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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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交通部安监字[1994]113号1994年5月23日)
沿海航标管理系统中,交通部直属各管理单位所配属的航标工作船舶是负责所辖海域航标维护和建设的专用船舶。
为了合理地配置航标船舶,提高航标船舶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对各类航标船舶的管理,依据“经济、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航标船舶的分类及其主要性能,见附表一。
二、航标船舶的基本任务
1.大型航标船:
A.负责所在海区(指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以下同)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所在海区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所在海区或上级指令跨海区承担应急航标布设及抢修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2.中型航标船:
A.负责划定海域(由所在海区划定,报部备案,以下同)内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航标巡检保养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上级指令性的航标应急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3.小型航标船(艇):
A.负责所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日常航标巡检、维护、保养、浮标拖带、拖复位等工作。
B.负责上款工作范围内有关航标的补给工作(含人员运输和生活补给)及建筑、维修用物料的
运输工作。
c.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标事故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三、航标船舶配置的一般原则
1.以可行的规划、计划为基础的超前设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设计和配置上应考虑适当超前。
2.以保证效能与充分利用国家资产为基本条件的经济原则,其中:
A.配置量宜少不宜多;
B.设计尺度宜小不宜大;
c.技术功能宜兼不宜单。
3.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的合理配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配置上应结合航标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并有利于应急和快速反应。
四、航标船舶的配置标准
1.大型航标船:
A.配置于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所在港口或海区地理中心。
B.配置量的核定:
a.基本配置数(S),单位:
艘:
s=海区各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总天数(N)/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核定备用系数(F)
b.单船全年可利用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工作总天数(N),单位:
天/年:
Ⅳ=L/VT+L'V/T+Ht/T'
式中:
L——海区海岸线长度(海里);
L’——海区全年布设、更换、撤除航标工作航行里程(海里);
V---平均航速(取10海里/,F时);
T---航标巡检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8小时/日);
T——航标作业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6小时/日);
H——海区全年大标作业标志总数量(座次)
t——单标作业所需时间(取3小时/座次)。
c.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单位:
天/艘·年:
M=年日历天数一(年平均修船天数+自然障碍天数+备航及归航整理天数)取220天/艘·年。
d.核定备用系数(F),取l.5。
2.中型航标船:
A.配置于远离海区中心或海区管理中心的大型港口。
B.所负责的划定海域内需该型船舶进行管理维护的航标设置量接近或超过50座(可同时考虑未来可行规划的规模),且70%以上的水上航标作业可利用该型船舶实施。
c.配置该型船舶的港口距配置有大型航标船的港口的航行距离超过大型航标船一昼夜的航程,且管辖范围的一端为他国或相邻海区。
D.具备相应的靠泊条件。
配置中型航标船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配置量为一艘。
对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又确属航标管理所需的个别港口,其航标管理单位申请配置中型航标船,
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必须的理由和经济方面的论证,由海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审批。
3.小型航标船(艇):
A.配置于各航标区所在港口和管理量相对较为集中,且为补给基地有可靠的靠泊条件的航标站所在地。
B.配置量依据航标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参照大型航标船的配置核定公式核定。
其中,航标
站配置量原则上为一艘;需要配备400吨航标巡检船的航标区原则上只配备一艘。
C.鉴于小型航标船工作任务性质不同,在配置上:
a.航标区根据需要可配置具备各类补给品、维修、建设用物料运输及浮标拖带、拖复位及兼作巡检工作的技术能力的船舶;
b.避风港湾内可配置小型专用航标工作艇;
c.开敞式水域且水上标志配布量较多的航标管理单位可单独增配小型航标巡检船;
d.备用船舶配置于航标区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按主要工作性质配一艘,但配置有中型航标船
的单位不再配置备用船舶。
五、航标船舶的归口管理
1.大型航标船执行所在海区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海区指定的部门负责。
2.中型航标船执行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其船舶管理由所在航标区负责。
3.小型航标船(艇)由所在航标区负责全面管理责任。
六、航标船舶的使用管理
1.大、中型航标船舶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年度指令性计划管理。
指令性计划包括:
按有关规定交由大、中型航标船实施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业务;按部年度工作计划需大、中型航标船配合实施的航标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按常规所在海区实施的水上标志更换、撤除、抛设业务;其他上级下达的海上工作任务等。
年度指令性计划由各拟申请用船单位于每年11月末将次年计划申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经其平衡、协调后于次年初一次下达相应计划,并同期抄报部主管部门。
2.紧急临时使用大、中型航标船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或由所在海区、部主管业务部门下达。
该类作业项目由所在海区业务主管部门以单项任务书形式下达。
3.大、中型航标船所在行政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当年年度计划及单项任务书执行任务。
4.大、中型航标船的归口管理单位在船舶执行任务出航前五天,必须以电话、电报、传真电报等形式向所在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出航执行任务期间,以航标区范围为基本单位,由用船单位出具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交船统一带回;归航后l5天内由船舶所在单位编制任务执行情况小结报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
归航后报告统一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临时用船依此规定办理。
5.小型航标船的使用计划由所在航标区负责。
其指挥、调度办法由各区根据各自情况另定。
区所发年度计划抄所在海区航标业务主管部门。
七、航标船舶的技术管理
1.海区航标船舶及辅助船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各海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海区各航标区研究编制后报部审批,经批准后由部下达。
年度实施计划及前期工作计划由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航标区依据已经部批准的规划均衡安排编制,报部审批后按部文执行。
2.航标船舶船名编号第一个字取“标”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8”,其后按船舶所在海区和船舶种类顺序编号。
大、中型航标船舶的船名编号,北方海区自11号开始,东海海区自21号开始,南海海区自31号开始。
小型航标船艇的船名编号,北方海区自101号开始,东海海区自201号开始,南海海区自301号开始。
3.在用船舶的设备(含通信、导航设备)改造、更新、新增由船舶所在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一并上报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年财务计划中航标技改或设备购置项下列出,由所在单位实施。
4.建立航标船舶修理基金。
基金开支范围主要为船舶厂修和自修使用的备配件及必要的船舶备配件等。
基金的提取按部规定的比例,从部拨的年度费用中提取。
由船舶所在单位专项立帐,单独考核并可跨年合并使用。
5.航标船舶的各类技术、业务报表按规定报所在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6.航标船舶的调拨、封存与报废处理:
A.航标船舶的调拨,由所在海区提出,报部批准,或由部直接下达指令。
B.大、中型航标船舶的封存,由所在海区审批,报部备案;小型航标船的封存,由所在单位提出,所在航标区审批,报所在海区备案。
C.大、中型航标船舶的报废处理,由所在海区提出,报部批准;小型航标船的报废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所在海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部批准。
八、航标船舶的管理费用
1.大、中型航标船舶的费用(含修船费)单列,由部统一核定,在年度财务预算审核会议上确定,单独立帐、考核。
该类船舶执行指令性任务(不含计划外工程任务)一律不实行收费制。
2.小型航标船的费用(含修船费)包含在所属航标区年度单标定额中,部不再另核拨。
九、各航标船舶归口管理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航标任务及日常航标管理的前提下,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其他航标作业及水上工程辅助服务项目,按部颁标准收费。
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的同意,照章纳税。
并据实核算直接成本,归还经费垫支。
其盈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使用,形成基金可弥补航标经费不足或在航标建设、改造中使用。
十、各船舶归口管理单位应遵照此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并据此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所在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的沿海航标管理系统。
海区地方航标管理部门可参照使用。
十二、本办法亦可作为现有及新建航标管理单位的规划编制依据。
十三、本办法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船名
主要性能
满载排水量
(t)
起吊能力
(t)
适航范围
绞盘拉力
(t)
续航力
(nmile)
航速
(nmile)
使用年限
大
1750t大型航标船
1750
≥l2
近海
≥16
4000
≥13
18
标
1250t大型航标船
1250
≥12
近海
≥l3
3000
15
18
中标
800t中型航标船
800
≥8
近海
≥13.5
2000
≥13
16
、400t航标巡检船
400
沿海
2
10()0
12.5
16
150t航标登陆船
150
沿海
800
13
14
小
120t航标巡检船
120
0.5
沿海
500
14
14
标
17m高速航标工作船
沿海遮避
8小时
≥17
10
12m高速航标工作船
沿海遮避
8小时
≥17
10
其他辅助船舶
说明
配置于北方海区的船舶应具备冰区加强
附表二
航标船舶出航情况报告
船名
(填写后盖章)
回、归航
时间
出航年月日
归航年月日
出航前有关任务摘要:
航行及作业情况简图:
出海----中途港----目的地
作业量作业量
任务执行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航程中监测情况摘要)
执行任务地单位
单位领导签名
有关情况说明
报告填报人签名
船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