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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总结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篇一:

第4章_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2年本章考试分值平均为分,XX年不定项选择题中有一个大题(共4小题,8分)来自本章。

XX年本章教材依照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有关的新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

XX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的提高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XX年考试中确信会有所表现,但相关的政策也处于变更、更新进程中,备考以把握大体规定为主,没必要过度深切。

  本章大体结构框架

  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一样规定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各税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额特殊规定

  限额扣除

  捐赠的处置

  全额扣除免税项目税收减免减税项目暂免征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居处,或无居处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说明】判定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仍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居处标准;

(2)居住时刻标准。

知足其一者为居民纳税人;均不知足者为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适应性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①居住满1年: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②临时离境: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案例1】外籍个人甲XX年9月1日入境,XX年9月15日离境;在本案中,XX年度、XX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2】外籍个人乙XX年9月1日入境,XX年10月1日回国探亲,XX年10月8日返回中国,XX年2月1日离境;在本案中:

(1)XX年度和XX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2)XX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知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3】外籍个人丙XX年9月1日入境,XX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XX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除另外,XX年未发生其他离境;在本案中,丙在XX年度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仍然知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2.纳税义务

(1)总原那么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具体规定(P119~120页)

  ①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

  关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类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能够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份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就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份,经批准能够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数所得申报纳税。

  【说明】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不论是境内支付仍是境外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再也不享受前项所述优惠)。

  

(二)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居住,或无居处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纳税义务

(1)总原那么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2)具体规定(P120)

  ①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持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持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

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说明】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其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份给予免税优惠,即其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持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持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管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仍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还有规定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及其纳税义务的一样规定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

  【考点二】个人所得来源地(★★)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军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址”(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址作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利用地”(而非“出租方或承租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以“支付”(而非“取得”)利息、股息、盈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利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利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

多项选择题】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中,正确的有()。

(XX年)

  A.特许权利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利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利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答案】ABC

  【解析】选项D: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军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考点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一样规定(XX年重大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关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和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大体计算思路如下: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所得额=每一个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说明1】工资、薪金所得,自XX年9月1日起,以每一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说明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居处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税率:

“3%~45%”的“7级”逾额累进税率(自XX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说明1】“税率表”考试时会提供,不需要背诵,考生只需要学会查表方式即可(考试时也可能直接告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说明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照,有两个值得关注的转变:

(1)最低税率为3%(原为5%);

(2)级数为7级(原为9级)。

  【说明3】利用进程中应当额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例题?

单项选择题】中国公民张某为国内某企业员工,XX年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金额)。

已知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张某XX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A.0B.15C.25D.175【答案】B

  【解析】张某XX年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二)特殊问题1.奖金

  

(1)年关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形,一概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

(2)营销奖励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行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行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依照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140)①范围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关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方法的单位依照考核情形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②计算方式: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③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他各类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概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归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助、津贴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助、津贴①独生子女补助;

  ②执行公事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大体工资总额的补助、津贴差额和家眷成员的副食补助;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2)公事交通、通信补助

  个人因公事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事用车、通信补助收入,扣除必然标准的公事费用后,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保险金

(1)失业保险

  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内部退养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信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头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解除劳动关系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依照国家和地址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大体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式: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所得”。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再也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头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征税范围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股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

判定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XX年)

  【答案】×

  【解析】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别离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盈利所得”税目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

  ①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治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②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之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税率:

5级逾额累进税率(5%~35%)(XX年重大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篇二:

浅谈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改革

  浅谈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改革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腕,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随着经济的进展,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剂收入差距的功能却并未完全显现出来。

XX年9月2日,新个税法开始实施,引发了专家学者及社会民众的普遍讨论。

本文仅从我国个税改革的现状、存在的不足和个税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对个税改革法律制度加以研究。

  关键词:

个税改革法律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个税采纳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

各类所得别离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

自1980年第一次开征至今,我国个税收入呈现迅速增加的态势,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份地域已跃居地址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址财政收入的要紧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这30年间经历了多次修正,从个人所得税确立到进展转变的历程和组成个人所得税法的大体要素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既反映国际性,又表现中国特色的良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优势),同时也存在以下不足:

  1.个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采纳项目征税,未列举的项目不予以征收。

在收入多元化的今世来看,

  篇三:

XX年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二)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22小题.每题分,共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当选择一个最正确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王领导本月发生的以下收入中,只按总收入的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A.本月工资收入万元

  B.体育彩票中奖金收入5万元

  C.承包商场经营收入30万元

  D.兼职单位收入2万元

  【正确答案】:

B【此题分数】:

  【答案解析】

  [解析]此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依照规定,关于偶然所得,依照总收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题

  某闻名歌星参加演出,一次性取得演出收入600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元。

  A.12400

  B.9600

  C.1XX

  D.7600

  【正确答案】:

A【此题分数】:

  【答案解析】

  [解析]此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演出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XX=12400(元)。

  第3题

  张某XX年购买一临街的商铺,支付买价50万元,XX年10月份,其将商铺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张某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A.8

  B.18

  C.

  D.

  【正确答案】:

A【此题分数】:

  【答案解析】

  [解析]此题考核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90-50)×20%=8(万元)。

  第4题

  某闻名企业策划师给一企业作讲座1个月,每礼拜讲1次,每次讲课费XX元,共进行了4次。

该策划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A.1280

  B.960

  C.1020

  D.1600【正确答案】:

A

  【此题分数】:

  【答案解析】

  [解析]此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持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个人所得税=XX×4×(1-20%)×20%=1280(元)。

  第5题

  XX年我国某作家出版一部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XX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XX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境外某国公布拍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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