或中止妊娠后()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法律,离婚适用()法律。

13、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和()为前提。

1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

15、遗嘱有()、()、()、()、()等五种形式。

五、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3、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4、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5、父母离婚时,怎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6、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具体规定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8、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9、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0、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六、辨析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我国一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3、刘某从同学处借了4000元钱,用其中2000元为家里买了一套沙发,另2000元资助其妹出国,现刘某与其妻离婚,这4000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

5、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6、父母对未成子女的权利义务,除因死亡和收养的原因外,是不能消除的。

7、李明19岁,父母离婚多年,李明与母亲生活。

2000年李明考入大学,他有权请求父亲支付其生活费。

8、在女方哺乳期内,男方不得要求离婚。

9、受虐待的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

10、离婚后,一方发现了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1、梁某生前先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自书一份遗嘱,最后又以录音录像形式留下一份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12、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二个顺序继承人。

13、遗嘱人立遗嘱以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继续有效。

14、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5、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七、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八、案例分析

1、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2、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

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

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

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

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另所有。

l995年7月,韩某病危,此时感到死神即件,于是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

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

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

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

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

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

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

(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

(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示:

(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4、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

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

刘歌提出:

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

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

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5、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

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

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

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6、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7、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

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

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

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

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另所有。

l995年7月,韩某病危,此时感到死神即件,于是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

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

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

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8、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

肖某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

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

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

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某家。

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

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看病。

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

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

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

问题:

(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

(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9、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

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

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

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

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

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请问:

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10、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

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

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

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

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

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

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

”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

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

”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

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

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婚姻法和继承法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3、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5、继承即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8、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9、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10、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1、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2、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13、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14、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二、单项选择

三、多项选择

11、ABC

四、填空题

1.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3.婚姻、家庭

4.一

5.经济困难

6.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7.男女两性结合、血缘联系

8.社会属性

9.需要抚养

、20

11.一年、六个月

12.婚姻缔结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13.婚姻关系、血缘关系

14.晚辈直系血亲

15.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五、简答题

1、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8、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

(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在代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可爱清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