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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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计规范
电力设计规范
1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powersupply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power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electricpower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voltegedeepingtypesofelectricpower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line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编制内容
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
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4城市用电负荷
4.1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
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表4.1.2
大类
小类
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一类居住(Rd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
商业、服务业(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
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设施(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
用电
(Md)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
用地用电
(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
第4.1.3条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表4.1.3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
用电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公共建筑用电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
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医院
疗养院
其它
工业建筑用电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
用电
一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
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它建筑用电
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第4.1.4条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
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2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
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规划用电指标
第4.3.1条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第4.3.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2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
规划
Ⅰ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3500-2501
8000-6001
Ⅱ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2500-1501
6000-4001
Ⅲ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1500-701
4000-2501
Ⅳ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700-250
2500-1000
注:
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
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3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3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
规划
Ⅰ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400-201
2500-1501
Ⅱ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20-101
1500-801
Ⅲ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100-51
800-401
Ⅳ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50-20
400-250
注:
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4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4.3.4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注:
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
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4.3.5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3.5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居住建筑用电
20-60W/m2
(1.4-4kW/户)
工业建筑用电
20-80
公共建筑用电
30-120
注:
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5城市供电电源
5.1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1.1条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1.2.1条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第5.2.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第5.2.2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第5.2.3条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第5.3.1条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3.1.1条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第5.3.1.2条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第5.3.1.3条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第5.3.1.4条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3.1.5条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第5.3.2条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
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第5.3.3条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第5.3.4条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第5.3.5条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第5.4.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第5.4.2条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第5.4.3条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第5.4.4条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城市电网
6.1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1.1条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
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第6.1.2条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第6.1.3条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第6.1.4条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第6.2.1条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第6.2.2条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第6.2.3条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第6.2.4条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第6.2.5条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7城市供电设施
7.1一般规定
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7.2城市变电所
第7.2.1条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表7.2.1
大类
结构型式
小类
结构型式
1
户外式
1
2
全户外式
半户外式
2
户内式
3
4
常规户内式
小型户内式
3
地下式
5
6
全地下式
半地下式
4
移动式
7
8
箱体式
成套式
第7.2.2条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第7.2.3条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
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
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第7.2.4条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7.2.4.1条布设在市区边缘或