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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以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

(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分为四级管理:

一级为学院管理;二级为院属各部门管理;三级为各部门所属科室管理;四级为保管人、领用人、使用人管理。

(二)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财务处、教务处代表学院实行一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界定和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类为房屋和建筑物:

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道路、围墙、水塔、电梯等;

二类为专用设备:

主要包括教学仪器、医疗器械等;

三类为一般设备:

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厨房设备等;

四类为文化和陈列品:

主要包括文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类为图书:

指单位所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图书等;

六类为其它固定资产:

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

(一)学院院长职责

1、院长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审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和处置方案。

3、与院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

(二)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责任书。

2、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实物档案。

3、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报表、采购计划,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4、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及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使用部门纠正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5、负责学院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及建设过程工作。

6、督促固定资产二级管理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时的资产移交。

7、办理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的审批相关手续。

8、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财务处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价值账的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

2、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3、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清查盘点,参与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4、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拟定的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计划、处置方案提出意见。

(四)教务处职责

1、根据专业建设(新建、合并、分离、发展等)及其它教学建设需要,审核教学部门固定资产添置、调配、处置申请,拟定相应计划上报学院。

2、参与对教学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3、参与教学部门固定资产二级管理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时的资产移交。

4、掌握教学部门的固定资产情况,督促各教学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院属各部门职责

1、设立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人员变动须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并进行日常管理。

3、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配、添置、处置方案。

4、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内部调配,但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参与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负责对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6、与所属科室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保证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整。

7、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8、部门人员工作变动时,组织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9、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应向职位接替人(无职位接替的,应向学院领导指定人)办理部门固定资产(含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未经学院院长同意的不得带走任何资产到新的工作岗位。

(六)院属各部门科室职责

1、建立科室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拟定本科室固定资产的调配、添置、处置计划。

3、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内部调配,但须报部门备案。

4、参与对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5、保证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及安全、完整,与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建立责任制。

6、每年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自查。

7、科室人员工作变动时,组织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8、科室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应向职位接替人(无职位接替的,应向部门领导指定人)办理科室固定资产(含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经部门领导同意但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带走任何资产到新的工作岗位。

(七)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台帐。

3、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缮建议,办理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及移交等相关手续。

4、全程参与该部门所需固定资产采购、建设。

5、协助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自查、清查工作。

6、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八)固定资产保管人、领用人、使用人职责

1、负责其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护等,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反馈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因工作变动时,应向岗位接替人(无岗位接替的,应向科室领导或部门指定人)移交固定资产。

经领导同意但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带走任何资产到新的工作岗位。

3、发生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按要求及时填报和完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4、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5、因学院工作需要,需调配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交还。

(九)相关部门职责

1、纪检监察审计室:

参与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及合同的审定,并进行监督;参与学院固定资产流失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2、组织人事处:

负责对调离、辞职及学院内部调动、退休的教职工,督促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完毕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保卫处: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经常对固定资产置放地进行巡逻,对带出学院的固定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情况不明时应予扣留,防止学院固定资产被盗和流失。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

(一)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学院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

(二)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实际配置固定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各部门必须遵照“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和发展规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条件

(一)现有设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且学院内无法调剂使用。

(二)学院具有可安排的资金。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

(一)拟报购置计划

1、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份向教务处上报下一学期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写购置计划表(见附表)。

2、科研项目设施、设备购置按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学院。

3、行政、后勤设施、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份向后勤服务中心上报下一学期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写购置计划表。

(二)审批

1、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报送计划,审核汇总编制,报院领导审定。

2、计划外的零星采购(2万元以下):

(1)教学设施、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见附表),交教务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

(2)行政、后勤设施、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交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

3、计划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购置2万元以上的,报请院长审批。

(三)采购

1、由使用部门提供采购清单,并全程参与采购。

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纪检监审部门监督采购。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云交院后[2006]53号《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2、科研项目设施、设备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按上述1条实施。

3、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4、5万元以上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5、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不得擅自采购。

(四)验收

1、固定资产到货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组织开箱清点、安装调试、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换、退货、赔偿等手续。

2、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

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固定资产卡片及记账凭证(见附表);属教学仪器设备的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卡片(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应填写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卡)。

3、不论从何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自筹经费、科研经费、捐赠和自制等),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报账

验收完毕后,凭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明细单、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经审核后,给予报销。

第五章固定资产建账

第十条不论从何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属学院,都要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按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入账。

第十二条对于自行购建、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第十三条对无偿调入、盘盈、接受捐赠、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入账。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与院属各部门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院属各部门须逐级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做好日常使用、维护记录,保管好实物。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帐物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固定资产在学院内进行调拨时,须由需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使用部门签署同意调拨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再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转出转入调拨单(见附表),方能调拨使用。

(二)各部门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需要调到院外时,须先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如发现擅自处理者,按资产丢失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借用和租用

(一)学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能借用;学院外单位借用的须持单位函信,经学院领导批准,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方能借用。

(二)固定资产借出和归还时,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严格检查,确认设备的完好情况,明确责任。

(三)借出固定资产若有损坏、丢失或短缺零配件,应由借用单位(部门)负责赔偿。

(四)固定资产借出外单位或用于院外创收的,实行有偿租用,应签署租用协议并先预付租金。

(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由借出部门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按时催还。

(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借往外单位。

(七)凡调出或退休以及一定时期内不在岗的教职工,在离校前必须将所借用的固定资产归还学院,经资产管理部门签章后方能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毕业或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使用的公物进行验收,确定无丢失或损坏,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九)租用的回收款项,一律直接上交学院财务。

(十)未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借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部门调整、部门人员内部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方、接收方共同参与对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结算完毕后三方签字认可,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二)人员调动及退休的职工,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须持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移交证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变动进行移交时,须连同部门固定资产台账一并进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护及维修须填报固定资产维护维修审批表。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使用部门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申报表,按《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收入上交学院财务。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报损的条件:

(一)使用期已满,且已丧失使用效能;

(二)技术落后,已无继续使用价值;

(三)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法修复的;

(四)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五)设备确已丢失的。

第八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须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然后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资产转移。

(二)院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与学院签订固定资产使用协议,明确产权关系。

(三)各经营实体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保值、增值,并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每年的资产清查。

(四)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赔偿。

(一)因使用部门及使用者保管不善或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二)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机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一)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出现损坏情况者,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60%—80%,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损失的20%—40%;

(二)属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的,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三)属安全保卫不当出现被盗情况,保卫部门负相应责任。

(四)出现丢失、被盗情况不报资产管理部门,在清查时被查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部门负责人隐瞒不报的按损失的60%—80%处罚。

(五)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六)损失费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确定,赔偿费上交学院财务。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计价方法:

(一)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赔偿。

(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按实际维修费用计价赔偿。

(三)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第十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通过技术改造与革新,使设备效能有明显提高。

(二)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捐赠设备或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三)安装设备时,在保证安装质量的条件下,自己动手,节约安装费用。

第三十三条奖励的申报程序:

由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核审,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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