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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docx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难事件(含火山灾难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难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马上自动根据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难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殊重大地震灾难事件的主体。

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赐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殊重大地震灾难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难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亲密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难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殊重大地震灾难,经国务院批准,由平常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合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难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难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准时上报。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急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估意见,报告预估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准时做好防震预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估意见,报告预估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备措施,主要内容是: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依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四周工程设施状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难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预备工作;平静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难事件分级

特殊重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殊重大地震灾难。

重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难。

较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难。

一般地震灾难,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难。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殊重大地震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假如地震灾难使灾区丢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难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别地区,应依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快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难和特殊重大地震灾难状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快速了解震情灾情,准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状况,收到特殊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准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状况。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准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难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难发生24小时内,依据初步把握的状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推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准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难现场的状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难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难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准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打算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济,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头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打算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济,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准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状况。

依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难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难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济。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状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难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难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难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合并准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状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状况;安排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难危害或威逼;组织采取防备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气消退次生灾难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济物资的接收与安排;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难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当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协作;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急评估;探测泄漏危急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难、损毁高大构筑物连续坍塌的威逼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急,准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详细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状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难防备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难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难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难扩展,减轻或消退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掌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难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难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加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气动员与参与

特殊重大地震灾难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气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气,对灾区供应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气,对灾区供应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状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难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气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气,对灾区供应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依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气,对灾区供应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状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难调查与灾难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难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协作下,共同开展地震灾难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准时精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难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难的后果基本消退;经过震情趋势推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打算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准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赐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支配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难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准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预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备区和重点监视防备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3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气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掌握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协作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供应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当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预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备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备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供应救济。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供应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支配国际社会供应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供应救灾救济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供应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气,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推断、地震灾难紧急救援、灾难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难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推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估、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寻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学问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难观。

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和地震重点危急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加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学问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气,依据各自的实际状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对香港、澳门和X省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推断。

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殊行政区的恳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祖国大陆对X省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X省发生特殊重大地震灾难事件,祖国大陆对X省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供应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推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救济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X省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救济供应便利。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静地震谣言、特别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火山灾难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剧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难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难损失评估。

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难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难: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难。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难、地震次生灾难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难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准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担当。

10.3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嘉奖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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