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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

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

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

(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

(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舶,若在86年7月1日前建造,BCH对其为建议性。

见下表:

规则名称

SOLAS第VII章

MARPOL73/78ANNEXII

IBC

强制(83)

强制

BCH

建议(94)

强制

五、检查

(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

1.1船舶证书

1.1.1《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是否在船并有效;或

1.1.3《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若无COF证书时)是否在船并有效;

1.1.4是否取得SMC证书,DOC副本是否在船上。

1.2船员证书

1.2.1船舶任职的高级船员是否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1.2.2所有船员是否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是否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1.3装载与稳性资料(IBC2.2)

(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

(2)完整稳性计算书;

(3)破舱稳性计算书(符合BCH规则的船舶不要求)

1.5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IBC16A.3)

1.6适用的IBC规则或BCH规则副本,或CCS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IBC16.2.1)

1.7货物资料(IBC16.2.3)

1.7.1船上应备有安全载运货物所必需的资料,上述资料应包括货物装载计划,应标明船上的所有货物,并包括附有下列内容的所载运的每一种化学品:

(1)对货物安全围护时所需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书;

(2)发生溢漏或渗漏时应采取的措施;

(3)防止人体意外接触的措施;

(4)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5)用于货物驳运、液货舱清洗、空气驱气和压载的程序。

1.7.2对于那些按照《规则》15.1、15.5或15.13.3的要求需要稳定或抑制的货物,如果制造厂没有提供这些条文所要求的证书,应拒绝载运。

1.7.3如不能得到安全运输货物所需的足够资料,则对该货物应予拒运。

1.8货物记录簿(MARPOL附则II)

1.8.1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填写;

1.8.2与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检查相结合,检查对货物的操作是否符合手册要求;

(二)船舶布置及通风

2.1船舶布置(IBC3.2)

2.1.1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应面向货物区域。

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m,然而,这个距离不必超过5m。

2.1.2上层建筑上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式(非开启型)的舷窗和窗,其密封状况是否良好,在主甲板上第一层的这种窗和舷窗,应装有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能否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

2.2货泵舱(IBC3.3)

2.2.1是否设有能用救生绳提升受伤人员的永久性装置,该装置在提升受伤人员时应不受任何凸出物的阻碍;

2.2.2在所有扶梯和平台上是否设有栏杆;

2.2.3检查正常出入泵舱的扶梯是否在适当间隔处设置平台;

2.2.4由穿过舱壁或甲板的轴驱动机器时,检查在舱壁或甲板处安装的气密装置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2.2.5载运闪点不超过60℃的货物时,泵舱内应采用正压型或隔爆型灯具,照明系统至少应被分成2个分支线路,所有开关和保护措施均应能分断所有的极或相,并应将其布置在非危险处所内;检查隔爆型通用报警声响指示器是否有效。

(IBC10.2.3)

2.3通风系统

2.3.1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处所外是否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机械通风装置是否能从外面进行控制(IBC12.1.1,IBC12.1.2)

2.3.2通风管外部有否设置符合尺寸的防护网(IBC12.1.10)

2.3.3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要求(应不小于30次/H,对于除了与货物装卸无关的其余的围蔽处所,换气次数应为20次/H)(IBC12.2.1)

2.3.4装有驱动货泵的电动机的舱室内,应为正压型通风

2.3.5对于双层底舱、隔离空舱、货舱处所等可能积聚货物的其他处所,应备有固定式或移动式的通风系统。

换气次数要求分别为8次/H和16次/H。

(IBC12.3.1)

(三)管路系统

3.1货物管系

3.1.1管路的总体状况是否良好,有否泄漏,锈蚀,过分维修以及替换;

3.1.2波纹管弯管或类似的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滑动式膨胀接头禁止使用。

(IBC5.2.4)

3.1.3管路与液货舱是否采取了电气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是否作了电气连接;(IBC10.3)

3.1.4在泵、阀和管路上,是否设有区别标记,以识别它们的用途和它们所服务的舱。

(IBC3.6.1)

3.1.5所有货泵和类似设备是否均有遥控关闭装置,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IBC5.6.1)

3.2软管(IBC5.7)

3.2.1检查货物软管有否标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在非环境温度下使用时,还应标出使用温度范围。

软管最高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Mpa。

3.2.2船上应存有质量合格证书与试验报告;作为中间检验的项目之一,压力试验间隔不应超过两年;

3.2.3每个货物软管连接处应设一个截止阀。

(IBC5.6)

(四)货物温度控制

4.1当过热或过冷会导致危险情况发生时,应设有监测货物温度的报警系统;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IBC7.1.5)

(五)货物透气系统

5.1所有液货舱中应设置适合于载运货物的透气系统,这些系统应独立于该船所有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和透气系统;(IBC8.2)

5.2应配备设施,以确保任何液货舱的货物压头不超过液货舱的设计压头;(如适当的高液位报警装置、溢流控制系统或溢流阀,再配以测量装置和液货舱的充装程序);(IBC8.2)

5.3开式透气系统的各个透气管或总管上均不得设置截止阀;(IBC8.3)

5.4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度的货物的液货舱,在其控制式透气系统中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如火焰消除器和防火网)等。

检查上述装置是否堵塞。

(IBC8.3)

5.5应向船长提供与透气系统的设计相一致的每个或每组液货舱的最大许用装卸速率。

(IBC8.2.6)

(六)环境控制系统

6.1惰性/干燥气系统包括阀、管路及压力容器等的布置:

应对惰性气体生产设备、分配惰性气体的阀和管路以及液氮贮存器进行一般性检查,必要时应对包括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内外部、系固装置和压力释放阀进行全面检查。

6.2除非岸上有惰性气体可供随时使用,否则应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足够的用于补偿正常损失所需的惰性/干燥气体。

(IBC9.1.3)

6.3惰性气体系统的压力控制和监测、报警及自动关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6.4检查惰性气体管系和货物管系之间的可拆卸的连接管在不使用时是否已拆除,并用盲板将接头封闭。

(七)电气设备

 7.1检查《规则》17章表中所列货物对应的危险处所电气设备要求是否与实船相符;

7.2危险处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为本质安全型,其外观是否良好;

7.3电气设备及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处于满意状态。

(八)防火和灭火(IBC11)

8.1应在任何船舶的货泵舱内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IBC11.2)

8.2每一艘船都应装设固定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8.3系统的主要控制站应置于货物区域以外的恰当位置,并邻近起居处所,以便操作。

8.4泡沫灭火系统的排量、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应能把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舱甲板区域,并且能把泡沫送入假定甲板已破裂的任何液货舱内);

8.5除了泡沫炮外,还应提供在消防作业中操作灵活的泡沫枪,还应设有适用于所装货品的手提式灭火设备,并保持其良好可用状态。

(九)蒸气探测(IBC13)

9.1对载运有毒和或易燃货品的船舶至少配备2套专为该类蒸气而设计并经校准的试验仪器,如果这种仪器不能被兼用于试验毒性浓度和可燃浓度,则应各备有2套单独的仪器。

检查船舶的配备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9.2蒸气探测仪可以是可携式的,也可以是固定式的。

如果已安装一个固定的探测系统,则至少还应备有1套可携式探测仪。

检查上述仪器的有效性。

(十一)人员保护

11.1保护设备(IBC14.1)

11.1.1为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船员,船上应有合适的保护设备,包括大围裙、有长袖的特别手套、合适的鞋袜、用抗化学性材料制成的连衣裤工作服以及贴肉护目镜和或面罩等。

检查保护设备是否齐全,数量是否足够。

(CCS要求至少有4套)

11.1.2工作服和保护设备应被保存在易于到达处的专用储存柜内,均不应被存放在起居处所内,除非储藏室被适当隔离。

11.1.3当没有合适的探测设备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对该船的探测要求,但应在适装证书作恰当的记录。

11.2安全设备(IBC14.2)

11.2.1当船舶载运部分货物(《规则》17章一览表“o”栏有注明)时,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安全设备(不少于3套),一整套安全设备应包括

(1)自吸式空气呼吸器1具(不使用储存的氧气);

(2)防护服、长靴、手套和保护目镜;(3)配有腰带的能承受所载货物影响的防火救生绳索;以及(4)防爆灯。

同时,船舶应配备下列设备的任何一种:

(1)为每具呼吸器配备的1套充满空气的备用空气瓶。

(2)1台能供应所需纯度的高压空气的特种空气压缩机;(3)1台能用于呼吸器的足够多的备用空气瓶进行充注的充气阀箱。

检查设备属具是否齐全,呼吸器的空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低压报警是否有效。

11.2.2至少有一套安全设备应存放在货泵舱附近易于到达且具有明显标志的合适储藏柜内,其余的也应被存放在合适的、有明显标志和易于到达的处所。

11.2.3负责的驾驶员应对呼吸器进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并把结果记录与航海日志内。

11.2.4甲板上方便的地方,应设置合适标志的能消除污染的沐浴和眼冲洗设备。

11.2.5急救设备,包括担架、氧气复苏设备和供所载货物的解毒剂是否处于满意状况。

11.2.6当船舶载运部分货物(《规则》17章一览表“n”栏有注明)时,应配备在应急逃生时使用的合适呼吸防毒面具和眼睛保护设施;

(十二)操作性检查

12.1船员是否熟悉散化船基本知识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STCW78/95)

12.2船员是否熟悉应急程序及相应的职责;(STCW78/95,IBC16.3)

12.3船员是否熟悉和正确掌握货物操作、管理和运输业务。

(STCW78/95)

(十三)其他

13.1破舱稳性要求:

破损假定划定的浸水线以下的开口,包括用水密人孔盖关闭的开口和甲板平齐的小舱口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远距离控制的水密滑门和非开启式舷窗,是否保持水密和处于满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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