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铺按揭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个人商铺抵押担保贷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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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铺按揭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个人商铺抵押担保贷款协议

 

个人商铺抵押贷款业务

合作协议

 

编号:

个人商铺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个人商铺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与内容

1.1本协议适用于名称和地址如下所述的楼盘(下称“指定楼盘”),关于指定楼盘的其他具体情况参见本协议附件:

名称:

地址:

1.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推荐购买指定楼盘商铺的购房人(以下所称“购房人”均指购买指定楼盘的商铺的购房人)向甲方申请个人商铺抵押贷款(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称“贷款”均指甲方向任一或全部购房人发放的个人商铺抵押贷款)。

本协议以下部分所称“所购商铺”均指购房人购买的指定楼盘的房屋。

1.3乙方担保

1.3.1为保障甲方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的安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以表明乙方股东大会同意为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为购房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董事会决议”,以表明乙方董事会同意为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购房人取得所购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商铺为甲方贷款设定抵押担保、甲方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之日起,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

但在甲方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购房人已有欠款或欠费的,乙方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乙方提交该“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前,甲方没有义务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1.3.2保证金

□1.3.2.1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在甲方存入保证金:

(1)本协议签署之日,按本协议第2.1款第(3)项约定的贷款总额的%存入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甲方根据本协议扣划保证金后,乙方应在甲方扣划之日起三日内补足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

(2)。

□1.3.2.2乙方无需在甲方存入保证金。

1.3.3如果乙方未按照第1.3.2.1款约定及时补足该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xx银行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补足保证金。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超过第1.3.2.1款约定的比例的,可向甲方提出退还申请,甲方审查同意的,可将超额部分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1.3.4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签署相关文件:

(1)按本协议附件二的格式为每一购房人向甲方申请的贷款出具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担保函;

(2)与购房人、甲方共同签署《x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3)与购房人、甲方共同签署甲方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1.4乙方应通过其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合作的结算账户,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和甲方向其发放的贷款)均应付至该账户。

乙方需要使用该账户内的款项时应经甲方书面确认。

1.5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审查和处理乙方或购房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

第二条合作条件

2.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进行合作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指定楼盘系乙方开发的楼盘,且指定楼盘的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2)满足以下条件(在适用条件前的□内打√):

□①甲方向购房人发放贷款时,乙方已经依法取得指定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已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②其他:

(3)甲方根据本协议向所有购房人发放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

(4)甲方向每一购房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所购房屋总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年;

(5)乙方已经履行其在本协议第1.3款项下的义务;

(6)其他条件:

第三条业务流程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合作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3.1双方根据本协议开始合作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乙方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乙方与指定楼盘建设和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

3.2购房人向甲方申请贷款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3.4条约定签署相关文件,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提供购房人的有关资料和甲方为审批贷款所需的其他文件。

3.3甲方有权按照其办理贷款业务的规定对每笔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3.4甲方收到购房人合格的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和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3.4条约定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后,将在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核意见,并通知乙方。

3.5甲方经审查同意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购房人与甲方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甲方要求购房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3.6甲方与购房人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甲方要求购房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乙方应按产权交易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供全套所需资料,协助甲方在天内办妥该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

3.7甲方与购房人办妥贷款手续后,有权根据其与购房人签署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将贷款划入购房人开立在甲方的账户。

乙方应当要求购房人将其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甲方发放的贷款)付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4款开立或指定的结算账户。

3.8如果甲方已经向乙方发放指定楼盘的项目建设贷款的,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和甲方发放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偿还甲方向乙方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乙方未主动根据有关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用以收回向乙方发放的贷款。

3.9在乙方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解除前,任一购房人未按期偿还贷款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如果贷款逾期,

甲方有权酌情选择以下任一种、多种或全部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1)直接扣划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3.2.1款存入的保证金,扣划金额为购房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未付款项金额。

甲方应在扣划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根据本协议第1.3.2.1款的约定及时补足相应保证金。

(2)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购房人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款项。

3.10乙方准备向购房人交付所购房屋时,应提前天通知甲方。

在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办妥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在天内办妥所购房屋的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办妥所购房屋的现房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交付购房人。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已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4.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指定楼盘的建设和销售资料及其在有关资料上的签字盖章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等。

4.4乙方应保证其与购房人之间房屋销售关系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4.5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出具的售房合同、首期款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4.6乙方保证与购房人在双方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真实、唯一的价格。

乙方不得通过虚增销售价格或向购房人赠送首期款等方式出具虚假的按揭首期款证明。

第五条乙方承诺和义务

5.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业务流程履行其义务。

5.2乙方应根据其与购房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不得将购房人所购房屋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甲方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因为乙方工程质量的原因或因乙方延期交房、擅自将购房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第三人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5.3乙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指定楼盘可能无法正常竣工,或任何其他可能致使乙方不能按照其购房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向购房人交付标的房屋的情形或事由。

5.4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乙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指定楼盘或乙方的其他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商铺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担保除外)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乙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或指定楼盘的正常建设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乙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降低或取消;

(10)乙方对指定楼盘的预售资格被取消。

5.5乙方使用甲方“e贷在线”个人贷款申请平台时,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须告知购房人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有效,若提供虚假信息,购房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乙方须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地录入购房人信息,反映购房人真实情况。

如提供虚假信息,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3)乙方须获得购房人同意及其签署的纸质授权,授权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评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等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购房人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填写申请表项下的信息,以及经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和查询的信息。

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将前述授权文件原件送交甲方。

(4)乙方须告知购房人,网上预审批通过不表示其贷款申请已获甲方批准同意,甲方将与购房人进一步联系贷款申请具体事宜。

贷款具体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应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具体授信合同约定为准。

(5)乙方须告知购房人如获甲方审批同意,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或甲方所规定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地使用贷款资金,保证不利用甲方贷款从事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6)乙方应对乙方向购房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数量、质量、性能、安全、优惠内容负有唯一且全部责任,乙方与购房人间因购房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乙方与购房人自行妥善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须告知购房人,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中止“e贷在线”服务形式、功能等具体内容、有权单方面终止/取消“e贷在线”

服务,甲方将就前述变更、中止或终止/取消事宜通过甲方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进行公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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